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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與美國間PPH試辦計畫,申請案進入台灣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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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簡稱PPH)為各國分享審查結果的作業,目前美國已經與18個國家的智慧局簽署PPH試辦計畫,台灣智慧局非常榮幸,可以成為第19個合作的智慧局。此項計畫的簽署對台灣專利界而言是一大鼓勵,至少USPTO認為台灣的審查品質已經可達到國際的水準,而且台灣申請人向USPTO遞交的專利申請量,每年多是處於排行第四的國家。 另因台灣智慧局為突破無法與其他智慧局簽署PPH的困境,自行推出「加速審查制度(簡稱AEP)」,此舉亦讓USPTO產生興趣,再行開啟台美間的專利審查合作計畫。 試辦計畫期間與費用 此項計畫是2011/9/1起至2012/8/31止,基本上為期一年,...

專利大戰突顯智權價值 亞洲搶設IP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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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業界常強調智權價值的重要,但一般大眾往往無法理解智權的價值何在,可是價值若能轉化為價格,狀況就有了變化。近期一連串高額、高能見度的專利轉手交易,尤其Google花125億美元買下Motorola Mobility,取得該公司逾17,000件專利的所有權,讓與該些專利相關的上下游產業的企業股價飆漲與媒體連日大篇幅報導,很多平日甚少關心智權事務的企業高階經理人,也開始回頭到自家專利庫翻找,期待能從中挖出黃金來套現。 其實,如何將無形的創新價值轉換為有形的商業化資產,長久以來,一直是智權制度重要的討論課題,著手實踐者,也不限於民間企業,歷史悠久的英國技術集團(British Techn...

中國無效宣告與復審案件統計資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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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依據中國專利法第41條的規定,對於國家知識產權局的駁回申請,若有不服者,應於收到駁回決定通知書起3個月內,向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的請求。前述的駁回決定通知書,包括初步審查的駁回決定書,以及實質審查的駁回決定書。因此,復審可說是專利審批程序的延續。 簡易流程如下: 復審請求→立案→前置審查→合議組審查→發出復審通知書→作出復審決定 另依據中國專利法第45條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5條第2款規定,自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授與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與,不符合專利法的規定者,可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無效。因此,無效宣告的對象是已經授權公告的專利權,包括已經...

2010年美國專利法規相關事件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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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2010年,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為消化積案,一整年動作頻頻,加上幾件重要的專利案件在去年宣判,雖然專利改革法案幾度吵嚷之後終究未能順利闖關,但這一年美國專利法規仍有許多變動值得關注。 美國國會修法 2009年3月3日,美國第111屆國會議員分別在參眾兩院提出《2009年專利改革法案》(S. 515、H.R. 1260;Patent Reform Act of 2009)。其中參院版法案S. 515在該院司法委員會主席Patrick Leahy強勢主導下,率先於2009年4月通過委員會審議,為化解反對勢力的疑慮,參院司法委員會主要成員經過數月磋商,又於2010年3月4日提出S...

兩岸優先權主張開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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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智慧財產局(TIPO)與中國知識產權局(SIPO)於2010年11月19日同日同步公告開放兩岸專利、商標與植物品種申請案,可以主張對方相同發明的在先申請案做為優先權案,惟SIPO對於以SIPO為國際申請案的國際受理局,所提出的申請案主張台灣申請案為優先權基礎案的限制,仍尚未開放。本文將敘述兩局原始優先權主張的限制以及修正開放範圍,SIPO另有公開該份公告文件與規定,本文亦將針對該份文件予以簡述,並指出其不同於台灣優先審查的特殊規定。 TIPO原始優先權主張限制與修正 TIPO對於台灣申請案主張中國申請案為優先權基礎案的原始限制如下,而此兩項限制自2010年11月19日起已全部取消。...

認識於中國使用商標時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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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是產品或是公司自直接可見的外觀,因此公司多會自行創設商標,以作為使用者辨識產品真偽的依據。然而於中國大陸,因政治因素,對於某些標誌予以特別規定,不可以作為商標使用或是註冊。 以下是一些在中國大陸規定不可以作為商標使用或是註冊範疇的詳細敘述。 中國商標法基本規範 中國商標法第10條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

美國最高法院:Bilski案主張發明屬抽象概念故不予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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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8日美國最高法院公告Bilski v. Kappos案判決結果,九位大法官一致認為Bilski案主張發明依法不得授予專利。結果雖符合一般預期,但其法理分析卻分為兩派,最終以5:4的比數作成結論:美國專利法35 USC 101條文並未全面否定授予商業方法專利的可能性,但Bilski主張發明屬抽象概念,無法准予專利。 如《北美智權報》第18期〈商業方法專利案例探討──IN RE BILSKI 與美國專利法§101之專利適格標的〉說明,Bilski案主張發明主要是能源商品的避險交易操作方法,而此次判決主要討論:如何判定Bilski案主張發明不是美國專利法35 USC 101...

IPR簽訂後不可不知的隱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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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局(TIPO)與對岸的國家知識產權局(SIPO)簽署了「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IPR)」後,智慧局遂於其官方網站中,對該項政策提出說明以及成果陳述(相關報告更新至2025/8)。該項協議內容,僅為架構式的敘述各項日後工作大方向,至於如何處理的細節部分,並未有任何的陳述。然而,如何處理該協議中所述的各項工作,卻是實踐該協議的重點。智慧局曾委託全國工業總會召開相關會議,討論各種議題,其中部分議題值得深思。 優先權互相確認 協議中的第2條載明對於專利、商標及品種權第1次申請日的效力,積極推動作出相應的安排,以保障兩岸人民的優先權權益。以往台灣申請案若主張中國大陸國內申請案(排除...

替代能源需求孔急 太陽能專利申請正火紅當道 ─ 從PCT的申請案看太陽能專利的申請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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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能並非一項全新的技術,早在1954年,太陽能電池就已經在美國的貝爾實驗室裡誕生;但直到1970年代爆發能源危機,太陽能電池才被廣泛的運用到民生用途上。後因全球景氣復甦引發的強勁基本需求,讓石油供應鏈從前端到後端都處於滿載狀態。高油價環境,自然引發了民眾對能源使用的危機感。在油價持續維持高價的狀況下,未來石油將不再成為主要的能源來源,相較之下,具有環保機能的太陽能,占能源供應比重將會持續提昇。 根據美國能源部報告預估,目前全球石油資源只能再撐43年,核能發電的鈾,大概只能供全球使用64年,天然氣儲藏量也僅剩62年。在這種能源枯竭的危機感之下,太陽能電池已被大眾認為是最佳的替代能源之...

USPTO新近公布的程序異動及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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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請求繼續審查(RCE)及審查績效點數制度調整後,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近期公告調整訴願理由書(Appeal Brief)初步檢核單位,推動專利行政監督專員試辦計畫(Patents Ombudsman Pilot Program),另又提議修改正式案(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初審文件缺漏補件期限,以將暫時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申請人12個月的考慮期限間接延長為 24個月。 以上調整及提案都未涉及美國專利法或施行細則修法,但若能順利推行,多少應有助於縮短美國發明專利申請案審查時間。 訴願理由書改由BPAI初步檢核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