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利權的讓與或授權,為讓與人和受讓人之間或授權人和被授權人之間的私契約行為,依照契約法理,不論是讓與人讓與專利權時,或專利被授權人從授權人處取得專利實施權時,無異承認該專利有效性,故應該受到禁反言原則拘束,剝奪其爭執專利效力的資格。但CAFC在2018年Arista Networks, Inc. v. Cisco Sys.案為在聯邦地院、ITC受制轉讓人禁反言40餘年的專利讓與人另在PTAB打開了IPR這扇挑戰專利的窗。以IPR本為行政體系的複審制度本無契約法理上禁反言適用的角度,惟此是否大開專利讓與人循IPR挑戰專利之門,仍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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