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一案兩請中的新型專利被判無效,對應的發明專利還能被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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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在專利申請實務上有所謂的「一案兩請」制度,同一申請人可就相同創作同時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因為新型專利只採形式審查,正常情況下會先獲得核准,但一樣的創作僅能授予一項專利,在對應的發明專利即將被核准前,申請人必須選擇保留其中一者。然而在對應的發明專利審定前,新型專利已當然消滅(如未繳年費)或被撤銷者,由於新型專利的排他權已失其效力,專利行政機關自然不應再核准對應的發明專利,否則便從公眾手中剝奪自由使用技術的權利。 有位獨立發明人 (以下統稱發明人Y) 為了保護自行開發的玻璃尖鋼筆,採取了「一案兩請」的專利申請策略。因緣際會下,發明人Y從網站上購得某家業者 (以下統稱L公司) 公開...

從廣明案看美國陪審上訴審理 ─ 兼談陪審團與法官責任分工之啟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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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廣明案已經雙方和解而落幕,但此案遭遇陪審團裁決天價賠償,並經上訴救濟而無力變更判賠結果,仍將成為國內廠商在美訴訟之經典警世教案。想要比較深入了解此案,從中汲取教訓、避免重蹈覆轍,除應直接查閱庭審筆錄,體會其庭審(trial)過程外 ,也應對此案的上訴審理加以研究分析。特別是本案於原審為陪審審理,並無所謂的「判決理由」,國內多有錯誤觀念認為陪審判決無法上訴 ,或難免有疑問:在原審沒有判決理由之情形下,究竟要如何上訴?上訴審法院又要如何審理? 事實上,廣明針對此案於2020年3月2日提出的上訴理由狀,整整有54頁之多,惠普於同年5月1日提出上訴答辯狀,全文也有52頁。廣明再於同月4日...

解決人才荒,將是EPO最大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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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在世界專利版圖上的重要性,並沒有因為英國脫歐或者單一專利難產制度而下降,反而隨著內部市場統合以及司法判決而提升。但現在最大的問題是,就算歐洲專利局已經年年提升專利審查與舉發審理的效率,還是趕不上專利產業的需求。加速補足質量均佳的人才,是歐洲專利局的當務之急。 專利業界只要一談到歐洲,很難不聯想到命運多舛的歐盟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確實,在英國明確聲明退出、還有德國立法進程緩慢的影響下,歐盟單一專利制度的實現愈來愈遙遙無期;但不可否認的是,歐洲仍然是全世界數一數二大的經濟體,經濟政策也穩定地朝向跨國統合的方向進行; 此外,歐洲專利法制的國際影響力也與日俱增,例如...

WIPO 智財權事實與數據 2019:商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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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WIPO發布了《WIPO IP Facts and Figures 2019》報告,當中公布了2019年全球的智慧財產權統計數據,北美智權報將分別撰文簡介專利及商標領域的發展狀況。在商標申請的部分,同樣是中國CNIPA獨占鰲頭,占全球商標申請案比例超過5成,遠遠拋離排行美第2的美國USPTO。 在2018年,全球商標申請案類別數為14,321,800,當中排名前5大IPO即占了65%。值得注意的是,單中國的CNIPA即占了51.4%,超過全球半數的商標申請案類別數,遠遠超出排名第2的USPTO的4.5%。 從圖2可以得知,中國CNIPA的商標申請案類別數(class...

著名商標保護:樂購王與樂高之商標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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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雷同於著名商標之標誌申請註冊的情形屢見不鮮,儘管商家希望藉此吸引消費者目光,卻也經常捲入商標近似的爭議。本文透過「LegoKing/樂購王」一案,說明著名商標保護範圍廣泛,想避免與著名商標構成近似,並非易事。 原告在2016年以「LegoKing樂購王」、「LegoKing」指定使用於第35類服務並獲准註冊(以下均稱「系爭商標」),嗣後樂高公司提起異議,智慧局審查後認定系爭商標與先前註冊之「LEGO」諸商標(以下稱「據爭商標」)構成近似,故以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段為由,做成撤銷處分。 原告提起訴願遭到駁回,復向智慧財產法院上訴,惟法院最終仍分別以「107年行商訴...

複數專利權人想各拿一份USPTO專利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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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有兩個人申請專利,可以拿兩份專利證書一人一份嗎?」 「不行,證書正本只有一份。」 「付錢也不行嗎?」 「不行,證書正本只有一份。」 部分美國案有複數共同申請人,將領證時,偶爾有申請人以為證書會按人頭數發,也就是每個申請人都能一人一份。不過實務上USPTO只發一份專利證書,即使申請人、專利權人願意付費,USPTO還是只發一份證書正本。 或許有人好奇,如果真的付費請USPTO再發一份證書會發生什麼事呢?事實上,的確曾有人以此為由,依37 CFR 1.182繳400美元提Petition,請求USPTO發出證書副本給第二位受讓人。 結果兩個半月後收到USPT...

歐洲聯盟法院對於商標「為行銷目的」之解釋 — 2020年C — 772/1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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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商標法第六十八條就商標權侵害明文規定「為行銷目的」,也因此商標侵權使用之成立須滿足此要件,否則便不構成商標侵權,而歐盟2008/95號商標指令也有相同規定。歐盟法院於2020年4月30日的C — 772/18號先決判決,闡明了認定「為行銷目的」的幾項要點,其從寬認定的立場,亦符合近期歐盟加強打擊商標侵權的趨勢,而該判決也能拘束所有歐盟會員國法院,有助於各成員國法院正確適用歐盟法規以及統一見解。 構成商標侵權使用的要件 —「為行銷目的」 台灣商標法第五條定義「商標使用」的範圍和態樣,明確設置「為行銷之目的」之要件,而第六十八條商標權侵害明文規定「為行銷目的」,也因此商標侵權使用之成立...

WIPO 智財權事實與數據 2019:專利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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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WIPO發布了《WIPO IP Facts and Figures 2019》報告,當中公布了2019年全球的智慧財產權統計數據,北美智權報將分別撰文簡介專利及商標領域的發展狀況。在專利部分,專利5大局 (CNIPA、USPTO、JPO、KIPO、EPO)的專利申請量占了全球申請量85.3%;值的注意的是,中國CNIPA單一專利局的申請量即占全球申請量46.4%,與排名第2至第11的10個專利局之申請量總和相約,數量相當驚人。 在簡介各國專利申請的狀況之前,先說明一下全球的智財權保護情形。從圖1各區域智財權申請之比例分佈可發現,亞洲已成為全球智財權申請的樞紐,不管是發明專利、實用...

競爭者專利資訊研究之重要性 — Suprema, Inc. v.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案判決之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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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Suprema, Inc. v.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案中,專利權人Cross Match Technologies公司(以下稱CMT公司)於國際貿易委員會(以下稱ITC)申訴Suprema公司及Mentalix公司等因侵害其美國專利第7,203,344號(第344號專利)、第7,277,562號(第562號專利)、與第5,900,993號(第993號專利)而違反美國關稅法337條款(19 U.S.C. § 1337)。 以第344號專利為例,其名稱為「生物特徵影像系統與方法」(Biometric Imaging System and Metho...

盼了90年,台灣商標協會成立在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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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下半年,國際商標協會(INTA)首次來台拜訪,也因為這樣一個契機,發現原來從1930年商標法公告到現在,台灣居然沒有一個正式的商標團體做為對應單位,這個讓商標業界一等90年的台灣商標協會,總算因此催生…... 2019年07月中旬,國際商標協會(INTA)亞太地區首席代表Seth Hays表達希望來台灣參訪的意願,這是INTA第一次來台的正式參訪,INTA是一個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全球性商標組織,由17個商人和製造商於1878年創立,致力於在世界各地推廣商標工作,並提供具有全球意義的教育計劃和法律資源。INTA成員來自187個國家、大約32,000名商標專業人士,其中包括大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