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工智慧(AI)與大數據浪潮席捲全球,其創新成果的保護與治理成為各國專利局的關鍵課題。中國知識產權局近日進行《專利審查指南》修法,其中一個重點就是針對人工智慧領域相關專利申請審查標準進行重要修改與增補,讓專利審查可以更貼近AI技術發展、精準回應產業需求,並解決審查實務中的難題。透過《專利審查指南》修法,中國強化了對人工智慧技術倫理、創造性判斷和專利文件撰寫的要求,為台灣欲在中國佈局AI技術專利的科技企業,提供了重要的參考依據。
中國本次修訂《專利審查指南》,直接聚焦於「涉及人工智慧、大數據等包含演算法特徵或商業規則和方法特徵的發明專利申請審查相關規定」,強烈突顯出中國專利審查體系對於AI和大數據等新興領域的針對性與引領性,為創新企業和審查人員提供了更明確的指引。以下將針對本次中國修法的三大核心重點,解析未來在中國AI專利審查規則的變化。
焦點一:納入AI專利申請的倫理與法律
本次修改最受業界關注的焦點,在於正式引入對AI專利申請的倫理和法律審查要求、強化政策法規保障作用,明確人工智慧相關的資料收集、規則設定等技術方案的實施應符合法律、社會公德和公共利益要求,展現中國政希望推動AI「智能向善」的治理方向。
《指南》新增了關於中國《專利法》第五條第一款(即「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的審查標準,明確要求涉及人工智能、大數據的發明創造需要嚴格遵循《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規定,不得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對於包含演算法特徵或商業規則和方法特徵的發明專利申請,如果其中的資料收集、標籤管理、規則設定、推薦決策等含有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內容,則根據專利法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根據《指南》新增的兩個審查範例,說明「人工智慧、大數據相關專利申請應遵守國家法律,如果人工智慧等技術的實施與相關法律相違背,則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一款所述的違反法律的發明創造,不能被授予專利權」;此外,「人工智慧、大數據相關專利申請應避免演算法歧視,在不確定條件下做出最優決策時,演算法所依據的決策機制應符合倫理道德,不得設定帶有歧視或偏見的演算法規則」。
此外,為了適應倫理審查的需求,審查基準也擴大審查對象,明確規定審查對象「必要時應針對說明書的內容進行審查」,而非僅限於權利要求書,確保整個申請文件皆符合法律與倫理要求。
焦點二:新增範例解決應用場景,明確規範創造性判斷
AI專利在不同應用場景下的創造性判斷,一直是審查實務中的難點。本次修法新增了兩個審查範例,旨在進一步澄清判斷原則,解決應用場景和處理物件等因素的異同所帶來的困惑。
1.場景不同、演算法相同:不具創造性
應用場景不同,演算法或模型相同的情況下創造性判斷的想法和規則。如果申請要求保護的方案涉及的演算法或模型相較現有技術,雖然場景和處理對像不同,但在演算法流程、模型參數等要素方面並未作出實質改變,則該方案通常不具備創造性。
2.場景相同、演算法不同:具創造性
應用場景相同或相似,演算法或模型不同的情況下創造性判斷的想法和規則。如果申請要求保護的方案與現有技術相比,即使應用場景相同或相似,但在演算法流程、模型參數或其他方面進行了實質調整,而現有技術中不存在進行該調整的技術啟示,同時該申請解決了不同的技術問題並取得了有益的技術效果,該方案具備創造性。
這兩個範例為業界提供了清晰的界線,AI發明欲取得專利,必須證明其演算法或模型本身有實質性的技術貢獻與創新,而非僅限於應用領域的簡單替換。
焦點三:增訂專利申請文件撰寫規範,提升專利申請品質
鑑於AI模型或演算法常有「黑盒子」特性,其內部結構與運作機制難以直接觀察,本次修改特別針對專利申請文件的撰寫提出了更高要求,以確保技術方案的「充分公開」。
具體而言,修法後新增說明書的撰寫要求:
- 模型建構或訓練:說明書中一般需清楚記載模型必要的模組、層級或連結關係,以及訓練必需的具體步驟、參數等;
- 模型或演算法應用: 說明書中一般需清楚記載模型或演算法如何與具體領域或場景結合,輸入、輸出資料如何設定以顯示其內在關聯關係等,確保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依據記載內容實現該發明。
同時,新增兩個審查範例以指導實務:
- 充分公開的情況:利用人工智慧等演算法或模型解決某一領域的技術問題時,其方案採用的技術手段雖未在申請文件中明確記載,但如果該技術手段屬於所屬技術領域解決該技術問題的公知常識,則未在說明書中記載該技術手段,不會導致說明書公開不充分;
- 未充分公開的情況:利用人工智慧等演算法或模型解決某一領域的技術問題時,如果所採用的手段(包括輸入輸出內在關聯關係)既未在申請文件中明確記載,也非公知常識,根據說明書的記載無法具體實施其解決方案並解決相應的技術問題,則應認為申請文件並未充分公開要求發明的解決方案。
科技創新與AI倫理已成重要議題
本次中國《專利審查指南》修改中,最具前瞻性和影響力的部分是將AI倫理納入審查,明確將涉及個人資料的非法或不當收集利用,以及涉及演算法歧視或偏見的技術方案,會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或社會倫理而被拒絕授予專利權,反映出國際上對AI治理的高度共識,在鼓勵AI技術創新的同時,劃清了法律與倫理的紅線。台灣專利審查目前尚未針對AI應用制訂專門的倫理條款,不過所有的專利申請案均不得違反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否則不得授予專利權。未來TIPO可思考在現有審查標準中,新增或加強對《專利法》中「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具體適用指引,尤其針對爭議最多的AI應用場景,在追求技術創新性的同時,也能確保技術發展符合基本人權和公共利益。
參考資料:
- 2025/11/13,CNIPA:關於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決定(局令84號)。
- 2025/11/28,CNIPA:國家知識產權局2025年11月例行記者會。
- 2024/12/6,CNIPA:關於《人工智慧相關發明專利申請指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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