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人於生活中已經離不開各種類型的多媒體,而提供多媒體內容的平台會於使用者瀏覽過程中安插各種廣告,這樣的模式已經成為此類型平台主要收入來源之一。然而,由於這樣的廣告中斷行為會降低使用者的瀏覽體驗,因此近幾年也開始出現許多軟體或瀏覽器提供廣告屏蔽功能,讓使用者於瀏覽多媒體的過程中不被打斷。而對於協力廠商提供廣告屏蔽這樣的功能是否為法律所允許,一直是富有爭議的議題。本文將根據中美相關案例進行初步探討,以期能概括性瞭解各國實務上的認定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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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入 / 註冊《北美智權報》會員Johnny Chen/北京科技大廠專利總監
現代人於生活中已經離不開各種類型的多媒體,而提供多媒體內容的平台會於使用者瀏覽過程中安插各種廣告,這樣的模式已經成為此類型平台主要收入來源之一。然而,由於這樣的廣告中斷行為會降低使用者的瀏覽體驗,因此近幾年也開始出現許多軟體或瀏覽器提供廣告屏蔽功能,讓使用者於瀏覽多媒體的過程中不被打斷。而對於協力廠商提供廣告屏蔽這樣的功能是否為法律所允許,一直是富有爭議的議題。本文將根據中美相關案例進行初步探討,以期能概括性瞭解各國實務上的認定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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