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專利法第24條規定「人類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以下稱「醫療方法」)發明在我國為不授予專利之標的。不過,是否僅因此而建議發明人不應該申請醫療方法發明專利,則為待思考的問題,像是美國或澳洲就准許申請醫療方法之發明專利。從國際專利佈局角度而言,台灣的醫院或診所,仍然可到美國或澳洲申請專利,並在獲准專利後,在該國從事技術授權。因而在台灣申請「醫療方法」專利有其意義,因為可於美國或澳洲申請專利時主張優先權,但問題是「醫療方法」可否申請專利?本文意在解除此疑惑,且主張專利法仍准許「不予專利之發明」為標的之專利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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