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現企業獲利成果的專利提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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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製造成本降低不能夠提供可觀的獲利基礎時,如何在本業內找出新的獲利模式,是當代台灣企業的共同議題。而「專利權」是獲利模式的解決方案,並且是兼顧攻擊和防衛的模式。由於早期受到美國半導體公司(例如:IBM、Lucent Technologies、TI等等)行使專利權的衝擊,使得多數公司的專利管理制度採取的是防衛觀點,亦即獲得專利權的目的在於做為對抗專利侵權訴訟,或是展現一種公司的研發能力。因此,專利權的申請或維護對公司而言是種成本、負擔,甚至是財務部門的眼中釘。本文除了想打破專利是成本的迷思外,更進一步提出正面思考,而闡述一種以獲利為導向的專利提案制度。 專利是資產 申請專利的目的絕對不僅...

標準必要專利 (SEP) 面面觀:如何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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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當美國高通公司以SEP (標準必要專利) 授權架構取得商業上巨大成功時,2019年5月,美國加州地院的判決卻可能顛覆該公司運營的核心商業模式。因此,在高通案之後,個別廠商如何從該案學習到的啟示,調整與產業標準相關專利之申請授權與訴訟策略,並運用合適手段取得、實施和防禦SEP,是產業競爭的重要課題。」LexNovia創律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林桓毅如是說。 理論上,標準必要專利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SEP) 的基本精神是公開及共享,因此SEP持有者必須要承諾公平、合理、及無歧視 (Fair, Reasonable and Non...

專利侵權訴訟之先使用抗辯與其證據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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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有行使的限制,台灣專利法是規定在第59條至第61條等各類型專利權效力所不及的行為。其中之一為被告可主張其於專利申請前已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實施所必須之準備者,而免於專利侵權責任。此類抗辯又稱「先使用權」。 「先使用權」屬主張系爭侵權行為不具違法性之抗辯,故主張者就先使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本文意在從司法實務出發,介紹先使用抗辯的證據性質,以供相關業界人士參考。 「先使用權」的立意有兩個面向。一是在平衡專利權與營業秘密等類型的保護所對於不同單位的價值。亦即,A單位可選擇以營業秘密保護其技術而未申請專利,但B單位可選擇申請專利;如果A單位的技術發展早於B單位之專利申請日,則A單...

舉證能力與專利範圍解釋同樣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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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藉由美國的IN RE OMEPRAZOLE PATENT LITIGATION案與台灣的智慧財產法院106年民專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兩個案例分享,說明專利訴訟中的法律問題 (專利範圍解釋) 與事實問題 (舉證能力) 對於訴訟的成敗都是舉足輕重的。在進行專利範圍解釋時,將產品請求項限制到特定製程是不適當的。美國案例中的被告Apotex公司確實做了減少元件的迴避設計,但化學會有所反應,我們來看看原告Astra公司如何神乎其技的進行舉證,最終拆解被告的「迴避設計」。 IN RE OMEPRAZOLE PATENT LITIGATION案 本案是由被告Apotex Corp.、Apotex,...

為何一案兩請中的新型專利被判無效,對應的發明專利還能被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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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在專利申請實務上有所謂的「一案兩請」制度,同一申請人可就相同創作同時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因為新型專利只採形式審查,正常情況下會先獲得核准,但一樣的創作僅能授予一項專利,在對應的發明專利即將被核准前,申請人必須選擇保留其中一者。然而在對應的發明專利審定前,新型專利已當然消滅(如未繳年費)或被撤銷者,由於新型專利的排他權已失其效力,專利行政機關自然不應再核准對應的發明專利,否則便從公眾手中剝奪自由使用技術的權利。 有位獨立發明人 (以下統稱發明人Y) 為了保護自行開發的玻璃尖鋼筆,採取了「一案兩請」的專利申請策略。因緣際會下,發明人Y從網站上購得某家業者 (以下統稱L公司) 公開...

解決人才荒,將是EPO最大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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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在世界專利版圖上的重要性,並沒有因為英國脫歐或者單一專利難產制度而下降,反而隨著內部市場統合以及司法判決而提升。但現在最大的問題是,就算歐洲專利局已經年年提升專利審查與舉發審理的效率,還是趕不上專利產業的需求。加速補足質量均佳的人才,是歐洲專利局的當務之急。 專利業界只要一談到歐洲,很難不聯想到命運多舛的歐盟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確實,在英國明確聲明退出、還有德國立法進程緩慢的影響下,歐盟單一專利制度的實現愈來愈遙遙無期;但不可否認的是,歐洲仍然是全世界數一數二大的經濟體,經濟政策也穩定地朝向跨國統合的方向進行; 此外,歐洲專利法制的國際影響力也與日俱增,例如...

複數專利權人想各拿一份USPTO專利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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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有兩個人申請專利,可以拿兩份專利證書一人一份嗎?」 「不行,證書正本只有一份。」 「付錢也不行嗎?」 「不行,證書正本只有一份。」 部分美國案有複數共同申請人,將領證時,偶爾有申請人以為證書會按人頭數發,也就是每個申請人都能一人一份。不過實務上USPTO只發一份專利證書,即使申請人、專利權人願意付費,USPTO還是只發一份證書正本。 或許有人好奇,如果真的付費請USPTO再發一份證書會發生什麼事呢?事實上,的確曾有人以此為由,依37 CFR 1.182繳400美元提Petition,請求USPTO發出證書副本給第二位受讓人。 結果兩個半月後收到USPT...

WIPO 智財權事實與數據 2019:專利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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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WIPO發布了《WIPO IP Facts and Figures 2019》報告,當中公布了2019年全球的智慧財產權統計數據,北美智權報將分別撰文簡介專利及商標領域的發展狀況。在專利部分,專利5大局 (CNIPA、USPTO、JPO、KIPO、EPO)的專利申請量占了全球申請量85.3%;值的注意的是,中國CNIPA單一專利局的申請量即占全球申請量46.4%,與排名第2至第11的10個專利局之申請量總和相約,數量相當驚人。 在簡介各國專利申請的狀況之前,先說明一下全球的智財權保護情形。從圖1各區域智財權申請之比例分佈可發現,亞洲已成為全球智財權申請的樞紐,不管是發明專利、實用...

競爭者專利資訊研究之重要性 — Suprema, Inc. v.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案判決之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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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Suprema, Inc. v.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案中,專利權人Cross Match Technologies公司(以下稱CMT公司)於國際貿易委員會(以下稱ITC)申訴Suprema公司及Mentalix公司等因侵害其美國專利第7,203,344號(第344號專利)、第7,277,562號(第562號專利)、與第5,900,993號(第993號專利)而違反美國關稅法337條款(19 U.S.C. § 1337)。 以第344號專利為例,其名稱為「生物特徵影像系統與方法」(Biometric Imaging System and Metho...

「運用」方能取得專利適格 ─ 2020年Illumina v. Ariosa Diagnostics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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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CAFC在Ariosa案判決「游離胎兒DNA」的發現和偵測方法發明僅是一種對自然法則的複述,不具專利適格。2020年,CAFC對該自然現象的後續技術發展產生不同的專利適格認定,其判斷重點聚焦在系爭請求項是否具專利適格的重點在於該請求項是請求「一種自然現象」,還是「運用該自然現象的方法」,本文以Illumina v. Ariosa Diagnostics案解說CAFC在判斷上的差異。 美國專利法第101條規定任何人發明或發現新穎而有用的「方法、機器、製品或物之組合」,在符合其他專利要件後皆得取得專利,稱為「專利適格」(patent eligibility)。美國最高法院給予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