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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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分割,係指就註冊商標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加以分割,並非就商標圖樣的構成部分加以分割 (商37)。商標權人可藉由商標分割制度活絡運用其商標權。例如商標權人僅要將部分商品的商標權移轉給他人,此時可先將商標權作分割後再進行移轉;或註冊商標涉有異議、評定或廢止案件,得以分割方式維持與他人無衝突部分的商標權。但應於爭議案件處分前申請分割(商38iii)。 申請中的商標如何申請分割? 如果在商標申請的過程中希望進行商標分割,申請人可就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以原註冊申請日,申請分割為二個以上的註冊申請案。申請時應備具申請書,載明分割件數及分割後各商標的指定使用商品/服務,並按分割件數檢送分...

在走秀模特兒控告Vogue雜誌的背後: Champion v Moda Operan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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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奢侈品牌走秀可說是每位模特兒的終極目標,但這些伸展台上的焦點為何反過頭來控告權威時尚雜誌Vogue?如此令人費解的故事便發生在2020年美國紐約。 本案原告為43位專業模特兒,其中17位現居紐約,其餘則散居美國境內外各地。被告為出版Vogue雜誌及經營Vogue.com網站的Conde Nast Corporation子公司——Advance Publications, Inc.與Advance Magazine Publishers, Inc.——以及銷售高價時尚服飾的網路商店Moda Operandi, Inc.,其主要於紐約經營業務,並在Vogue及其網站上廣告。 原告...

《IP小辭典》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W-SU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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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國際各專利局間審查結果合作分享的精神,我國智慧財產局 (智慧局,簡稱TIPO) 自2011年9月1日起,陸續與其他國家簽訂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計畫。為提高各國專利局間審查成果互相分享並促進PPH合作之效益,智慧局從2012年3月1日起推動「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TW-Support Using the PPH Agreement)審查作業方案」(簡稱TW-SUPA方案),只要發明專利申請案符合申請條件,智慧局將予以加速審查。 依據TW-SUPA方案,若申請人以台灣發明專利申請案作為第一申請局 (Office of First Filing,簡稱OFF),之後向PPH簽訂...

歐洲數位未來的新篇章:資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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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日俱增的資料不僅具共享性(non-rival)、允許多人重複利用,同時也無耗盡之風險。面對資料經濟蘊含的龐大商機,歐盟顯然有備而來,繼資料治理法之後,再度提出資料法草案。 歐盟調查指出,全球資料量增幅驚人,目前預估2025年資料量將達到175ZB,足足為2018年33ZB的5.3倍,然而,卻有高達8成的產業資料從未被利用,存在極大開發空間;況且根據估算,歐盟資料經濟(data economy)規模將從2018年的3010億歐元(約占歐盟GDP的2.4%),驟增至2025年的8290億歐元,顯然商機無限。因此,不難想像「建立資料單一市場」自然成為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

海牙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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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925年於荷蘭第三大的城市海牙締結後,《海牙協定》已經有近百年歷史,其間歷經多次文本修訂,目前使用的是《1960年海牙文本》(Hague Act)年與《1999年日內瓦文本》(Geneva Act)。海牙協定行之有年,已是專利業界耳熟能詳的協定,但全球設計專利申請案數量排名第一的中國大陸(占全球設計專利申請案比重55%)於2022年2月5日正式加入工業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成為《1999年日內瓦文本》的成員國,並預計於今年5月5日生效,料必對海牙協定下的工業設計國際註冊現況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智慧局(TIPO)指出,儘管台灣並非海牙協定成員國,但與中國大陸不論是在地緣關係或是產業合作皆十分...

美國SEP政策轉變:為促進產業競爭,不宜核發禁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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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必要專利(SEP)的授權必須依循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FRAND)在科技業界已經是老調重彈,但各國政府與法院對於SEP/FRAND的態度不但略有差異,也往往隨著產業政策而發生改變。今年12月初,美國政府發布的一份政策宣示草案(Draft Policy Statement)就明確表達為了促進產業競爭,必須對SEP的禁制令的核發,做出進一步限縮。 在2021年即將結束之際,美國政府在智慧財產權領域有著一連串大動作。首先是10月底時,拜登(Joseph Biden)總統終於提名了他上任後的第一位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局長,結束了USPTO這大半年來一直由專利部門主管Drew Hir...

簡介證交所與金管會對上市櫃公司之智財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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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期北美智權報《重要宣導:上市櫃公司董事會之智財管理義務 》一文中曾提到新修正的「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正式將智財管理納入公司治理架構,就此議題,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司治理部經理黃玻莉特別整理出證交所與金管會現有的智財相關規章,於2020 年 1 月 16 日經濟部工業局舉辦的「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之智財管理義務宣導活動」中作出簡報,供企業經營者及董事會成員參考。 要注意的是這些智財相關規章有些是既有的(證交所與金管會於2014年即已有智財相關規章),有些是新增的;另外,有一些是強制,有一些是非強制的。當然,如果企業針對非強制的部分也能嚴格執行,在與智財相關之公司治理評鑑部分會有加分...

重要宣導:上市櫃公司董事會之智財管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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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上市櫃企業除了有董事會之外,還會聘請獨立董事為公司的事務把關。然而,每家公司董事會的職責不一,獨董的功能權責更是沒有統一標準,因此在樂陞案爆發的時候,才會引發「樂陞的董事會、獨董」有沒有發揮把關功能的質疑,也突顯了董事會功能明確化的重要性。像是近期美中貿易爭端與營業秘密侵害案件頻傳,導致企業市場競爭所面臨的智慧財產風險遽增,突顯智慧財產經營與保護對上市上櫃公司營運與發展前景有重大影響。因此新修正的「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正式將智財管理納入公司治理架構,並提升至董事會監管層級,同步配套於「公司治理評鑑系統」, 增加智財指標,期待藉由董事會之評估監督,最大化協助公司逐步由控制損失、防禦...

霍夫曼的黃色小鴨當然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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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為一個藝術創作,霍夫曼的黃色小鴨當然有著作權。霍夫曼沒有或沒法把其漂浮水面之巨大黃色小鴨創作申請設計專利或商標,並不表示他人就可以任意瓢竊此一創意,推出自己的山寨版黃色小鴨,法律規定必須如此,大家必須有此正確認知,我國才能叫做尊重智慧財產權。 荷蘭概念藝術家霍夫曼(Florentijn Hofman)創作的大型充氣黃色小鴨(Rubber Duck)藝術品(台灣稱其為「黃色小鴨」;大陸稱為「大黃鴨」;香港稱為「巨鴨」或者「橡皮鴨」),巡迴造訪世界各地港口,喚起大家對於童年在浴池裡與黃色小鴨共浴之歡樂記憶之後,造成群眾觀賞風潮,因此各種「山寨版」黃色小鴨事件也層出不窮,在台灣也鬧出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