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2條規定「定暫時狀態處分」,即就所爭執之法律關係,以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等為理由,當事人一方向法院聲請以命令對造為一定行為。權利人通常可藉此於訴訟中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但本文以智慧財產法院(智財法院)102年度民著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WII案)為例,介紹此機制可能不利於損害賠償之求償。
當事人背景
WII案原告為英屬蓋曼群島商WII國際,其國際代理人為ChenZW。次代WII之事業項目包括電影片、DVD、數位影片發行等,係於初代WII處陸續承接而得。
WII案共有3位被告,第一被告ChangSW在2006年擔任初代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