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專利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不予發明專利,此乃考量醫療行為的公益性,而使其免於專利侵權之風險,且增加技術選擇的自由度。不過,美國並未限制人類醫療方法專利之授予。因此,美國醫療方法專利申請案到我國申請專利時,其會將醫療方法請求項改寫為「醫藥用途請求項」。但「醫藥用途請求項」可能有明確性的問題,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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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入 / 註冊《北美智權報》會員陳秉訓/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教授
台灣專利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不予發明專利,此乃考量醫療行為的公益性,而使其免於專利侵權之風險,且增加技術選擇的自由度。不過,美國並未限制人類醫療方法專利之授予。因此,美國醫療方法專利申請案到我國申請專利時,其會將醫療方法請求項改寫為「醫藥用途請求項」。但「醫藥用途請求項」可能有明確性的問題,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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