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實例說明在地老店商標取得「著名性」的困境 建議認定範圍應從寬

陳秉訓/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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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老店具備「單一店面、經營長達數十年或百年、營運人員以家族成員為主,並事業至少傳承到下一代且仍有意繼續傳承下去」等特徵。作為商業單位,「商標權」是在地老店法律面上不能少的智慧財產保護。即使對於沒有取名的店家 — 名氣在消費者口耳相傳中已留下品牌印象,而會有被私自命名的情況發生。然而,在地老店能否受到著名商標的保護,有其本質上的限制。本文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商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涼心案)為例,來探討在地老店在商標保護與遭遇著名商標認定上的困境。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背景

原告暨商標權人WangSL於雲林縣北港鎮大同路上經營「涼心青草茶」攤位[1]。「涼心青草茶」的原創辦人WangJT為原告父親,其於23歲退伍時,結識一位中醫師而取得一青草茶帖後,利用此技術,於水林鄉水燦林國小附近經營青草茶攤車[2]。WangJT的攤車後由兒子WangSL接手於1992年到北港開店至今[3]

圖1顯示的系爭商標為註冊號第01271701號「水林涼心青草茶」(申請號為095036049;申請日為2006年7月11日;註冊日為2007年7月16日)。系爭商標指定於第032類並列舉「青草植物茶、青草植物茶包、青草飲料、青草茶」等與第043類並列舉「青草飲料店」。另系爭商標有附帶聲明商標圖樣中之「水林」與「青草茶」等部分不在專用之列。

圖1. 系爭商標圖;資料來源:涼心案判決附圖[4]

侵權行為

被告HsuYS於苗栗縣頭屋鄉以「涼心茶飲」為商號經營飲料店,參圖2(b)。並在包裝、菜單、網路資訊展示各類以「涼心」為名的茶飲,因而遭WangSL指控使用到系爭商標中的「涼心」圖樣。「涼心茶飲」的名義負責人HsiehCC亦列為被告。

(a)侵權標識 (b)侵權商號
圖2. 系爭侵權使用;資料來源:涼心案判決附圖[5]

WangSL認為HsuYS等人明知「涼心青草茶」為原告首創商標,卻惡意抄襲系爭商標之「涼心」二字。另WangSL主張其曾委請律師通知HsuYS有商標侵權行為,但HsuYS於收到通知後卻未將相關營業用的識別物品、廣告看板、菜單與包裝上之「涼心」二字除去。

不過,HsuYS辯稱其商號之命名是透過當地的算命師所提供的五個選項而擇一得到「涼心」一詞。「涼心茶飲」業經苗栗縣政府於2015年10月2日核准設立登記在案。另其圖2(a)所示的招牌除有「涼心」一詞外,其他元素包括許家字樣之朱紅印記、綠豆與茶葉的圖樣和「Liang」英文字樣等。

另HsuYS辯稱其於營業至今從未聽聞系爭商標的存在,直到2023年7月12日收受WangSL的律師來函才知悉;且於收到該律師函後,其隨即遮蔽「涼心」二字,但後經WangSL通知遮蔽效果不足,其為免爭議而再以朱紅色圓形圖樣覆蓋原「涼心」字體處。

WangSL的侵權行為主張是基於《商標法》與《公平交易法》;特別是《商標法》第70條第1與2款之視為侵害商標之行為;其成立之前提是相關商標被認定為著名商標。

爭點一:《公平交易法》

WangSL主張其與HsuYS間為同業競爭關係,但HsuYS卻在其經營的「涼心茶飲」商號、廣告看板、菜單與包裝上,提供消費者點取以「涼心」為標識的各類茶飲品,此乃使用系爭商標之專用部分「涼心」二字,而屬於不公平競爭之行為,且該「涼心茶飲」商號會讓消費者無法辨識來源,並影響交易秩序,故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至4項、第22條第1、2款及第25條等規定。

不過,法院主要舉系爭商標非著名且當事人間非處於競爭狀態,而否定該等主張。

爭點二:《商標法》第68條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且為行銷目的,而於該商標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務中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中使用近似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時,即屬《商標法》第68條第1款及第3款所規定之侵害商標權。

因此,WangSL主張「涼心」的侵權使用行為會讓消費者誤認HsuYS經營的「涼心茶飲」係來自於WangSL或其關係企業、或與其有加盟關係或互為投資之股東,而有可能讓相關消費產生混淆誤認,故落入上述條文之商標侵害行為。

不過,法院認為雖然侵權商號有使用「涼心」二字,但其與系爭商標之間在圖樣外觀上為低度近似,且當事人所銷售之商品為不同,即HsuYS的商號無販售青草茶。此外,法院表示無證據證明,侵權商號因使用「涼心」二字而讓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HsuYS與系爭商標之間有授權或加盟等關係,或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惡意,故WangSL之商標權侵害的主張並不成立。

爭點三:《商標法》第70條

對於「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為之使用行為,例如:(1)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而可能達到減損該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2)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商業主體之名稱,而有可能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或造成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等之減損,屬於《商標法》第70條第1與2款之「視為侵害商標權」之行為。

不過,法院因否定系爭商標為著名商標,而認為WangSL上述主張不成立。

法院見解之證據評價

WangSL主張系爭商標為著名商標係因「涼心青草茶」為其父執輩自經營起至今已達70年,在雲林縣水林鄉與北港鎮等地方為著名之青草茶品牌,而其所呈報之證據有兩類。但法院認為該等證據顯示「系爭商標在一般消費者接觸程度並非顯著」。

法院列舉第一類證據涉及媒體或網路資訊,例如:經台灣生活網、民視新聞台及中時新聞網等各類媒體報導。WangSL認為「經由各大媒體大量報導」,系爭商標「已廣為各地消費者所知悉」,為民眾「來北港或水林旅遊時,必到消費點」,故「具一定知名度」而「早已成為青草茶中之著名商標」。

不過,法院僅審酌WangSL所提出之Youtube影片,但法院認為影片距本案件起訴時已多年。例如,2014年5月之民視新聞「青草茶一賣53年 水林人熟悉的味道」觀看人數為3,318次、同年之中視新聞「好喝一甲子!柴燒古法青草茶天然退火」觀看人數達194次等,並表示該等影片僅介紹原告產品,卻「未突顯出系爭商標」。

第二類證據是2000年起的產品宅配單據影本,用於佐證WangSL「使用系爭商標範圍及地域不僅限於雲林,尚包括台灣各地」。不過,法院指出該些單據僅為「針對個別或團體交貨證明」,其「並未顯示使用系爭商標情形」,且「被告之侵權商號於2015年10月2日設立登記」,故「該宅配單據在侵權商號設立登記前與被告無關」。

再者,法院考量後列情況:(1)「原告使用系爭商標在其發源地雲林縣水林鄉,無其他分店」;(2)原告「無商標成功執行權利之紀錄」,即「不曾有行政或司法機關認定為著名之情形」;(3)「原告對於系爭商標之價值、銷售數額、市場占有率、廣告行銷等未提供足以審核資料」等,而表示「無客觀證據足以認定系爭商標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普遍認知」,以致「系爭商標未達商標法第70條規定之著名程度」,故「原告主張系爭商標為著名商標,並不可採」。

著名商標認定之建議

從涼心案判決可看出在地老店在「著名商標」認定遭遇困境,因此建議法院認定方式應有更貼近該類情境之考量因素。事實上,根據《著名商標基準》之2.1.2.1「認定著名商標之參酌因素」,於第8點提醒 — 其所列舉之各項認定著名商標之參酌因素,僅係認定著名與否的「例示」,其並非列舉要件,且於個案判斷上不必然要討論所有參酌因素,而「應就個案具體情況,考量足資判斷為著名的參酌因素」。

關於在地老店的著名商標認定因素,建議納入:(1)「相關事業或消費者」之範圍以縣市區域為準;(2)店家經營歷史與家族相傳的狀態;(3)在一段時間內進行持續性的媒體報導,無論是否為店家主動發起的品牌宣傳或產品業配活動;(4)經政府認證的老店證明;(5)獲獎的認證;(6)系爭商標於行銷通路的標示等。當然,若相關證據能佐證範圍更廣的相關事業或消費者認識此家在地老店,則該等證據應能輔助其在著名商標之認定。

備註:

  1. [1] 資料來源:美食記憶-柴火熬7小時 青草茶透心涼‧2014/9/23‧中國時報/張朝欣撰。
  2. [2] 資料來源:水林鄉53年青草茶 12種藥草透心涼‧2024/9/23‧中國時報/張朝欣撰。
  3. [3] 資料來源:(YOUTUBE影片)雲林新聞網-水林涼心青草茶傳承第二代‧2017/8/12‧台灣生活新聞 Taiwan Daily Network。
  4. [4] 資料來源:涼心案判決附圖
  5. [5] 資料來源:涼心案判決附圖

責任編輯:盧頎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陳秉訓
現任: 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教授
經歷: 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助理教授
華邦電子公司製程工程師
聯華電子公司製程整合研發工程師
台灣茂矽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
禹騰國際智權公司專利工程師
威盛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
亞太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專案副理
學歷: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律博士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智慧財產暨科技法律法學碩士
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法學碩士
台灣大學化工所碩士
台灣大學化工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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