
著作權法並無「作者」用語,但最接近「作者」的用詞為「著作人」,根據著作權法第3條而定義為「創作著作之人」。然而,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意味著著作人可以「契約約定」;另第12條第1項也規定,「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由此衍生出大學教授在對外發表時,不知是否要將計畫助理列為「作者」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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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入 / 註冊《北美智權報》會員陳秉訓/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教授

著作權法並無「作者」用語,但最接近「作者」的用詞為「著作人」,根據著作權法第3條而定義為「創作著作之人」。然而,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意味著著作人可以「契約約定」;另第12條第1項也規定,「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由此衍生出大學教授在對外發表時,不知是否要將計畫助理列為「作者」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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