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在2024年2月公布《AI輔助發明之發明人指引》(Inventorship Guidance for AI-assisted Inventions),除了強調專利發明人必須是真人外,也肯定人類若僅是利用AI輔助發明仍可以獲得專利,但前提是人類的貢獻對發明之構思須具有重要貢獻。本文以USPTO假設案例的幾種情境,說明當人類利用AI輔助發明時,人類所付出的貢獻是否足以作為發明人?

以Pannu案之判準判斷人類貢獻
USPTO在2024年2月公布《AI輔助發明之發明人指引》,其引述1998年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在Pannu v. Iolab Corp.案[1]對「誰足以作為共同發明人」所提出之見解,認為要擔任共同發明人必須符合以下3點:
(1)以某種重要的方式對發明的構思(conception)或具體實施(reduction to practice)作出貢獻,
(2)對所請求保護發明所作的貢獻,其品質在衡量整體發明的範圍下,並非無足輕重(not insignificant),且
(3)不能僅是向真正的發明人解釋眾所周知的概念和/或現有技術[2]。
USPTO提出之五項指導原則(Guiding Principles, Gp)
上述CAFC在Pannu案提出之判準下,USPTO接續提出五項指導原則,
- Gp1:自然人在創作AI輔助之發明時,若使用AI系統,並不因此否定其作為發明人所作之貢獻。
- Gp2:僅僅辨識問題,或僅具備一般性目標或研究計畫,尚不足以構成發明之構思(conception)。
- Gp3:僅將發明加以具體實施(reduction to practice),本身不足以構成發明人之重要貢獻。
- Gp4:若自然人發展出所請求發明所依據之核心基礎(essential building block),即使其未參與每一促成發明構思之活動,仍可能視為對該發明之構思作出重要貢獻,進而具備發明人資格。
- Gp5:僅對AI系統擁有「智慧控制權」(intellectual domination),本身不足以構成發明人資格。
指導原則的援引範例 — 遙控車之變速箱
除了上述的指導原則外,USPTO亦提供兩個案例,以協助說明指導原則之適用 — (1)遙控車之變速箱(Transaxle)[3]及(2)用於治療癌症的治療性化合物之開發[4]。以下將介紹遙控車變速箱的三種情境來說明「自然人」的貢獻[5]。
情境1:使用AI輔助研發初步設計提出請求項1
Ruth和Morgan是XYZ玩具公司的工程師,他們使用一套名為Puerto5的AI系統,輸入提示 — prompt,以生成遙控車變速箱(transaxle)的初步設計。提示詞prompt的涵義為:「設計一個模型車變速箱的原創設計,應包含變速箱的示意圖與描述。」
依照上述提示詞,Puerto5生成的內容包括:一個變速箱的初步設計,該設計包含一個殼體(casing)、一個可拆卸安裝於殼體內的變速機(transmission)以及從殼體延伸出的車軸。該殼體由2個元件構成,可沿垂直平面分離。Ruth與Morgan檢視該輸出後,一致認為這個設計適合他們的遙控車使用。
XYZ公司隨後提交的專利申請中,請求項為:
「一種變速箱,其包括:
一個殼體;
一個變速機;
所述變速機與所述殼體分離,且可拆卸地安裝於該殼體中;
車軸從該殼體延伸出來;
該殼體由兩個可分離之殼體元件構成,該兩元件定義該變速箱的殼體;且
該變速機上設有一固定件(fastener),可將其可拆卸地安裝於其中一個殼體元件上。」
USPTO製作下述表格,對Ruth與Morgan的貢獻進行分析。
Ruth與Morgan的貢獻 | 貢獻的分析 |
辨識出問題(需要變速箱) | 指導原則Gp2 - 僅辨識問題不足以構成構思 |
向AI系統輸入提示以解決問題 | 提示內容僅重述問題本身,在提示設計上未具創意性貢獻,無法構成發明貢獻 |
檢視AI輸出結果 | 指導原則Gp3 - 僅對AI輸出結果之理解與認可,若未對構思有所貢獻,則不足以構成發明人 |
表1. 情境1中自然人的貢獻;資料來源:USPTO, Inventorship guidance for AI-assisted inventions(簡報), at 29, March 5, 2024.
由上可知,USPTO認為,Ruth與Morgan所做之行為,均未對主張發明之構思做出重要貢獻,因此並不符合Pannu案第一項判準。故Ruth與Morgan並非請求項1之適當的共同發明人。
情境2:根據請求項1製作出的變速箱、選擇材料後增加請求項2
Morgan接著根據Puerto5所生成的示意圖製作出請求項1所述的變速箱,具體行為包括:(1)完全依照AI所生成的示意圖施工,未做任何設計變更;(2)選擇鋼材(steel)作為變速箱殼體的材料,鋼材為遙控車產業中常見的材料。
他們接著所提出的專利申請中的請求項2為:
「如請求項1所述之變速箱,其中,該殼體由鋼材構成。」
USPTO依據情境2製作下表,分析Ruth與Morgan的貢獻。
Ruth與Morgan的貢獻 | Morgan的貢獻 | 貢獻的分析 |
辨識問題;輸入提示詞至AI系統;檢視AI輸出 | 基於情境1所述之相同理由,Ruth與Morgan就識別問題並促使Puerto5解決該問題所作之貢獻,並不具重要性。 | |
將變速箱具體實施(reduction to practice) | 根據指導原則Gp3 — 僅具體實施發明本身,不足以構成具發明人資格之貢獻。 | |
選擇鋼材作為構造材料 | 根據Pannu案第二項判準(貢獻之品質),選用業界眾所周知的材料(如鋼材)為發明材料,與整體發明範圍相比,其貢獻可視為微不足道。 |
表2. 情境2中人類發明人的貢獻;資料來源:USPTO, Inventorship guidance for AI-assisted inventions(簡報), at 31, March 5, 2024.
首先,USPTO認為,Ruth與Morgan均未對發明構思作出重要貢獻,不符合Pannu案第一項判準。
其次,選用通用材料之行為,與整體發明相比,其品質貢獻極為有限,屬於無足輕重的貢獻,因此亦未符合Pannu案的第二項判準。
由上分析可知,Ruth與Morgan仍非請求項2適當的共同發明人。
情境3:根據請求項1提出AI設計修正,並經過實驗後由自然人發展出新設計並提出請求項3
Ruth與Morgan提示Puerto5,要求其提供替代的變速箱設計方案。Puerto5再次生成的輸出為一個沿水平平面(而非垂直)可分離的殼體設計。Ruth與Morgan針對該替代設計進行實驗,進而由Morgan發展出一個附加的全新設計 — 一種夾式固定件(clip fastener),用於該新設計中。
其所申請專利之請求項3為:
「一種變速箱,其包括:
一個延長型殼體(elongated casing);
一個變速機;該變速機與殼體分離,且可拆卸地安裝於該殼體下方三分之二處;
車軸從該殼體下方三分之二處延伸出來;
該殼體由兩個可分離的殼體元件構成,其分離位置沿與車軸平行的水平平面;
且該殼體元件於殼體上方三分之一處可分離;
另設有一夾式固定件(clip fastener),可將變速機可拆卸地固定於其中一個殼體元件上。」
USPTO提供下表說明Ruth與Morgan的貢獻分析。
Ruth與Morgan的貢獻 | 貢獻的分析 |
根據AI系統的建議,創造新設計,具體包含: ・延長型殼體(elongated case) ・組件在殼體中的特定配置 ・殼體分離位置的具體設計 |
指導原則Gp1 — 自然人即使使用Puerto5輔助創作發明,仍可對發明構成實質性貢獻,並獲得發明人資格。 |
Morgan設計夾式固定件(clip fastener) | 該夾式固定件為自然人原創設計,屬於請求項所述發明的重要技術元素。 |
表3. 情境3中人類發明人的貢獻;資料來源:USPTO, Inventorship guidance for AI-assisted inventions(簡報), at 33, March 5, 2024.
因此,USPTO認為,因為Ruth與Morgan所提出的新設計與夾式固定件,皆屬於發明請求項所揭示之實質性創新內容。故符合第一項Pannu案判準。
根據Pannu案第二項判準,Ruth與Morgan對AI系統所生成的一般性想法進行實驗與具體改良,最終形成特定結構與排列方式,並加入原創之夾式固定件設計。這些元素在請求項中為核心技術特徵。
根據Pannu案第三項判準,貢獻不能僅是對現有技術的說明。Ruth與Morgan的貢獻並非僅是說明已知概念或現有技術,而是針對AI提示進行創新發展與原創設計。故Ruth與Morgan符合發明專利的適當發明人。
結語
USPTO雖然承認人類利用AI輔助發明仍可申請專利,但從上述案例的說明中可看出,對人類發明人的標準採用Pannu案之判準,其實非常嚴格。如上例顯示,自然人利用AI生成基本發明概念(通常為請求項第1項),再對此基本概念做修正加工,申請為第3項。然而,USPTO只允許請求第3項的申請,第1項則因欠缺人類發明人的貢獻而不得申請。此種思考方式是將人類和AI輔助發明予以切割、分離,只有人類有重要貢獻的請求項才能申請。
因此,這樣的標準對人類利用AI輔助發明並不友善。若能打破Pannu案的判準,將人類與AI當成一整體,亦即人類只要對整個請求項(假設為5項)中任一項有貢獻,即可將整體5個請求項提出申請,才可能是AI時代下鼓勵人類利用AI輔助發明的友善態度。
延伸閱讀:
備註:
- [1] Pannu v. Iolab Corp., 155 F.3d 1344 (Fed. Cir. 1998).
- [2] Id. at 1351.
- [3] https://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ai-inventorship-guidance-mechanical.pdf.
- [4] https://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ai-inventorship-guidance-chemical.pdf.
- [5] USPTO, Inventorship guidance for AI-assisted inventions(簡報), March 5, 2024, https://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inventorship-guidance-for-ai-assisted-inventions.pdf.
責任編輯:盧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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