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程序及費用大幅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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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並提升其競爭力,不僅是歐盟單一市場的核心課題,也是歐盟眾多領域計畫的宗旨之一,譬如機器翻譯eTranslation的推廣即是。而本文所介紹之共同體註冊設計(RCD)程序及費用精簡提案,則是遵循執委會監管合適性及績效計畫(REFIT)精神,在實現與歐盟商標制度一致化目標之際,也為中小企業與個人設計師打造更友善、有效率的智慧財產保護環境。 在共同體設計規則及指令(CDR & CDD)之修訂提案中,執委會(Commission)念茲在茲的重要問題有二,一是零備件保護爭議(參見第328期:歐盟設計維修條款立法再度迎來曙光),另一便是因RCD程序過於繁複,導致保護成...

歐盟普通法院決定消耗品是否為複合式產品的零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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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為「歐盟普通法院決定消耗品是否為複合式產品的零組件(二)」之第三部分。 吸塵器吸嘴(R 763/2019-3) 2007年3月16日,Vorwerk & Co. Interholding GmbH提出申請序號690 482-0003「吸塵器吸嘴;用於應地板的轉移板」(簡稱系爭註冊設計,如圖4所示)。 2017年3月23日,申請人提出系爭註冊設計的無效宣告申請。主張系爭註冊設計是複合式產品的集成組件,刷子轉移板在真空吸塵器的正常使用過程中是不可見的。實際上,轉移板是在吸塵器的板下使用的,在吸塵器的正常使用過程中躺在底部。因而違反歐盟設計規則第4條(2)款之規定...

設計與著作權及商標制度間之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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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運作條約(TFEU)第118(1)條授權歐洲議會與理事會,透過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歐洲智慧財產權相關措施,以提供一致性保護。該規定取代歐盟條約第308條,成為歐盟商標規則(EUTMR)與共同體設計規則(CDR)之法律基礎。而CDR及共同體設計指令(CDD)之修訂提案亦是循此授權,宗旨之一便是調和設計與其他智慧財產權制度之關係。 與著作權制度之調和 CDR敘文第32條(CDD敘文第8條措辭相仿)指出,鑑於當時著作權法並未調和之情況,一方面針對共同體設計與著作權法確立累積保護原則(principle of cumulation of protection),另方面則允許成員國自由決定著作權...

歐盟普通法院決定消耗品是否為複合式產品的零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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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為「歐盟普通法院決定消耗品是否為複合式產品的零組件(一)」之第二部分。 溜冰鞋刀片(001810342-0002 Invalidity Decision) 2011年1月25日,Bauer Hockey公司向EUIPO提出序號EM 001810342-0002b的註冊設計申請,該設計的指定產品是LOC國際分類21-02小類的「溜冰鞋之部分」(簡稱系爭註冊設計,如圖1所示),圖式中的刀片只有上緣以實線揭露,其餘部分則以虛線揭露。 歐盟設計規則第4條第(2)款,應用於或納入構成複合式產品組成部分的產品的外觀設計僅被視為是新穎的,並具有以下特徵:(a)組成部分一旦被納入複...

保護範圍擴大與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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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平衡權利人與其他公眾之合法利益,始終是智慧財產權領域的重要課題。在本次提案,歐盟執委會(Commission)增訂3D列印保護、禁止侵權貨物過境以及參照使用、評論及戲謔仿作之限制,以資因應。 在公眾意見徵詢過程中,利害關係者針對「3D列印」與「侵權貨物過境」兩者提出不少疑問與討論: 在前者,主要是由於權利之範圍與限制欠缺明確性。根據2020年《3D列印研究報告》(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implications of the development of industrial 3D printing),已確認儘管電腦輔助設計(CAD)檔案本身不受...

歐盟普通法院決定消耗品是否為複合式產品的零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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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設計的法律保護主要涵蓋美學、產品的特定形狀或美學配置。工業設計保護產品的外觀,而不是其功能或品牌方式。在英國和歐洲,註冊設計法特別強調產品的外部特徵,並防止在正常使用過程中不可見的複合式產品的零部件獲得保護。 ※「歐盟普通法院決定消耗品是否為複合式產品的零組件」將分為六期刊出,本期為第一部分 歐盟設計立法確實對某些外觀設計的保護做出了限制,註冊設計應該訴諸於視覺並經由眼睛來判斷,具體而言,取決於組成部分是否可見以及它們的使用目的。歐盟設計規則立法理由(12)說明:設計保護不應擴展到在產品正常使用期間不可見的那些部件,也不應擴展到該部件在安裝時不可見或本身不能滿足要件的部件的那些...

可見性要件再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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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設計立法看待可見性要件(visibility requirement)之角度與美國專利法頗為不同,其不僅認為此乃設計作為視覺性創作之當然要求,同時也認為是否以可見性作為保護門檻,事涉零備件市場利益分配。 歐盟如何規範可見性 現行規定 共同體設計立法之初便考量到可見性問題。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曾於共同體設計指令(CDD)1996年草稿提案增列相關措辭,儘管如此,歐盟執委會(Commission)在最終版本仍刪去原本冠於「外觀」前之「表面可見」(outwardly visible)等語,僅留下複合產品元件之可見性要件(CDD Article 3(3)(a...

設計與產品定義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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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樣貌必然隨著時代改變。為配合現今商業發展,歐盟執委會(Commission)在本次提案納入數位設計保護,作為實施逾20年之設計制度的革新起點。 共同體設計規則(CDR)之修訂草案第3條擴大「設計」與「產品」兩者定義,主要是呼應資訊科技興起所衍生的新設計保護需求,一方面避免其定義過時,另方面則增進保護標的要件之法律確定性與透明度(現行規定與草案內容簡介如後)。 擴大「設計」定義 現行規定 在CDR立法討論過程中,執委會曾就如何定義「設計」有不同思考:亦即,應從設計師角度將設計理解為一整體概念(同時涵蓋形狀、表面配置以及所有促進技術創新之創意與發明元素,包括材料、尺寸或重量選定...

2019-2022年EUIPO的註冊共同設計無效決定選輯(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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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為「2019-2022年EUIPO的註冊共同設計無效決定選輯(四)」之第五部分,亦為系列文章之完結篇。全文可至查詢 歐盟設計規則第8(3)款關於模組系統的例外條款 歐盟普通法院支持Lego積木獲得註冊設計保護 案例13. Case T 515/19 Lego A/S v. EUIPO 2010年2月2日,Lego向EUIPO提交編號001664368-0006的註冊共同設計,是屬於「建築組件」類。然而,在2016年,一家從事體育用品和紡織品製造和分銷公司(Delta-Sport Handelskontor GmbH)提交了一份聲明Lego積木設計無效的申請,以產品外觀的所有特...

歐盟設計維修條款立法再度迎來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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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歐盟執委會(Commission)提出共同體設計指令(CDD)及共同體設計規則(CDR)之修訂草案,旨在使設計保護更貼近單一市場目標與數位時代需求,並且化繁為簡,提升中小企業與個人設計者使用的便利性與速度。在諸多提議中,最為令人矚目的便是立法延宕多時的維修條款。 爭議前半場:各方未達共識 從CDD及CDR制定之初,可說是從未就設計維修免責與否議題達成共識,不僅各會員國態度如此,執委會、歐洲議會(Parliament)與歐盟理事會(the Council)的立場也不一致。在此僵局之下,不得不於CDD第14條訂定「附加型凍結條款」(freeze-plus clause)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