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秘密性
營業秘密法第2 條規定,營業秘密必須符合「秘密性」、「經濟價值」、「合理之保密措施」三項要件。在這三項要件當中,秘密性為最先決前提,因若不具備秘密性,即非營業秘密,也就毋庸再論其他要件,亦無侵害營業秘密的問題。根據最高法院判決的見解,秘密性係指「除一般公眾所不知者外,相關專業領域中之人亦不知悉」,若是普遍共知或可輕易得知者,將不符合秘密性要件。
相對秘密概念
所謂秘密性,必須是其他人難以得知的資訊,如果在網路即可查詢到,或是業界其他人已知道的資訊,不屬於營業秘密。但秘密性屬於「相對秘密」概念,知悉秘密之人不限於一人,凡知悉者得以確定某項資訊的詳細內容及範圍,並具有一定封閉性,而秘密所有...
科技公司必須要注意的三種竊取營業秘密行為:台灣案例
台灣營業秘密法自2013年起導入刑事責任。同法第13條之1規定侵害營業秘密罪;第13條之2乃加重處罰「意圖」在境外使用受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第13條之4則規定法人、被代理人、與雇用人之連帶責任。
營業秘密法意在制裁四類犯行:(1)「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2)「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3)「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4)「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本文在...
商標合理使用
立法院院會於2023年5月9日三讀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要點有5大項:(1) 導入加速審查機制,可彈性因應我國企業即時取得註冊商標的需求;(2) 建立商標代理人管理制度;(3) 簡化商標權人受海關通知進行侵權認定的程序;(4) 增訂適格的申請人主體;(5) 明定指示性合理使用不會構成侵權疑慮的情形,使司法實務判斷原則趨於一致。其中最後一項對於商標權人尤其重要,因為與判定商標是否被侵權有很大關聯性。
按商標權之取得,雖賦予商標權人專用及排除他人使用之權利,惟為避免阻礙市場自由競爭及調合商標先註冊主義與先使用主義之衝突,商標專用權之效力仍須受到一定之限制,故商標法第36條特別規定...
談美國經濟間諜法之刑事責任
本文在介紹美國《經濟間諜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EEA)中經濟間諜罪(18 U.S.C. § 1831)及竊取營業秘密罪(18 U.S.C. § 1832)。特別就該二類犯行中之「著手犯」(attempt)制度進行討論,並作為執行台灣營業秘密法侵害營業秘密罪之「未遂犯」追訴參考。
EEA的規範體系
EEA的經濟間諜罪及竊取營業秘密罪,皆由主觀要件與行為要件所組合,但是二者之主觀要件則相異。關於主觀要件,經濟間諜罪要求被告具有圖利外國政府、外國政府所控制之單位、與外國代理人之意圖或知悉。而竊取營業秘密罪的主觀要件有三項:(1)意圖將營業秘密轉化為他人之經濟利益...
UPC 2023/06/01正式啟用 再談Opt-out及Protective Letter
歐洲專利業界2023年的這個6月,熱鬧紛呈,藉歐洲單一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簡稱UPC)正式啟用的機會,再談一下Opt-out及Protective Letter運作機制。
《歐洲單一專利法院協議》(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簡稱UPCA)2023年6月1日正式生效,歐洲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簡稱UP)及歐洲單一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簡稱UPC)同步啟用。其中UPC這頭,一如先前預期,英國倫敦出缺後的UPC第三座中央分院確定落腳義大利米蘭,UPCA生效前的日出期...
專利權質權
專利權是財產權的一種,可以拿來設定質權,也就是專利權人做為債務人,為使其債權人的債權能獲得擔保,而將專利權設定權利質權,將來債權人就該專利權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若要將專利權設定質權,必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理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此即「專利權質權設定登記」;而當質權設定原因消滅時,則可辦理「專利權質權塗銷登記」。
根據《民法》第900條規定,「權利質權」指的是「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因此權利質權之標的物,必須為可讓與的財產權,專利權即屬於可以權利質權的其中一種標的物。
當專利權為共有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非經共有人全體同意,不得設定質權。專利權之共有人非經其他共...
談美國專利訴訟之Rule 4(k)(2)對人管轄權
美國專利訴訟除了有實體法議題(例如專利有效性、侵權成立與否等)外,還有程序上的議題,其中值得注意者為「對人管轄權」(personal jurisdiction)。雖然聯邦地方法院對專利事件有「對事管轄權」(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但地方法院受到「對人管轄權」的限制,而無權力讓任何被告必須在該法院進行訴訟。
對人管轄權」有三類:「一般性管轄權」(general jurisdiction)、「特定性管轄權」(specific jurisdiction)、和根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第4條之...
營業秘密分類
在營業秘密的定義中,所謂的「秘密性」,必須是其他人難以得知的資訊,如果在網路即可查詢到,或是業界其他人已知道的資訊,即不屬於營業秘密。而常見企業內部之營業秘密,可以概分為「商業性營業秘密」及「技術性營業秘密」二大類型,二者因為性質不同是否符合「秘密性」條件不盡相同,以下摘錄法院判決之實務見解供參考。
商業性營業秘密
所謂「商業性營業秘密」,主要包括企業之客戶名單、經銷據點、商品售價、進貨成本、交易底價、人事管理、成本分析等與經營相關之資訊。而此等資訊是否具備秘密性,依法院之實務見解,應視該等資訊是否可以從公開管道輕易得知,或企業是否就其另投入相當之人力財力為進一步之整理、分析,...
使用中之營業秘密與「合理保密措施」要件 — 三件美國判決的經驗
營業秘密法第2條要求營業秘密所有人對該秘密「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不過,司法實務上曾否定「使用中」的營業秘密有符合合理保密措施。本文欲以美國《經濟間諜法》(EEA)之相關刑事判決為借鏡,對司法實務提出建言。
EEA之「營業秘密」定義
根據18 U.S.C. § 1839(3),「營業秘密」定義包括資訊性質與三項要件,前者指所有格式與形式的財務、商務、科學、技術、經濟、或工程上的資訊,而後者為:(1)合理保密措施、(2)事實上或潛在的獨立經濟價值、和(3)該價值係來自於系爭資訊非屬他人所可通常知悉或可以適當工具發掘者,且該他人能因該資訊的揭露或使用而獲得經濟價值。
案例一:United...
USPTO提案大幅調高專利規費
USPTO 2023年4月20日公告啟動新一波專利規費調漲計畫,條列初步調整規畫及各項規費目標金額,預定2023年5月18日在該局專利公眾諮詢委員會(Patent Public Advisory Committee,簡稱PPAC)聽證會上詳加說明。此次專利規費調整將依修法提案、各方意見徵詢、正式公告等步驟辦理,最終方案可能在2024年底拍板、2025年1月生效,但屆時公告內容未必與USPTO現在釋出的規畫版本相同。
因國會通過的小實體、微實體規費優惠幅度超乎USPTO原先預期,同時2020年10月前次規費調整生效後,美國物價明顯上漲,依USPTO目前規畫版本,各項預定變動的規費金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