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筆者入行多年來,每當遇到客戶有需要以商標使用證據申請商標註冊,或是需要證明商標在法定期間內有持續使用之事實(以防禦他方廢止申請)時,常有申請人或商標權人由於平時沒有保留商標使用證據之習慣,而無法在關鍵時刻提出充足的使用證據來維護自身商標權益。然而,還有一種情形比提不出使用證據還遺憾,就是當商標權人辛辛苦苦地將商標使用於商品服務之行銷、包裝、廣告,也收集了各式各樣豐富的使用證據,卻因為沒有「正確地使用商標」,而導致所準備的證據資料,無法用以證明其商標之使用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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