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賦予商標權人防止他人以行銷為目的而不當利用其商標,該不當行為略分為三類:(1)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中使用相同的商標;(2)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中使用相同的商標;(3)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中使用近似的商標;其中後二者行為必須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相關商品或服務來源。不過,商標法第36條規定四類商標權效力所不及的事項,其中之一是「權利耗盡原則」,即「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不過,若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商標權人仍能主張權利。
權利耗盡讓商標權人喪失控制相關產品的二手市場或次級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