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未註冊設計保護和首次揭露之相關問題(三)
※本期為「歐盟未註冊設計保護和首次揭露之相關問題(二)」之第三部分。
德國法院的審理及判決
Thane 案件
2004年3月17日,法蘭克福地方法院對Thane International Group的申請案件3/12,O5/04作出判決;顯然,RCD第110(a)(5)條來得太晚,無法對法院的判決產生任何影響,判決中未提及。原告是在一家美國製造商的許可下生產腹部肌肉訓練器。美國製造商自2002年5 月起就在美國做廣告並銷售這些訓練鞋,原告則於2002年10月才在德國銷售類似的競爭產品。原告試圖依靠 UCD 限制被告產品的營銷。被告辯稱,由於該設計先前已在美國發布,因此,不存在有效的...
《專訪大同工設系系主任朱柏穎》台灣設計之路怎麼走: 品牌首要之務,先找到代表自己的內涵!
台灣以代工產業聞名全球,各家廠商過去產品的功能性的追求,大於產品的設計性。但隨著時間推移,設計已經受到台灣廠商的重視,產品要申請設計專利的觀念也已普遍深植,大同工業設計系系主任朱柏穎指出,設計的確能為品牌帶來加分效果,但台灣品牌經營的問題,出在「不夠堅持」……
談台灣經營品牌盲點:太貪心、沒有定位
品牌賣的其實是忠誠度,除了設計本身之外,還有看不到的品牌背後性格。其說台灣沒有品牌,不如說台灣品牌現在還太貪心,所有的產品都想要符合全部的消費者喜好,才會造成品牌個性不明顯的問題。
朱柏穎指出,「以Dell電腦為例,Dell品牌很明確就是商用,你很少看到學生會拿到Dell,但就是業界或...
打造設計專利強國:台灣的努力與契機
隨著科技發展與生活品質提升,現代人對產品的要求已不再僅止於功能性,產品的外觀設計也越發受到重視。設計已成為許多企業爭相投入的領域,以提升產品的附加價值與差異化優勢。台灣設計產業在這波趨勢下也蓬勃發展,從早期的代工模式逐步轉型至建立自有品牌。然而,設計專利申請數量比重仍偏低,顯見設計專利尚未受到足夠重視。
設計專利不同於發明專利,其保護的標的在於產品外觀。雖然設計專利的申請門檻較低,但由於保護力道相對不如發明專利強,許多企業仍偏好申請發明專利專利。加上台灣企業仍多停留在代工階段,缺乏原創設計的能量,導致設計專利總量偏低。要喚醒國人對設計專利的重視,產官學各界必須共同努力,在制度、法規、環境...
歐盟未註冊設計保護和首次揭露之相關問題(二)
※本期為「歐盟未註冊設計保護和首次揭露之相關問題(一)」之第二部分。
歐洲法院的決定
歐盟法院認為,向公眾提供產品的整體設計也可能意味著提供該產品的一部分設計。當然,重要的是該部分的外觀可以從向公眾揭露的內容中清楚地識別出來。因此,當出現設計可供使用且包括發布產品照片的事件時,如在本例中,所依賴的部件的設計特徵必須在該照片上清晰可見。為了確定產品的該部分本身是否可以接受作為未註冊共同設計獲得保護的條件的評估,其外觀必須能夠本身產生「整體印象」,並且不能迷失在由產品產生的整體印象中。
在這方面,歐洲法院回顧了CDR第 3(a) 條規定的外觀設計概念的定義,指出要作為外觀設計受到保護...
飯店建築外觀之識別性判斷:TTAB 2023年 In re Palacio Del Rio, Inc.案
美國Palacio del Rio公司以其位於德州聖安東尼的Hilton Palacio del Rio旅館建築設計外觀的面河側(river side view)及面街側(street side view),分別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申請註冊服務標章(service marks),指定使用於國際類別第43類之旅館服務、會議、展覽及交誼設施之提供。USPTO以系爭建築設計外觀屬不具識別性之商業外觀(trade dress)為由,核駁申請。Palacio del Rio公司向美國商標審判暨上訴委員會(TTAB)提出上訴,尋求翻案……
商業外觀及其識別性
在美國商標法上,商業外觀一詞...
歐盟未註冊設計保護和首次揭露之相關問題(一)
歐盟共同設計體系(Community Design, 簡稱歐盟設計)採用兩種不同的設計保護制度,一種是「註冊」設計(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保護;另一種是「未註冊」(Un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的設計保護,一般簡稱為「UCD」,自2002年3月6日開始實施,UCD制度就是一項設計於歐盟境內公開後,無須提交任何申請文件或費用,即自動擁有自公開日起算3年之設計保護期間。這種非正式權利的創建是為了滿足行業和創意人員對外觀設計保護權的需求,為短期產品提供廣泛的領土保護和安全,而無需複雜且昂貴的註冊程序,因此,UCD看起來是保護你的產品設計...
中國設計專利的GUI保護客體及範圍探討
相較於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設計專利的保護客體是比較「模糊」的,且隨著科技的發展,設計專利的保護標的、適格性及審查基準也跟著演變。因為發明專利有幾乎世界統一標準的「專利三要件」作參考,而新型專利因只是形式審查,對保護客體及適格性沒有很嚴格的要求。
說到設計專利保護客體的演變,最重大的變革莫過於將GUI (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納入保護範圍,這於剛結束的『兩岸外觀設計專利新近經典實務案例聚焦探討與應對』研討會中,兩岸專利學者都有提及。雖然GUI被納入設計專利的範疇已有10年歷史,但由於終端應用持續推陳出新,使得審查基準也不斷修正,無效案例也是層出...
歐盟普通法院決定消耗品是否為複合式產品的零組件(六)
※本期為「歐盟普通法院決定消耗品是否為複合式產品的零組件(五)」之第六部分,亦為系列文章之完結篇。全文可至查詢。
結語
由以上的案例可得知,這幾年,EUIPO的無效部門、上訴委員會(BoA)以及歐盟普通法院都在試圖找到一種方法,擴大歐盟註冊設計的保護,允許對可以獨立宣傳和購買的消耗性部件進行設計保護,雖然在歐盟設計規則限制範圍,這些消耗品使用在複合式產品期間是不可見的。然而,普通法院的決定似乎支持對消耗品的設計保護,那麼這對設計師和製造商意味著什麼呢?該決定增加了判例法的主體,支持消費品可以根據註冊設計獲得保護的想法,因此應該受到推動消耗品行業的歡迎。
特別是,該裁決似乎與之前的...
歐盟普通法院決定消耗品是否為複合式產品的零組件(五)
※本期為「歐盟普通法院決定消耗品是否為複合式產品的零組件(四)」之第五部分。
電離子切割槍的電極(T617/21)
R2843/2019-3的決定涉及針對第1292122-0001號註冊設計提出的無效申請。該設計描繪了電離子切割槍的電極(如圖10所示,簡稱系爭註冊設計),並註冊為「焊槍(-的一部分)」。無效申請人辯稱,電極是複合式產品(電離子切割焊槍)的組成部分。因為在正常使用電極時是看不見的,無效申請人主張不符第4條(2)款規定的可見性要件。相反的,設計權人美國Hypertherm公司認為,第4條(2)款規定不適用於消耗品。這是因為它們要與零部件分開處理,且電極是消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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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普通法院決定消耗品是否為複合式產品的零組件(四)
※本期為「歐盟普通法院決定消耗品是否為複合式產品的零組件(三)」之第四部分。
吸塵器袋(Case 175/16)
2008年8月26日,Miele申請註冊編號No 992078-0003註冊設計,LOC分類09-05小類的「吸塵器袋」(簡稱系爭註冊設計,如圖9所示)。
歐洲Green Label製造有限公司(簡稱Green Label)根據歐盟設計規則第25(1)(b)條連同第4條(2)款提出了宣告系爭註冊設計無效的申請。根據歐盟設計規則第3(c)條定義,「複合式產品」是由多個組件組成的產品,這些組件可以被替換,允許拆卸和重新組裝產品。 綠色標籤認為真空吸塵器是一種複合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