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利用電視劇畫面販售仿冒周邊商品,法院將如何計算損害賠償?

陳秉訓/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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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置入行銷」是電視台增加營收的方法,而置入行銷的商品可能來自供應商或節目製作單位自製。不幸的是有不肖商人會販賣仿冒品,並利用相關節目的片段畫面販售商品。事實上,未經同意的著作利用,會構成著作權侵權行為,例如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著上易字第16號、105年度民著上易字第1號等二件民事判決與105年度附民上字第4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等均屬於此類案例。

這三個案件涉及同一部電視劇「回到愛以前」,而仿冒品是仿製劇中由節目製作單位自創的商品。在該三案中,法院認定有著作權侵害的行為,並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的「法院酌定賠償額」說來計算損害賠償金。本文將分析三個判決所呈現的損害賠償計算與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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