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筆者於本刊205期中關於日本特許法之「拒絕查定不服審判請求」簡介文中,曾說明若當事人於該審判請求時一併提出修正,則該案件應先由審查部進行「前置審查」後,視該審查之結果決定是否需再交由審判部審理。由於有此種類似於讓原處分機關再次檢視處分妥適性程序的設置,使得「拒絕查定不服審判請求」除了近似我國專利制度的再審查之外,也有些訴願的影子。我國專利制度中並沒有前置審查的設計,究竟日本的前置審查是個怎樣的制度?其審查要點是什麼呢?
請先登入以繼續閱讀全文
登入 / 註冊《北美智權報》會員吾思/資深專利工作者

筆者於本刊205期中關於日本特許法之「拒絕查定不服審判請求」簡介文中,曾說明若當事人於該審判請求時一併提出修正,則該案件應先由審查部進行「前置審查」後,視該審查之結果決定是否需再交由審判部審理。由於有此種類似於讓原處分機關再次檢視處分妥適性程序的設置,使得「拒絕查定不服審判請求」除了近似我國專利制度的再審查之外,也有些訴願的影子。我國專利制度中並沒有前置審查的設計,究竟日本的前置審查是個怎樣的制度?其審查要點是什麼呢?
請先登入以繼續閱讀全文
登入 / 註冊《北美智權報》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