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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yeth案USPTO敗訴 將改變PTA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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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Federal Circuit,Fed. Cir.)於2010年1月7日公布Wyeth v. Kappos案判決結果:USPTO專利權期間調整(Patent Term Adjustment,PTA)法規詮釋、計算方式皆有違35 USC 154(b)規定,故判USPTO敗訴。獲悉訴訟結果後,USPTO於11日表示將重新修正PTA計算方式,並於21日宣布該局和美國司法部將不再針對本案上訴。 由於本案宣判後許多專利權人可能會跟進要求重計PTA,USPTO 21日已於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正式公告配套辦法。凡是2010年3月2日以前公告的專利,專利權人...

從中國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三終字第8號判決看非法壟斷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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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壟斷乃是商業競爭的一種手段,但何謂非法壟斷?市場競爭者如何保護自身權益?本文便藉由中國黃河貿易有限公司與大洋公司的訴訟案件,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29條與反壟斷法中對於非法壟斷的司法解釋與條文意義。 案件經過 雙方當事人廈門市黃河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大洋公司(以下簡稱乙方),於1999年11月19日簽訂「專利技術合作及專利技術實施許可合同」一份,約定:乙方實施甲方擁有的專利技術專案是石材切壓成型機,機器品牌為「黃河」牌NEW-668型石板材一次壓製成型機;技術實施許可範圍為甲方許可乙方在福建省範圍內...

美國專利法規修訂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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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局長David Kappos上任後動作頻頻,許多呈膠著狀態的議題都在近日出現突破:USPTO主動宣布撤回延續案及請求項新法,轉而調整局內作業方式,企圖減輕請求繼續審查(RCE)案增加的壓力;另一方面,USPTO上級長官美國商務部長駱家輝具名提出說帖,表示除少數問題外,美國政府部門大致支持參院修訂版專利改革法案。 USPTO撤回延續案及請求項新法 延續案及請求項新法對申請人權益影響甚大,Kappos上任之後每次出席公開活動,都有在場人士詢問該法相關問題,而這個問題終於在2009年10月8日有了最後答案。 USPTO官方網站發出新聞稿,正式宣布Kappos...

依據中國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三監字第16-1號再審裁定書 分析中國法院如何判斷部分有效之權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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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上訴人),因與再審被上訴人塔里木大學、新疆兵團第六建築安裝工程公司(以下統稱被上訴人)侵犯專利權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2006 年 2 月 28 日 作出的( 2006 )新民三終字第 5 號民事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本案雙方爭執的重點有三: (一)當專利權利要求部分被宣告無效後,如何確認專利權保護的範圍; (二)被控訴侵權的產品是否落入部分有效的專利權利範圍中; (三)被控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是否屬於公知技術。 其是第一個爭點,更是日後解讀專利權利要求被宣告部分無效後,如何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重要參...

由中國第三次修法觀察最高人民法院對專利糾紛的處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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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起 中國修正之專利法將於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此,中國最高法院為能使專利糾紛的審理更正確,對於專利糾紛的侵權認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界定與損害賠償金額界定…等,亦於2009年6月19日提出解釋之徵求意見稿,企盼各界給予意見。雖然至2009/7/10截止意見蒐集,然官方網站中至今尚未看到正式公布的版本,但由該徵求意見稿中仍可看出中國法院系統日後對於專利糾紛的處理方向。因此藉由本文,將該徵求意見稿整理分析,以供讀者參考。 徵求意見稿重點 於訴訟過程中,權利要求主張之時間點 專利權利人必須於訴訟中明確主張權利要求,否則法院無法進行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審理。權利人可以於第一審言詞...

兩岸金莎案件不公平競爭之司法實務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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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莎!金莎!一聽到金莎二字,就浮現出「男人的捨得,女人的快樂」。如 此知名的巧克力產品,對於消費者而言,已經烙下很深刻的印象,那就是,「 球狀糖果以金黃色包裝紙之包裝圖,再以咖啡色包裝紙為底,有一白色橢圓形標籤置於糖果頂端中央,並含外文『 FERRERO ROCHER 』等字樣,而橢圓形則採以金黃色、白色及紅色線條之輪廓所構成。」 由於金莎的名氣已經在兩岸間擴散,各家競爭對手均想分一杯羹,也衍生出相關的判決。因此,先針對兩岸司法關於金莎的違反公平競爭判決重點,分析如下: 中國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6民三提字第3號判決 此項於判決中顯露出中國司法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實務方向,...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知名商品不正當競爭判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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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市場的崛起,經濟快速發展,人民的消費力量急起直追經濟大國,已經在世界經濟體系中佔有一席之地。2008年美國次級房貸爆發的經濟風暴,雖說對中國不無影響,但衝擊力道卻是小於其他經濟大國。 不正當競爭案例 TOP   (一) 喬丹鞋盒 2008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100件全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其中(2002)民三終字第9號判決,為涉及國際知名球鞋品牌-喬丹球鞋。兩造當事人爭執的爭點在於放置球鞋的鞋盒圖樣是否構成近似而混淆人民的購買辨識度。 外裝鞋盒圖樣是否為保護的客體 首先,法院界...

CAFC法院就延續案暨請求項新法做出判決發還地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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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3 月 20 日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公布 Tafas and GSK v. Doll (原為 Tafas and GSK v. Dudas)判決結果: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 2007 年 8 月 21 日 公告的延續案暨請求項新法(Final Rules on Claims and Continuations,下稱〈新法〉)各項內容,僅延續案的申請限制因牴觸 35 USC 120 條文而無效,其他並未逾越 USPTO 修法權限。故本案裁定部分維持地方法院原判、部分駁回地方法院原判,並將發還地院更審。 本案是由 Sharon Prost 法官草擬判決書...

同一申請人同日一案兩請與權利空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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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專利法對於先申請原則,規定於第 31 條:「同一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但後申請者所主張之優先權日早於先申請者之申請日者,不在此限。前項申請日、優先權日為同日者,應通知申請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均不予發明專利;其申請人為同一人時,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申請者,均不予發明專利。 各申請人為協議時,專利專責機關應指定相當期間通知申請人申報協議結果,屆期未申報者,視為協議不成。同一發明或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者,準用前三項規定。 」 且依據同法第 108 條規定準用 31 條,當同時有二個新型的專利申請案時,亦應依相同原...

中國大陸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措施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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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WTO)為促進國際貿易的正常發展,避免通關障礙,因而制訂了「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f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而中國大陸加入WTO後,為遵守協定,國務院於2003年12月2日公布第395號院令,《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為協助讀者有效保護您所取得的智慧財產權,現將該海關措施做以下的敘述說明。 保護客體 TOP   依據該法第2條的規定,條例中所稱的「知識產權海關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