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大同工設系系主任朱柏穎》台灣設計之路怎麼走: 品牌首要之務,先找到代表自己的內涵!
台灣以代工產業聞名全球,各家廠商過去產品的功能性的追求,大於產品的設計性。但隨著時間推移,設計已經受到台灣廠商的重視,產品要申請設計專利的觀念也已普遍深植,大同工業設計系系主任朱柏穎指出,設計的確能為品牌帶來加分效果,但台灣品牌經營的問題,出在「不夠堅持」……
談台灣經營品牌盲點:太貪心、沒有定位
品牌賣的其實是忠誠度,除了設計本身之外,還有看不到的品牌背後性格。其說台灣沒有品牌,不如說台灣品牌現在還太貪心,所有的產品都想要符合全部的消費者喜好,才會造成品牌個性不明顯的問題。
朱柏穎指出,「以Dell電腦為例,Dell品牌很明確就是商用,你很少看到學生會拿到Dell,但就是業界或...
設計與著作權及商標制度間之調和
歐盟運作條約(TFEU)第118(1)條授權歐洲議會與理事會,透過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歐洲智慧財產權相關措施,以提供一致性保護。該規定取代歐盟條約第308條,成為歐盟商標規則(EUTMR)與共同體設計規則(CDR)之法律基礎。而CDR及共同體設計指令(CDD)之修訂提案亦是循此授權,宗旨之一便是調和設計與其他智慧財產權制度之關係。
與著作權制度之調和
CDR敘文第32條(CDD敘文第8條措辭相仿)指出,鑑於當時著作權法並未調和之情況,一方面針對共同體設計與著作權法確立累積保護原則(principle of cumulation of protection),另方面則允許成員國自由決定著作權...
沒有人可以獨占條紋圖案的設計: 紐約地院2023年Adidas v. Thom Browne案判決
即使不是運動用品或是球鞋的狂熱愛好者,都會對Adidas的3條槓(條紋)、Puma的黑豹、Nike的勾勾、New Balance的NB……等等標誌耳熟能詳,主要原因是這些廠商(商標權人)長期以來不斷擲下海量金錢來經營品牌、找知名藝人、明星運動員來充當代言人以提升品牌知名度。正因如此,這些長期耕耘的品牌一旦有被侵權之虞,定竭盡所能維權。以Adidas為例,這家國際知名的運動休閒配件大廠自2008年以來,已透過90多場訴訟及簽署 200 多項和解協議,來捍衛其一點一滴建立起來的智慧財產權堡壘,其中商標部分占最大宗。
不過,Adidas最近卻在一宗商標侵權訴訟案中敗北。2023年1月12日,A...
2019-2022年EUIPO的註冊共同設計無效決定選輯(四)
※本文為「2019-2022年EUIPO的註冊共同設計無效決定選輯(三)」之第四部分
獨特性審查相關案例
獨特性無效訴訟失敗案例
案例11. 無效編號 109941:Sorin Sirbu(申請人) vs. Wang Yunwei(註冊設計所有人)
該無效決定關於編號006649075-0001共同設計(以下稱系爭註冊設計),於 2019年7月26 日提交,屬於「滑板車(腳踏式)」類別。2020年9月28日,EUIPO的無效部門駁回了無效宣告申請,因為系爭註冊設計與在先設計之間存在許多「非細微(not minor)」的差異。
無效申請人是一家名為 E-TWOW 的電動...
工業設計註冊的保護要件-1:新穎性的定義
一般來說,要在東南亞國家享受工業設計權保護,需要先註冊設計權,東協十國之間工業設計申請的程序和流程各不相同。不過大多數東協國家的智慧財產局通常只對工業設計申請進行形式審查(formality examination),只要求提供必要的文件和細節,形式審審查程序保持在最低限度。原則上,主管設計的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依職權進行形式審查的理由只有:(a)申請的標的是否符合成員國法律條規定的工業設計或設計的定義;和(b)申請的設計是否違反公共政策或公認的道德原則。
然而關於註冊設計其他的保護要件,包含新穎性、可見性、非功能技術特徵及創作性等要件之審查,則依利害關係人被拒證據、提出無效聲明...
工業設計註冊的保護要件-6:技術或功能特徵
本文為系列文章之完結篇,將介紹共通指南針對工業設計的「技術或功能特徵」。全文可至查詢。
技術或功能特徵
拒絕的理由
工業設計權僅保護實用產品的美觀外觀。 它不涵蓋功能或技術構成設計的外觀特徵的特徵。
如果產品的形狀特徵具有技術效果或賦予產品與產品的製造過程、運輸或裝卸或其人體工學性能相關的功能或經濟優勢,則不屬於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利的範圍。因應功能考慮或提供技術效果或優勢的形狀特徵相當於「技術解決方案」或「發明」。這些特徵只能在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或註冊申請中請求保護。背後的理由是,如果技術方案不符合為發明和其他技術主題制定的嚴格條件和審查程序,則不應受到類似壟斷的保護。 ...
設計與產品定義擴大
設計樣貌必然隨著時代改變。為配合現今商業發展,歐盟執委會(Commission)在本次提案納入數位設計保護,作為實施逾20年之設計制度的革新起點。
共同體設計規則(CDR)之修訂草案第3條擴大「設計」與「產品」兩者定義,主要是呼應資訊科技興起所衍生的新設計保護需求,一方面避免其定義過時,另方面則增進保護標的要件之法律確定性與透明度(現行規定與草案內容簡介如後)。
擴大「設計」定義
現行規定
在CDR立法討論過程中,執委會曾就如何定義「設計」有不同思考:亦即,應從設計師角度將設計理解為一整體概念(同時涵蓋形狀、表面配置以及所有促進技術創新之創意與發明元素,包括材料、尺寸或重量選定...
2023年美國地方法院值得注意的設計專利案件 – 1:設計專利圖式之間一致性及準確性和專利侵權比對中相關先前技藝
2023年是美國地方法院裁決繁忙的一年!作者挑選出三個最值得注意有關設計專利的判決案件為大家介紹。其中包括美國設計專利圖式的不一致導致專利無效,一方面也回顧這些年在設計專利侵害訴訟中相關先前技藝在一般觀察者中應用的趨勢。
本次探討內容將會分為2期刊出,本期將優先介紹設計專利圖式之間的一致性與準確性和專利侵權比對中相關先前技藝重要性共2個案例內容。
設計專利圖式之間的一致性及的準確性:Torvent LLC v. Techtronic Industries Co., Ltd.案件
Torvent LLC於2014年11月20日首先提出序號14/548392「直通式植被修剪裝置」的發明...
2023年美國地方法院值得注意的設計專利案件 – 2:專利侵權比對中相關先前技藝與結語
前文已經介紹過美國地方法院在設計專利圖式之間一致性及準確性和專利侵權比對中相關先前技藝重要性的相關案例。本文延續前文繼續介紹美國地方法院專利侵權比對中相關先前技藝重要性的相關案例外亦針對這些訴訟案件給予結論。本系列全文可至查詢。
專利侵權比對中相關先前技藝的重要性:Range of Motion Products, LLC. v. The Armaid Company Inc.案件
Terry Cross是Armaid公司已故的所有人,也是一位運動和職業損傷治療師,他於1995年發明了一款肢體按摩器Armaid 1,並於1998年取得發明專利(美國專利號5,792,081,簡稱081專...
CAFC確認設計專利因功能性及顯而易見性而無效之決定(二)
長久以來,在設計專利侵權訴訟中,被告將功能性設計與非顯而易見性用來作為專利權無效的積極抗辯,在這前提概念下,一個不是裝飾性的設計不具可專利性,而設計是否具有裝飾性,應就個案的基礎事實個別處理,必須藉由發明專利或關於設計取決於功能性考量因素的分析加以證明。設計專利被推定有效,因此,尋求在簡易判決中使設計專利無效的請求方必須提交非常明確和令人信服的無效事實證據,否則,法院將無法做出無效的判斷。
※本期為「CAFC確認設計專利因功能性及顯而易見性而無效之決定(一)」之第二部分
功能性設計學說與判斷原則
Sport Dimension案件的功能性五因素檢測
這是在確定侵權之前確定設計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