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Sanrio Co., Ltd.,下稱三麗鷗)擁有其經營知名角色Hello Kitty智慧財產權已有數十年。在台灣乃由其子公司代理經營Hello Kitty之授權。雖然三麗鷗已有長久角色授權經驗,但仍會遇到行為不佳的被授權人。本文將以法院判決來介紹相關事件,並顯示權利人必須建構相關預防機制以避免與該類劣質被授權人有授權合作的關係。

背景
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84號民事判決(三麗鷗案)中,原告三麗鷗和被告RC公司(法定代理人為LiYC)於2013年9月18日簽訂基本契約書(稱系爭基本契約),以約定RC公司應於2014年6月至9月、同年10月至12月與2015年1月至4月等三段期間分別在台北、高雄與台中舉辦「百變Hello Kitty 40週年限定特展」(稱週年特展),且三麗鷗授權RC公司得製造並於會場中販售具有三麗鷗所管理之特定造型圖案產品(稱系爭授權產品)。
雙方後於2014年1月20日簽署商品化權授權契約書(稱系爭授權契約),其約定三麗鷗有權監督與控管RC公司所執行之週年特展籌備流程、系爭授權產品之製作及廣告宣傳等事項。台北場的「週年特展」於2014年6月至9月間舉辦。無奈RC公司曾於2014年間違反約定而擅自授權他人(包括KD公司與MT公司),以製造系爭授權產品,但卻無法解決其與MT公司之爭議,以致三麗鷗最後於2014年12月24日通知RC公司終止二份契約,因而特展台中場未能舉辦。後來依照系爭二份契約,RC公司於契約終止或結束後應提出授權產品之產銷報告及銷毀授權貼紙與產品皆未執行。RC公司甚至將剩餘的系爭授權產品私自轉賣給ZH實業社,以讓後者銷售。
訴訟程序
RC公司的數件違約行為導致三麗鷗對其提起民事訴訟以為相關救濟。除了違約金爭議外,重要爭議是三麗鷗請求法院命RC公司交付剩餘的授權貼紙與產品,以讓其能銷毀之。根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303號民事判決,三麗鷗於一審時成功請法院命令「被告應將其所持有之如附件所示授權標籤貼紙以及貼有該等授權標籤貼紙之授權產品交由原告進行銷毀」(即三麗鷗之追加聲明第三項)。之後,RC公司第一次上訴至二審,而在2020年4月30日時,智慧財產法院(智財法院)於108年度民著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裁示同意該追加聲明第三項。
然而,在RC公司第一次上訴三審時,最高法院於110年度台上字第584號民事判決廢棄原審判決所涉及三麗鷗追加聲明第三項部分。後於發回更審時,那時智財法院已改制,其在2022年2月25日以110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5號民事判決,裁定維持「上訴人RC公司應將其所持有之如原審判決附件所示之系爭貼紙以及貼有系爭貼紙之授權產品交由被上訴人三麗鷗進行銷毀」。
擅自收取顧問費與假委託製造
值得注意者為,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64號民事判決(TX案,裁判日期為2016年12月20日,當事人已和解)中,相關事實顯示RC公司在週年特展的規劃上有更大的問題。在TX案中,原告為以企管顧問為名義之TX公司,而被告包括ZhangZR、LiYC、LiPL、RC公司和HS公司(其以管理顧問為營業項目)等;其中,LiYC乃RC公司之負責人,而LiPL為HS公司之負責人。另根據不同件法院判決之資訊顯示,ZhangZR曾為KD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與清算人、HS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與LiYC間有男女朋友關係。
根據TX公司或其代表人LiMN所主張,ZhangZR於2013年間向其介紹RC公司及其負責人LiYC以認識,而當時LiYC聲稱三麗鷗授權RC公司以使用三麗鷗所管理之各造型圖案之著作權及其他權利,並同意RC公司得交由他人製造商品以於「週年特展」時販售,進而邀請TX公司成為其商品之製造廠商。另ZhangZR還保證所製成的商品在第一場特展時即可回本,並進而要求TX公司支付顧問費每月新台幣(下稱NT)80,000元,且做為TX公司與RC公司間之聯絡人。TX公司因此已支付ZhangZR顧問費NT960,000元。不過,該顧問關係並非TX公司與ZhangZR之直接關係,而係TX公司之代表人LiMN個人與ZhangZR之妹妹ZhangCJ所形成名義上之契約關係。ZhangZR於審判時指稱其因有負債而怕該顧問費因債權糾紛被查扣,故不以其本人簽署該顧問契約。2013年12月17日,TX公司與RC公司簽署「週年特展商品委託製造合約書」(稱系爭委製契約),其約定RC公司委託TX公司製造三麗鷗之各造型圖案之商品,但卻允許TX公司得向其他公司採購或委託製造而無須自製,而相關商品將於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間之三場特展中販售,並且TX公司於販售後將取得相關費用。TX公司因系爭委製契約而再給付RC公司授權金NT6,068,326元。
再者,ZhangZR和LiYC聲稱三麗鷗指定HS公司為代工工廠而能製作「Hello Kitty絨毛」商品。因而TX公司後於2014年3月15日與HS公司簽訂採購契約書,其約定之採購金額加計稅金為NT17,063,000元。但TX公司所支付給HS公司之採購費用已達NT23,838,408元。在系爭委製契約有效期間,RC公司突然於2014年12月31日通知TX公司終止系爭契約,並要求依系爭委製契約之規定銷毀所製作之產品。因而,TX公司才知悉三麗鷗並未准許RC公司可轉讓授權。
在TX案中,TX公司主張ZhangZR與LiYC等詐稱其已取得轉授權之權限以委託其製造商品,並誆騙其而稱三麗鷗指定HS公司為代工廠,因而造成TX公司受有支付ZhangZR顧問費、RC公司授權金、HS公司採購費用共計NT30,866,734元之損害。據此,TX公司欲請求扣除已售出商品總價值(即NT2,234,320元)後之NT28,636,302元為損害賠償金。不過,台北地方法院確認ZhangZR等人無共同詐騙TX公司之故意,且系爭委製契約之終止事由包括「一方當事人認為有使本契約無法繼續之其他重大事由」,而三麗鷗終止與RC公司之授權關係則屬之,因而TX公司之損害賠償請求不應准予。
系爭基本契約之違反問題
在三麗鷗案中,系爭基本契約第9條第2項規定「乙方(即RC公司)委託第三人製造、製作全部或一部之本件授權物、或委託第三人進行施工時,應將附件二『三麗鷗造型圖案用於佈置、裝飾、產品製造、加工、零件組裝整合等之相關注意事項』交予全部之相關委託業者,且以該注意事項之規定作為乙方與委託業者間之委託契約之內容」。
根據TX案的事實,其顯示RC公司違反系爭基本契約第9條第2項之疑慮。既然該項規定RC公司於委託他人製造或製作全部或部分之相關授權物、或委託他人進行施工時,應將該契約附件二所記載的使用三麗鷗造型圖案之相關注意事項揭示給相關委託業者,並成為委託契約之一部分,則若RC公司有盡此義務,TX公司應知道三麗鷗不會准許「假委託製造」的行為,而不會與RC公司形成該「委託製造」關係。因此,RC公司於接觸TX公司時,相當有可能並未誠實揭露三麗鷗的授權政策,且也未交付三麗鷗所要求的文件。
授權管理:被授權人的徵信
值得注意是,在2023年11月間,ZhangZR遭到檢察官以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等罪起訴,原因是其設立WU公司而以一般口罩混充醫療級口罩而販售,並且未曾取得主管機關的證號[1]。另該事件還涉及數百名消費者提告並指控WU公司涉嫌接單後不出貨,但檢方最後卻未以詐欺罪起訴。可疑的是相關報導中顯示ZhangZR已改名。
結語
從TX案之經驗,即使是長期從事角色授權的三麗鷗也會遇到行為不佳的被授權人。因此,角色授權人必須設立相關機制,以預防其不幸與該類被授權人進入合作關係。本文建議是商譽相關資訊的揭露,包括被授權人的展覽承辦歷史、公司的登記與變動資訊與相關負責人或經理人的基本資料等,以用於徵信。
具體而言,於授權前可要求申請人提出之資訊有:(1)過去展覽舉辦經驗的陳述與佐證;(2)申請人公司的登記與變動資訊,特別是名稱變動;(3)申請人公司負責人、董事與主要經理人之資訊,以供徵信使用。當名義負責人和實際負責人不同人時,權利人應視為一種警訊,而能謹慎評估授權與否或監管程度。此外,相關契約必須約定契約終止條件包括:當該些資料呈報不符合要求、申請人隱匿過去展覽糾紛資訊、申請人提報錯誤或虛偽資訊等。另授權契約必須明確約定於契約終止後,被授權方應交付相關物件以銷毀。如此才能控管遇到不良廠商後對權利人的信譽傷害。
備註:
責任編輯:盧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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