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韓國近期擴大間諜罪對產業影響與全球競爭布局分析

蘇翰揚╱國家實驗研究院 政策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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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在過往法律中,韓國主要仰賴特別刑法維持其國家經濟安全,核心法規包含「產業技術流出防止與保護相關法律」,簡稱產業技術保護法,以及「不正當競爭防止與營業秘密保護相關法律」,簡稱不正當競爭防止法。這些法規雖針對「國家核心技術」訂有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巨額罰金規定,但在缺乏一般刑法間諜罪的強大司法威懾與情報調查授權支持下,難以遏止跨國科技掠奪行動。

刑法體系七十三年重大變革與新法規範要件

大韓民國國會於2026年2月26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經政府於3月12日公布,並定於同年9月13日正式施行,這項修法徹底打破韓國自1953年制定刑法以來長達73年的傳統架構,將原本僅針對軍事敵對實體的間諜罪責任範圍,正式延伸涵蓋所有外國國家以及外國實體組織;回顧韓國刑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關於間諜罪的原始規範,其韓文法條明文訂定「적국을 위하여 간첩하거나 적국의 간첩을 방조한 자는 사형, 무기 또는 7년 이상의 징역에 처한다」[1],其第二項亦明定「군사상의 기밀을 적국에 누설한 자도 전항의 형에 처한다」[2],然而在韓國憲政體制與最高法院長期以來的司法實務見解下,所謂「敵國」被嚴格限縮於處在實質軍事交戰與敵對關係的單一對象,即北韓,此種法律解釋導致韓國高科技企業面臨美、中、日等非交戰國家的競爭企業、情報機關或境外中介組織巧取豪奪機密時,檢調機關完全無法以刑法間諜罪論處,司法防線出現嚴重真空。

為了填補這項致命的安全漏洞,韓國此次正式增設刑法第九十八條之二(형법 제98조의2 외국 등을 위한 간첩,為外國等從事間諜罪)[3],這項重大突破不僅將犯罪主體自狹隘的敵國大幅擴展至所有外國政府、公私機構與跨國利益集團,更將處罰前階段的預備以及未遂行為全數納入刑事追訴範疇,宣告韓國維護國家安全的核心防禦陣線正式由傳統軍事邊界全面推進至尖端產業技術領域;且於新法正式實施後,凡涉及高科技領域重大機密的外流案件,若具備侵害國家安全性質的非公開機密要件,檢調機關即可越過繁瑣的商業民刑界限,直接發動國安層級的強制偵辦手段,對於意圖將韓國半導體、二次電池或人工智慧(AI)技術移轉海外的違法組織形成制裁。

科技流失與歷年重大經濟間諜案審理困境

審視韓國過去的代表性商業間諜事件,最知名案件當推前三星電子常務兼海力士副社長崔珍奭涉案事件,當事人涉嫌透過高額薪酬誘惑三星電子核心工程技術人員,非法獲取其平澤晶圓廠的基礎建廠工程資料(BED)、潔淨室空間配置圖與極紫外光製程規範。企圖在中國西安投資設立一座近乎完全複製三星標準的20奈米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DRAM)半導體晶圓廠,後續更涉及將三星電子18奈米製程關鍵參數非法移轉給中國長鑫存儲(CXMT);另一重大事件則是前SK海力士中國籍員工在準備離職跳槽至中國華為技術公司前夕,涉嫌於數日內大量列印高達三千餘頁涉及高解析度互補式金屬氧化物半導體影像傳感器(CIS)的關鍵核心製程與機密文件,企圖將感測晶片技術攜帶出境。

然而這些足以撼動國家經濟根基的嚴重惡性洩密事件,在過往司法偵審程序中卻遭遇近乎荒謬的處罰瓶頸;承審法院由於受限於舊法框架,僅能適用不正當競爭防止法或產業技術保護法進行論罪,在辯方律師採取「技術尚未進入實際量產銷售」或「欠缺具體損害量化證據」的抗辯策略下,司法機關往往欠缺足夠法理依據認定重大公共危害,導致過往裁判結果多以一年至三年不等的輕微有期徒刑甚至緩刑告終,涉案被告在繳納微薄罰金或迅速獲釋後依然坐享境外龐大不法收益,違法成本與潛在暴利嚴重失衡,徹底暴露舊法制在對抗國家級跨國商業掠奪時的軟弱與滯後。

韓新法修訂後對產業與企業衝擊

韓國刑法擴大間諜罪的正式施行後,對其本土核心產業帶來結構性的深遠震盪,不僅在微觀層面重塑高科技人才的流動邊界與企業內部防護責任,亦在總體層面牽動跨國供應鏈分工與地緣政治合作策略;在正面防禦效益上,新法設立強大的刑事威懾門檻,將外國實體、智庫、獵頭機構或境外空殼公司 / 創投的非法刺探行為全面納入間諜罪打擊範疇,過去常見的「假借技術諮詢顧問名義提供高額酬金」、「以海外新創公司包裝掩護技術跳槽」、「以智庫名義接觸學術 / 研究人員」等灰色地帶模式,如今在法律上將直接面臨三年以上、最高可達三十年的長期監禁重刑,這對心存僥倖的研發人員產生強烈的嚇阻作用,應能有助於阻斷前瞻科技持續外流的危機。

然而,伴隨法網大幅收緊而來的,則是企業內部治理架構與合規成本大幅成長;韓國半導體與動力電池大廠為了避免員工無意接觸或外傳資訊引發國安調查,紛紛推動近乎嚴苛的內部資訊安全監控機制,全面限制工程師跨部門資料調閱權限,封閉各類外部儲存媒介與遠端傳輸協定,甚至要求員工簽署極具爭議的通訊追蹤同意書,此種高度戒備的管理環境不僅大幅提高企業維運費用,更在研發團隊內部造成信任危機與創新阻滯,削弱工程師跨領域整合與自由探索技術方案的研發動能;更為棘手的挑戰在於跨國人才延攬與國際研發合作的窒礙,半導體與先進科技高度仰賴跨國頂尖人才的自由流動與國際生態系分工,但在新法對「外國等的意思聯絡」缺乏明確細緻裁量基準的情況下,跨國企業母廠與海外研發中心之間的數據交換隨時可能觸碰法律紅線,許多來自美歐日等友好國家的頂尖學者與工程專家,亦因擔憂牽涉間諜罪刑事風險而對前往韓國工作產生疑慮,反而加劇韓國本土高階研發人才短缺的結構性困局。

對台灣立法的啟示

身處全球高科技半導體與資通訊產業核心樞紐的台灣,在地緣戰略地位與面臨跨國技術竊密的嚴峻情勢上與國韓高度同構,兩國皆為境外資本、科技間諜與國家級滲透力量伺機掠奪智慧成果的重點前線;回顧台灣當前法制建設,立法院在2022年完成國家安全法全文修正,增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經濟間諜罪」,明定任何人不得意圖為外國、中國、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違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500萬元以上,$ 10,000,000元以下罰金,同時配合行政院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定期盤點公告關鍵技術清單,在法制層面確立保護關鍵產業資產的專責路徑。

對照台韓兩國的立法選擇,韓國歷經漫長波折後選擇直接回歸一般刑法體系,並透過在刑法外患罪章增設第九十八條之二以打破舊有敵國界限,而台灣則採取在專屬國家安全法規中建立經濟間諜專章的立法體例,兩種模式各有特色,但韓國面臨的實務困局與修法經驗仍為台灣未來法制精進帶來極為寶貴的借鑑思維;

首要啟示在於司法審理專業化的深化與跨境科技鑑識能力的全面提升,韓國過往縱使訂有特別法,審判機關卻常因缺乏對半導體奈米製程、三元鋰電池配方等高度複雜技術的理解,導致犯罪事實認定困難或量刑畸輕;台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與各地檢署雖已成立國安專庭及專組,仍必須加速培育兼具尖端科技知識與刑事法理的司法官團隊,並建立更完備的秘密保持命令審查制度,防止司法訴訟過程中發生二次技術外流憾事。

結語

綜合審視韓國刑法擴大間諜罪的立法變遷,這場歷時逾70年的法制蛻變標誌著現代國家安全觀念的根本轉移,經濟安全與科技主權已被提升至與領土防衛等量齊觀的戰略高度;韓國透過重整刑事法網向國際社會宣告嚴懲科技間諜的決心,其引發的產業合規震盪與跨國協作考驗,更為全球半導體供應鏈敲響警鐘。

備註:

  1. [1] 翻譯為:「為敵國從事間諜行為或幫助敵國間諜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2] 翻譯為:「向敵國洩漏軍事機密者,亦依前項處斷」。
  3. [3] 具體法源條文規定為:「外國或相當於外國的團體,在外國等指令、指使或其他意思聯絡下,探測、收集、洩漏、傳遞、仲介或幫助國家機密者,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資料來源:

  1. South Korea’s Rewritten Espionage Law Takes Effect. Sept 13, Up to 30 Years for Leaking Chip Secrets. Published on Sep 12, 2026, AI Weekly.
  2. ‘간첩법’으로 산업스파이 근절 가능?…업계선 “적용 대상 명확해야”. 업데이트02.27, 뉴스1.
  3. 국가핵심기술 유출 스파이도 간첩으로 간주…간첩법 개정안 통과 ‘눈 앞’. 법무법인(유한) 대륜.
  4. 기술 유출 산업스파이 ‘외국 간첩죄’ 적용…고동진, 형법 개정안 발의. 입력08.31, 스트레이트뉴스.
  5. 防晶片技術外流 南韓擴大間諜罪生效‧2026/9/14,自由財經。
  6. 美·대만, 기술 유출 ‘경제간첩죄’로 처벌…”한국도 양형기준 강화해야”. 입력12.30, 한국경제.
  7. ‘반도체기술 中유출’ 삼성전자 前부장 파기환송심 징역 6년4개월. 송고2026-04-23, 연합뉴스.
  8. 4조 투입된 삼성 반도체 기술 中 빼돌린 전직 임원 구속송치. 입력 2024-09-10, 헤럴드경제.
  9. South Korea broadens espionage law to cover foreign actors. Published on Sep 13, 2026, tnglobal.

責任編輯:盧頎

【本文僅反映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報及其任職單位之立場】

作者: 蘇翰揚
學歷: 國立中正大學企研所
經歷: 國家實驗研究院 政策研究員
專長: 產業分析、科技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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