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事實在專利代理關係中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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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是一位在專利師法正式公佈施行前已經單獨執業多年的專利代理人,雖未於專利師法公佈施行後,經過在職訓練轉換成為專利師,但仍為法律所認可的專利代理人。某日,開著心愛的寶馬,先跟客戶洽談發明內容與專利申請方向後,於回辦公室途中,行經快速道路時,後方疾駛過一輛KATANA重型機車,A於定眼注視時未注意到路邊水泥護欄,因而猛力撞擊護欄,導致頭部受創昏迷。救護車緊急將A送至醫院急診,因無法自行呼吸,所以插管治療,在加護病房中緊急處理。在經過三天昏迷後,終於在第四天清醒,由於A知道自己的狀況,便靜心修養。孰知第四天的晚上,狀況急轉而下,A再度陷入重度昏迷,當天半夜便去世。短短的四天,A原以為沒事,豈知卻仍是...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十二》簡化又經濟 - PCT是啥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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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技科技公司上班的A君,在大學是學藥學的,所以對於藥學以及檢測方式與結果都非常清楚。例如:GOT、GPT、HEL-C、UA…等。但是最近卻被一個簡稱難倒了,就是PCT。 就他所知,在醫療檢測報告中,有一項PCT簡稱,就是Procalcitonin,它是抑鈣激素calcitonin的前身性荷爾蒙,藉由定量檢測人體血清或血漿(肝素鋰)中的降鈣素原,並結合實驗室其他的檢驗數據和臨床表徵,來協助自危急病患進入加護病房的第一日演變至嚴重性敗血症及休克的風險評估。臨床上發現,當降鈣素原的濃度大於0.1 ng/ml,即顯示與細菌性感染有關,需用抗生素治療;當降鈣素原濃度大於0.5 ng/ml,則...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七十二》 臺韓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開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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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自2016年1月1日起,開始與韓國智慧局局實施優先權證明文件的電子交換作業。但不是所有種類的申請案都可以適用,而是僅限於臺灣與韓國的「國內發明與新型」申請案,不適用「設計、商標與PCT申請案」。 智慧局(TIPO)繼與日本專利局開始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後,終於自2016年1月1日起,開始與韓國智慧局局(KIPO)實施優先權證明文件的電子交換作業。此項作業兩局已經商談甚久,都是希望可以減少申請人的成本支付,而且更快速與正確的使兩局取得優先權證明文件。 誠如前述,自2016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此項措施,而且是免費的哦!但注意,不是所有種類的申請案都可以適用,而是僅...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六十八》 化合物的共同發明人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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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必大家都知道,可以列在發明人之人,必須對申請專利範圍有實質貢獻之人,不論他的貢獻度是多少,都可以是發明人。那化合物的共同發明人之認定標準又是如何? 甲於大學修讀博士學位時,研究的主體是化合物研究,包括各種抗癌物質。畢業後轉入民間公司任職,與乙、丙為研發單位的同事。而丁身為研發單位主管,由於主管工作繁忙,所以已經不再接觸實際的研發工作,僅是在研發會議中提點相關基本化合物知識與解釋已經存在的相關技術。 某次,公司已經訂出時間表,對化合物的研究,丁僅是陳述基本知識與公司的要求,之後便交給甲、乙與丙處理。由於該項化合物的研究,甲在學期間多有接觸,於是三人同意交由甲主導,乙與丙從旁協助...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六十四》 EP申請案優先權主張沒有正式契約書,這樣救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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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適切地與最適切法律的適用」之原則,應用於實際案件時,審查委員認定的標準不同,答案可能就是一百八十度的翻轉。因此,「最適切地與最適切法律的適用」之原則只是一項逼不得已時之補救措施,為了防患未然,最好的方式,就是在契約中明確載明爭議發生時的管轄地以及適用法律,避免日後爭執發生。 前期文章EP申請案優先權主張可以用回溯讓與合約,替代原應存在的讓與契約嗎?中提到歐洲 (EP) 專利申請案的優先權主張,因申請人與優先權基礎案的申請人間,未於當時簽署正式的優先權轉讓合約書,在取得專利權後,第三人提出異議,認為該案件優先權主張無效,所以可以引用優先權日到申請日間的先前技術文件作為核駁引證文件,...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六十三》 EP申請案優先權主張可以用回溯讓與合約, 替代原應存在的讓與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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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案的優先權主張權利存在與否,歐盟專利局並不會去審理。也就是說,只要申請人填入與提交,前述優先權主張應備具的文件,歐盟專利局就會推定優先權主張有效。但如果發生第三人提出申請人主張該優先權是無權利時,這時候舉證證明優先權存在的義務就落在申請人身上… A公司是一家電子產品生產製造公司,看中歐盟市場的廣大。但因為美國暫時案制度可以先減少申請人的負擔,於是先將公司的發明提出美國暫時案申請。在暫時案提出後的6個月時,出現一家紙上公司(就是在避稅天堂註冊的公司)B,雙方協議後續的歐盟申請案,由B作為申請人,並且主張A公司的美國暫時案作為優先權基礎案。B公司請歐盟代理人協助處理送件,審查過程...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六十二》 美國專利申請的保命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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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聘僱契約書也是紙本文件,但是讓與契約書的效力大於聘僱契約書。因為讓與契約書的客體非常具體,就是該項發明與專利權,而聘僱契約書的內容卻是籠統的,多是記載「在職期間,所有智慧財產都應歸屬於公司」,究竟是哪項智慧財產,在聘僱契約中都是無法指明的。因此,公司在申請美國專利時,不論是以發明人或是公司作為申請人,務必一定要取得發明人簽屬的讓與該發明權利契約書,這是一張具有百分百絕對效力的保命符。 甲公司是一家資本額不大的中小企業,為能在狹窄的競爭環境中生存,除了代工產品外,也兼做部分研發工作,以開拓公司的產品路線,增加公司的營收。公司創立初期,由於僅是未超過20人的公司,因此並未建立員工應簽...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六十一》專利權不見了!系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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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創新技術而想從產品中獲得龐大利益,在進行專利保護時應先慎選事務所。而且在撰寫專利稿件過程中,應要求發明人與事務所充分溝通,讓事務所真正瞭解發明內容,再將發明完整的載入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中。在校稿期間,發現稿件有錯誤敘述時,也應嚴正要求事務所修正,方能避免發生憾事! 甲公司是一家食品烘焙機器製作公司,為能使機器更符合店家成本要求,開發出一個省電的機器,運用快速發熱裝置,使機器快速達到運作溫度,節省時間成本。 一推到市面上,眾多店家都向他購買,一時之間同業非常眼紅。其中乙公司於是仿製該產品,從中獲得不少利益。甲公司眼看自己的利益被搶走,於是一狀告上法院,告乙公司侵害專利權。...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六十》 透過馬德里國際註冊取得商標真的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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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德里國際註冊,固然提供一個快速、便捷與便宜的申請管道,但也隱藏者一槍斃命的風險。所以,商標的申請是隨者產品/服務使用的國家與類別而浮動,隨時依據狀況提出申請案。但是否真的要走上馬德里國際註冊一途,可能還是要有詳盡的產品策略方向,不要一味的只提出馬德里國際註冊。 大家應都知曉商標權也是如專利權般,為屬地主義下的產物,也就是說,商標權的權利主張僅可及於該地區或國家,並無國際性的商標權。而專利權有個PCT制度,可以先取得國際申請號,再擇期進入PCT的成員國,經過審查後,取得該成員國的專利權。而商標也有此制度,那就是馬德里國際註冊。 馬德里國際註冊是由兩個協議/協定組成的,一個是「馬...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三十七》錯綜複雜的關係:專利申請權、專利權與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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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訴訟有很多種,而最普遍的是侵權訴訟;也就是專利申請案已經繳納相關費用與年費並獲得專利證書,但因為他人的產品落入該專利權專利範圍中,且未取得專利權人的同意而使用該專利權,進而衍生的專利侵權訴訟。此外還有一種專利訴訟,案量相對於侵權訴訟比較少,那就是確認之訴。 確認之訴的類型有幾種,例如,專利案已經提出,且取得專利權,但因為當初有多位申請人共同約定,應共同提出專利申請,其中一位卻違反約定,逕行以自己名義提出申請而取得權利,其他有權人,共同提出確認擁有專利權訴訟。 「專利申請權」誰屬? 專利權的性質非常清楚,是屬於智慧財產權的一種,依據民法可作為財產交易的對象。但先於專利權之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