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技术(Artificial Intelligent,AI)快速进展,无违逆感的渗入日常生活及工作,它在特定专业技术上的卓越功能,带来生活便捷及愉悦,却也为既有的权益带来冲击,且AI技术使用者甚至可能违反法律。一些因AI而受影响的生活、工作、甚至违法等事件,正经由法院诉讼而浮现。近期的法院裁判书,揭示了AI对工作权的影响、对知识产权的挑战、对专业证照规范的冲击,甚至影响数据分析及数据调查的界定,再加上近年来生成式AI(Generative AI,GAI)快速发展对整个产业及社会带来的急速变化,更见证了AI推动社会正在发生不曾有的改变。

事件一:AI具备专业工作能力
由于符合翻译专业能力的应征条件,并通过笔试及面试,受雇人李先生于2012年3月起受雇于雇主国际传媒巨擘B公司,专责翻译,待遇相对优越,负责将B公司所派发的英文财经信息翻译成繁体中文,至2015年,李先生实际上均从事此翻译工作。然自2016年起,B公司改以外包或AI技术代替翻译人员,李先生的翻译工作渐次地被转换到程序编辑、管理或业务开发等项目,但在2018年由于雇佣两方对执行转换业务的成效认知有异而终止雇佣关系。从李先生的经历看来,也就是原翻译工作转介AI后,转换工作的成功衔接,是雇佣双方的要事[1]。
事件二:主张AI系统为专利发明人
专利申请人史帝芬以其所使用之AI系统「DABUS」创作出一食品容器,并以「DABUS」为发明人,为此创作向智慧财产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但此申请被智财局要求补正,须将发明人改为自然人,否则不予受理。史蒂芬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智财局的处分,并受理此案。然而,法院予以驳回并表示,依台湾地区专利法规定,发明人就是专利申请权人,得依法将此申请权让与他人,或死亡时由继承人继承,也就是发明人应有权利能力,即「发明人」是实际进行研究发明之「人」,须具有人格权等权利之主体。另外,发明人须对此发明之技术特征具有实质贡献、且是进行精神创作之自然人,然而,AI系统并无此等创作之自主意识或心智,不会因期望获取专利保护而激励其创作动机,亦无法作为权利主体将此等权利移转他人。据此,申请人史蒂芬将不具法律人格之AI系统视为发明人,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史蒂芬说,南非及澳洲皆认同以AI系统为发明人,但法院表示,此等作法违背台湾地区法令,不可采[2]。
事件三:使用AI为工具执行未受主管机关核准之证券顾问而触法
林先生不具备期货顾问及证券投资顾问证照,却将自行开发的一期货股票分析策略计算机程序,藉网络宣传,供网友点阅浏览来推销,受委托以此程序为工具,为付费的网友处理证券投资或期货交易,并提供分析意见或建议行为。
然而法院认为,由于现代计算机科技进步,为证券投资及期货交易事项提供分析意见,已不限于当面接触、沟通才能进行,透过计算机程序之规划,甚至利用AI技术可自动产出相对应之分析意见或判断建议,且同时满足大量、不同使用者的需求,取代传统上面对面或以声音、影像传输之方式进行此等业务之功能。但开发此类应用程序,从事证券投资或期货交易,收取报酬而提供意见的行为,若未经主管机关许可,就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及危害投资人权益之虞,将触法。由于林先生没有相关执照,却以自行开发的计算机程序执行投资业务,依法院见解,违反了证券投资委托及顾问等法律规范[3]。
事件四:由AI估算出的选举预测值也属于民调
金先生在2018年台湾地区县市长选举时,推出「2018选战」专题网站,以所建构的「候选人胜选因素模型」、「网络口碑预测模型」、「媒体民调」及「群众预测」四组模型将中选会及其他网站所公开的选举数据,候选人于网络好感度、熟悉度,及各家媒体民调等数据,透过巨量数据机器学习分析,AI解析评估来获得并呈现参选人「最新当选率」预测值。金先生认为仅是整理公开信息来推估参选人当选率,并非民意调查。
然而,法院认为,「民意调查资料」乃指将民众对候选人或选举的意见表达,予以汇计公开之行为,其方法及公开之形式,是否符合学理上民意调查之定义并非重点;也就是,任何选举民意之汇计公开,均视为「民调」,为法律所规范。法院指出,金先生所公开的预测值也属于民意调查,但却未一并载明负责调查单位及主持人、办理时间、抽样方式等讯息,违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之规定。选罢法规定信息载明义务之理由,就是要「防止有人假藉民意调查资料之名影响选举公正」[4]。
事件之外:生成式AI的到来
相对于传统的分辨式人工智能(Discriminative AI,DAI)对工作权所产生的影响,生成式AI带来的冲击更有过之而无不及。GAI技术的高速发展,如知名的ChatGPT、Google Translate、Copilot等GAI平台的多语言间的翻译功力已是近乎专业翻译能力层级,自然人的翻译工作最终为AI所取代,几乎没有悬念。
至于在AI对知识产权的影响方面,除了对专利权的冲击之外,ChatGPT等GAI平台用来训练其大语言模型(Large Language Model,LLM)所用到的网络数据、文献、著作、新闻报导的拥有者,也对此等GAI平台提出著作权受侵害的主张,目前欧盟、美国、日本法界对GAI使用网络公开数据的著作权维护各有见解,而台湾法界也因应GAI的发展,提出了修订著作权法的看法[5]。而GAI强大的文件、图样、音像、影像等信息的合成、生成能力,让GAI在抽象空间生成的信息之著作权归属更引起关注与热议[6]。此外,目前GAI更快速的推动实质物理世界的进展,自动驾驶无人车的快速发展便是其一,然而伴随无人车而发生之事件的权利义务归属却也是必须厘清并予以合理规范。
当代21世纪的AI浪潮就如同18世纪的工业革命一般,都是借机器代劳人力。18世纪是以蒸汽机促成机械动力代劳人类体力,即劳力工作为机器所承担,相对地,当前21世纪则是计算机以所运作的AI运算法来代劳脑力,让人类的劳心工作以AI来担待。现实是,18世纪工业革命后,人类跑得再快再远,也跑不过汽车,而在21世纪当前的AI发展中,人类的围棋王已经胜不了AI。
另外,AI渐步进入类生活日常,更强大的生成式AI技术对生活、工作、社会影响更是深远,也促使相关法规范须对应地再行解释或调适。至于AI、GAI会担待人类脑力至甚么程度,促动人类社会演变到何等状况,现在只能说,拭目以待。然而不管AI进展如何,最重要的是让AI用于正途,每个人更要持续成长自我不被AI取代的能耐。毕竟,当前AI对人类社会的广泛影响正前所未有的无可回避的持续发生。
备注:
[1] 法院裁判书: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上字第2707号。
[2] 法院裁判书:最高行政法院判决,110年度上字第813号。
[3] 法院裁判书:最高法院刑事判决,109年度台上字第4567号。
[4] 法院裁判书: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109年度诉字第154号。
[5] AI大语言模型与著作权保障相关问题研析,立法院全球信息网https://www.ly.gov.tw/Home/Index.aspx。
[6] 使用AI聊天机器人ChatGPT生成内容为商业加值利用会有著作权问题吗?https://www.tipo.gov.tw/tw/cp-887-921016-a118e-1.html。
责任编辑:吴碧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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