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台灣發生知名樂團與前經紀人之商標權糾紛,促使樂團界正視商標申請的問題。流行音樂產業核心產品為「歌曲」,傳統上智慧財產權保護主要以著作權法為思考。嚴格的著作權法執法有助於唱片市場不至被盜版侵蝕過深,但保護的對象仍僅限於唱片商品,無法保護到表演活動相關的商品或代言,因此有必要利用商標權來完善保護。本文將討論以樂團名稱申請商標應考量的識別性問題,以供相關音樂表演者參考。
商標識別性
商標法在保護消費者能根據商標來選購其所需求的品牌的相關產品或服務。根據商標法第18條第1項,「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另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