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欧盟登记制设计专利RCD时代的结束,EU Design长存 – 1:欧盟设计保护的变革简介

叶雪美/北美智权报 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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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EP)和欧盟理事会(EU理事会)于2024年11月28日在欧盟(EU)官方公报上颁布「设计法规(EU)2024/2822」文本(Regulation(EU)2023/1115, EUDR),其中内容包含2024年10月23日修订了关于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设计指令2024/2823」文本(重订)[1],以及关于共同体设计的理事会条例(EC) No 6/2002的修订,并废除了委员会法规(EC)中第2246/2002号「欧盟设计规则」[2]欧盟设计法于2024年12月8日生效。新的设计法改革,将改变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的做法,并在实施过程中改变EU成员国。

因此北美智权报将分3期(177-179)为文介绍。第177期将优先介绍欧盟设计新法对设计保护体系的影响、并将于178期接续介绍欧盟实体法的变动,以及在179期将介绍这些设计新制将适用于已注册的欧盟设计(REUD)和/或未注册的欧盟设计(UEUD)(视情况而定)和未来EU在设计保护上的展望。

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欧盟整体的设计保护体系无重大变化

经过整整十年的准备和协商,EU终于达成对某种「新」设计法的共识。但仔细一看,似乎新制并没有做出任何重大改变。其中,EU在设计的定义已更新,以适应未来技术进步的立法,并为未体现在实体产品中的合格目标或主题提供更多的法律确定性。EU设计新制的定义[3]现在将包括:「产品整体或部分外观特征的『运动、过渡或任何其他类型的动画』」。此变更适用于REUD和UEUD。在产品的定义[4],也扩展到包括计算机程序以外的任何工业或手工艺品,「无论它是体现在物理对象中还是以非物理形式实现」。构成产品的范例也已扩展到包括旨在形成内部或外部环境的物品的空间布置(例如商店布局)。图形作品、符号、徽标、表面图案和图形用户接口现在被添加为产品的其他范例。

可能将为烟火设计提供保护

EU在新设计定义中添加「动画」作为可保护设计范畴,阐明了新的设计定义亦可为一些有趣的新型设计序列提供了保护空间[5]。例如,将来可能更容易保护电玩游戏或电影画面的某些场景设计。各位读者可以想象一下,电影「黑客任务」中的慢动作子弹镜头,或是电玩游戏「堡垒之夜」中角色的庆祝序列等具标志性场景。当跳出框架思考后,EU新的设计法甚至有可能用于保护烟火表演或灯光秀等视觉效果设计。这些改变适用于REUD和UEUD。

仍然不须经过实质审查

目前共同体设计制度在日常实务中被证明是非常成功的,这也得益于过去20年来EUIPO和共同体设计法院像皇家盆景一样的修剪。特别是,基于充分的理由,「欧盟设计法」将继续提供不经实质审查的保护。因此,EU设计申请人将继续受益于EUIPO快速、健全的申请程序,在几天内即可完成设计注册。值得注意的是,与美国、日本或中国等其他主要司法管辖区相比,这一领先地位整体上看不到费用大幅上涨的情况。

并且,在「欧盟设计法」第25条第(3)款设计指令现在明确规定,拟纳入外观设计或拟应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的(强制性)标识不应影响设计的范围。这也适用于描述以及其中包含的任何口头免责声明、解释设计的表示(如果此类描述是由EU成员国提供) — 这是一份明确的声明,根据EU法律,一切都与设计保护「所见即所得」(What you see is what you get)有关。这与商业外观或商标法等规定不同,EU设计显示出本身就防止在任何其他产品类别中复制,例如帽子的设计(防止花盆、遮阳伞等或具有此种设计的泳帽)。

细节上的变动

尽管如此,修订后的「欧盟设计规则」和重新制定的「欧盟外观设计指令」都包含一些细节上的变化,首先是手续和费用。

收费制度及手续费用的变化

为了减轻EUIPO的行政负担,EU设计的收费制度也发生了变化。新的费用结构带来了几个重要的变化。首先,取消单独的公布费,这样申请EU设计时只需缴纳350欧元的注册费,不再支付公布费。如果有多项申请,从第二项设计开始,所有其他设计只需支付125欧元的标准化费用。这导致第2项~第10项设计的费用减少,并且从第11项设计开始,费用将从50欧元大幅增加至125欧元。由此可知,未来具有多项设计的整体申请费用将变得更加昂贵。

另外比较重要的一点是,EU设计和《海牙协定》[6]下的国际注册延展费用大幅增加。这意味着知识产权利人在延展其国际外观设计注册EU的部分时必须预期将花费更高的成本。

无效程序和上诉程序的费用将减少。此外,转让费、档案查阅费等多项正式费用将被彻底取消,这将进一步减轻设计业主的行政负担和成本。这些变化旨在使系统更有效率、更具成本效益。

成员国在语言改编的调整仍未统一

作为改革方案的一部分,「共同体设计」(Community design)一词被「欧盟设计」(EU design)取代,未注册共同体设计(UCD)将被称为UEUD。(已被引入德国设计法的德语版本保留「Geschmacksmuster」,而不使用「欧盟设计」一词,无疑是令人沮丧的)。我们非常希望语言上的改编仍将作为第6/2002 号法规计划编纂的一部分进行,特别是因为「设计指令」第14 (1)条的德文版本已经开始实施并改为使用「Unionsdesign」术语而不是「Gemeinschaftsgeschmacksmuster」。

将产品定义扩展到非实体

改革计划的目标之一是使法律适应数字时代和信息科技的发展。据此,补充了设计规则第3条第1款和「设计指令」第2条第3款中「设计」的定义「因特征而产生的产品整体或部分的外观,包括运动、状态变化或任何其他方式来规画这些功能」。根据「欧盟设计规则」第3 (2)条和第2条第4款设计指令,将「产品」的定义扩展到非实体对象也是如此。该编纂遵循EUIPO的既定做法,多年来EUIPO一直接受图形用户界面和动画设计的申请。一旦EU设计实施条例以及EUIPO的指南生效,为了完美地表现外观设计的主题,哪些其他表现形式将被接受还有待观察。

视图数量可能将不再受限

「欧盟设计规则」第26(1)条设计指令已经规定复制品「可以是静态、动态或动画,并应使用普遍可用的技术,包括绘图、照片、影片、计算机成像或建模,透过任何适当的方式实现」。对于申请人来说,如果EUIPO也允许透过以视讯方式展示外观设计和/或放弃第1条规定的七张视图的限制(如图1所示)[7]

图1. RCD设计规定只能有7张视图[8]
EU设计规范的视图数量将不再限于7张,但确切的图式数量仍有待二级立法确定。同样,新型设计的视图类型(包括3D视图)、视觉免责声明、设计表示的描述和技术标准(包括可接受的电子文件的格式和大小)也仍有待在二级立法或决定中确定。在这方面,EUIPO正与EU成员国就相关设计申请做法的趋同进行协调。这也是为了协调其他相关主管单位的做法以及与EU商标保持同步。

备注:

  1. [1] OJ L 2823, 18.11.2024, p. 1。
  2. [2] OJ L 2822, 18.11.2024, p. 1。
  3. [3] Article 3 Definitions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Regulation, the following definitions apply:(1)“design” means the appearance of the whole or a part of a product resulting from the features, in particular the lines, contours, colours, shape, texture and/or materials, of the product itself and/or of its decoration, including the movement, transition or any other sort of animation of those features。
  4. [4] (2)”product” means any industrial or handicraft item, other than a computer program, regardless of whether it is embodied in a physical object or materialises in a non-physical form, including:(a)packaging, sets of articles, spatial arrangements of items intended to form an interior or exterior environment, and parts intended to be assembled into a complex product;  (b)graphic works or symbols, logos, surface patterns, typographic typefaces, and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s。
  5. [5] 设计的定义已扩大到涵盖过渡、运动和其他类型的动画。这为各种数字设计以及保护产品外观的新功能(例如光产生的视觉效果或产生特定用户体验的视觉效果)打开了大门。产品的定义已经明确,以确保数字设计受到保护。它也被扩大到明确涵盖图形作品、标志、表面图案和图形用户接口,即所谓的GUI,它们占欧盟外观设计的很大一部分,并且与技术和汽车行业特别相关。此外,产品定义已扩大到包括物品组和物品的空间布置,包括内部和外部设计。因此,不仅有形产品,而且非实体(数字)形式的产品也将受到保护,包括各种互动接口和虚拟环境。
  6. [6] 全称为:工业设计国际注册之海牙协议(the 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Industrial Designs),现行使用的是《1960年海牙文本》(Hague Act)与《1999年日内瓦文本》(Geneva Act)。
  7. [7] 新的代表图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
  8. [8] 图片源自:EM No. 002325456-0001(搅拌器)。

责任编辑:卢颀

【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叶雪美(Sherry H.M. Yeh)
学历: (台湾) 世新大学法律研究所法学硕士
(台湾) 成功大学工业设计系学士
经历: (台湾) 「智慧财产局」专利一组 简任专利高级审查官
(台湾) 中央标准局新式样专利主任审查员(75-76)
(台湾) 中央标准局专利审查委员(80-89)
(台湾) 台湾科技大学 专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国外观设计侵害认定相关问题研究-兼论我国新式样专利侵害认定问题》,2004。
《外观设计申请实务-台湾及美国专利申请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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