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通案啟示錄I》新興科技之標準必要專利實務:取得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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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當美國高通公司以SEP (標準必要專利) 授權架構取得商業上巨大成功時,2019年5月,美國加州地院的判決卻可能顛覆該公司運營的核心商業模式。因此,在高通案之後,個別廠商如何從該案學習到的啟示,運用合適手段取得、實施和防禦SEP,是產業競爭的重要課題。本系列將分為新興科技產業SEP之(1)取得、(2)實施,和(3)防禦等三階段的實務介紹。 資通訊產業瞬息萬變,第五代移動通信技術(5G)蓄勢待發;生物科技如雨後春苗,基因編輯等新興技術更有如旭日東升般照拂萬物。惟,萬流莫不歸於一宗,為符合產業間不同產品應用與技術相容性(compatibility)需求,新興科技技術標...

CAFC確認專利授權協議中的「合意管轄條款」 可阻擋日後提起之PTAB複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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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曾經在《簽了「不可挑戰條款」仍被提起PTAB複審?-DODOCASE VR V. MERCHSOURCE案》一文中提到,加州北區地方法院於Dodocase VR, Inc. v. MerchSource, LLC一案中,雖然裁定專利授權協議中的「不可挑戰條款 (no-challenge clause)」為不可實施,然而認同了專利授權協議中「合意管轄條款 (forum selection clause)」的效力,要求被許可人MerchSource撤回於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PTAB)提起的Inter Partes Review (IPR)複審程序。本文將接著介紹本案的最新進展:MerchSo...

數位時代盜版電影的量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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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影音內容物、或視聽著作如何傳達給觀眾?在實體時代是透過錄影帶或光碟,但在數位時代則透過網路。雖然數位時代的著作權侵權行為較實體時代危害更大,但法院在論罪上未考量數位因素,實務上仍存在許多不合理的問題。 盜版電影利用行為:實體VS.數位 實體時代的盜版電影利用行為常涉及出租權之侵害,其形式約有兩種。一種是以盜版的媒介物(例如光碟、錄影帶)出租給客人,例如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2880號刑事判決之個案,該案被告未經著作權人授權或同意,並在其與內容物代理商間之授權關係終止情況下,向其他錄影帶店借得系爭布袋戲影集等二支錄影帶,並以出租之意圖而擅自重製該二支錄影帶內容。被告於重製錄影...

不道德或可恥商標不得註冊?美國最高法院2019年Iancu v. Brunetti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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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得註冊為商標。2017年美國最高法院在Matal v. Tam案中認為,「貶損死者或活人」的商標不得註冊,該規定具有觀點歧視,違反了言論自由保障而宣告違憲。如今2019年的Iancu v. Brunetti案,則針對「不道德或可恥的」商標不得註冊規定,再次宣告其具有觀點歧視,違反美國憲法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 美國商標法禁止註冊商標的規定 美國聯邦商標法中第1052條(a)規定:「能夠將申請人的商品與其他人的商品區別開來的商標,不論其性質,均能在主註冊簿上註冊,除非該商標: (a)包含不道德、欺騙性、可恥的(immoral, deceptive, or ...

網站內容外包的著作權侵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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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已經成為事業和客戶發展商業關係的重要管道。以旅行社為例,除了傳統的實體與旅客接觸之外,以網路來提供旅客選擇旅遊商品的方案並直接訂購旅遊行程,此已成為一種電子商務模式。 儘管不是採取電子商務模式,當一間旅行社要接觸客戶並宣傳期旅遊商品時,網路宣傳會是一種必然的方式。公司藉由網路頁面介紹景點或旅遊資訊,這些旅遊資訊雖然可吸引客戶,並協助瞭解旅遊商品,不過當旅行社把此宣傳內容交給非自己公司內的人員完成時,必須要小心網站內容的完成作品是否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問題。 內容物來源 旅行社網站上的網站整體設計、文字、圖畫、圖片、照片、動態影片、或聲音等等內容物,如果來源合法,則前述的著作...

國外掀起區塊鏈商標侵權戰: BLOCKCHAIN可否被人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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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來,區塊鏈(blockchain)是一個很紅的網路技術,其相關的貨幣技術與各種應用,引起許多人關注,也有不少公司開始從事區塊鏈的相關加密貨幣交易或服務。有趣的是,blockchain這個英文字,可否被某家公司註冊為商標,並禁止其他公司不能使用blockchain這個英文字作為商標,否則構成侵權?2018年在美國起訴的Blockchain Luxembourg v. Paymium訴訟案,就是這樣的有趣案件,而這則案件在2019年8月法院做出初步判決。 2018年9月,原告Blockchain Luxembourg公司和美國Blockchain公司(以下合稱Blockchain公司)...

從面板產業的專利訴訟事件看 「擬制新穎性」之「直接置換」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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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板產業最近因鴻海欲出售其於中國廣州的面板廠而攻佔新聞版面。不過,在專利界來說,新聞上好久沒報導面板產業的大型專利訴訟,其實在台灣也曾發生過面板產業的專利訴訟(即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民專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之個案),處理的是兩家外國面板製程機台製造商之間的糾紛。 2004年韓商周星工程(Jusung Engineering)公司在新竹地方法院對美商AKT公司和Applied Materials公司提起專利訴訟。2009年地方法院做出不侵權的判決。周星工程公司不服而上訴至智慧財產法院。智財法院於2010年做出不侵權的判決。最高法院於同年以裁定維持原審判決。 專利權人敗訴的主要原因...

美國商標之描述性合理使用:開特力使用「運動燃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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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使用他人商標,但若構成描述性合理使用,可以作為商標侵權的抗辯。所謂的描述性合理使用,乃是將商標用語當成描述自己產品服務的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美國2019年的SportFuel v. PepsiCo案,涉及的就是描述性合理使用的爭論。 2019年8月2日,美國第七巡迴法院判決SportFuel v. PepsiCo案,認為百事可樂旗下的Gatorade運動飲料,使用「運動燃料」(sports fuel),雖然使用了SportFuel公司的註冊商標,但屬於描述性合理使用。 SportFuel v. PepsiCo案事實...

新加坡智財局IPOS推出全球首個商標註冊APP 「IPOS Go」, 節省80%申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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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商標採註冊主義的地區而言,註冊商標可以說是分秒必爭,先搶先贏。為此,新加坡智慧財產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Singapore;IPOS)於8月21日推出了全球首個商標註冊移動應用程序(mobile APP) 「IPOS Go」,號稱即使人在新加坡境外,也可於10分鐘內完成商標註冊申請手續,開展了商標註冊服務的新里程碑,為隨時湧現的商業創意作出即時保護。 隨著新加坡於2019年8月21日推出全球首個商標註冊行動應用程序「IPOS Go」,商標註冊的服務也正式邁入轉型階段。「IPOS Go」由IPOS自行開發,可以讓希望在新加坡尋求商標保護...

使用「Patent Troll」就是誹謗?未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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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專利產業中,專利蟑螂(patent troll)的角色一直不容忽視,他們多半不自己進行產品的生產或銷售,僅靠著專利授權談判或訴訟來賺取和解金或損害賠償,而它們用來提告的專利,又往往是向其他人購買而來。對於這種買空賣空的行為,許多企業因為在訴訟上處於被動的優勢,早已不堪其擾,甚至為了避免不必要的誹謗爭議,發展出各種詞彙來形容這群人,諸如非專利實施實體(NPE)、專利權主張實體(PAE)等等,不一而足。 不過,美國在八月中的一項判決,法官確認了在特定情境下使用「patent troll」一詞不構成誹謗,原告不得以此要求損害賠償。換句話說,過去科技業者那種對於專利蟑螂擔心動輒得咎的心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