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英武╱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員
A公司前於民國90年6月提出商標申請,註冊的商品類別為申請時的第41類之「夜總會、歌廳、舞廳」,後續經過展延註冊,商標權期間至121年9月30日。但於112年遭到第三人依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為由,提出廢止申請,智慧財產局在113年2月27日公告廢止該商標。A公司不服提出訴願,也被駁回,最後只好走上行政訴訟,尋求商標權不被廢止。但是,法院也不支持A公司所提出的證據,判決A公司敗訴。那接下來看看此案會敗訴之原因。
首先,商標係使用在商品或服務上,以昭顯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係由誰提供。因此,當商標申請案通過智慧財產局審查,並繳納規定之費用後,便可以取得商標權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