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普政府要在5G領域去華為?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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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新冠肺炎病毒持續跨國蔓延,重創多國經濟,甚至殃及全球,然而,中美貿易大戰炮火仍未稍歇。最近盛傳的消息是川普政府計劃在4月於白宮舉行5G 峰會,並號召全球科技領袖參與,重量級貴賓包括諾基亞(Nokia)、愛立信(Ericsson)、三星(Samsung)等高層,為的是防堵華為取得5G 行動通訊技術主導權。不過,在5G領域要「去華為化」好像沒有那麼簡單,至少單憑美國一己之力很難做得到,從本刊另一篇文章《一張圖看懂美國如何封鎖華為》可以略窺一、二,在現階段美國業者對華為的依賴還是蠻深的。華為之所以能在5G市場紮根如此深,不外乎是因為擁有大量技術和專利,此文將從5G標準專利數、5G標準的技術貢獻數...

華為給大陸手機再上一課:英國遇襲、大陸反擊,兩地訴訟均占上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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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過一劫?還是又上一課? 日前,就康文森無線許可有限公司(CONVERSANT WIRELESS LICENSING S.à.r.l,以下簡稱「康文森」)訴華為、中興標準必要專利糾紛系列案件,英格蘭 — 威爾士高等法院(England and Wales High Court)專利法庭(Patents Court)作出一份階段性裁決。 對於康文森提出的索賠標準,專利法庭認為「過高」,並給出了華為和中興應承擔的賠償費用。 其中,華為需賠付10萬英鎊,而中興需賠付6萬英鎊。 截至目前,圍繞康文森與華為、中興之間發生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糾紛,英格蘭—威爾士高等法院專利法...

當代理商遇上平行輸入:花錢註冊臺灣商標成了冤大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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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貿易商業活動中,同一個商標在不同國家的商標權人可能不是同一人。最常見的情況是,外國公司擁有外國商標權,本國代理商則擁有臺灣商標權。若外國公司在外國製造銷售的合法商品,由第三人在外國購買後,進口到臺灣銷售,臺灣商標權人是否可以對之主張商標侵權?第三人是否可以主張,該商品在外國屬於合法銷售取得,商標權已經權利耗盡?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7號判決事實 最近臺灣最高法院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7號判決」,採取了一個有爭議的見解,認為系爭商品屬於在外國合法銷售的產品,進口到臺灣仍然屬於「真品」,不會侵害臺灣的商標權。 該案涉及的事實是,美國商標權人PHIL...

網路直播賣仿品?小心商標侵權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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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有某網路直播主持人(簡稱「直播主」),因為涉及砸店或槍擊案而被警方逮捕,進而衍生出販售知名品牌仿冒品之商標法刑事事件。此利用社群平台之直播功能來販賣仿冒品之行為,其有別於利用購物平台(例如購物網站或購物頻道)之仿冒品販售類型,而因為手機的移動性及「使用臉書網頁地域和主機大都設置在境外」,以致於警方不易查獲相關犯罪行為。以下,本文藉由相關司法實務判決來討論該類直播主可能的刑事責任,並提供刑事政策的建議。 商標法的刑事責任: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 事實上,販買名牌仿冒品的行為不是新鮮事。例如在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926號刑事判決之個案(以下稱「Prada案」)中,被告設攤販來販賣義...

美國專利證書號標示義務 ─ 2020年Arctic Cat Inc. v. Bombardier Rec. Prods.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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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鼓勵專利權人在專利物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目的在於讓第三人知道其產品所涉及之專利權利有哪些,第三人也因此得進行迴避設計或是尋求授權,以免於構成專利侵權行為。然而,即使專利權人未在專利物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也不會因此失去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只是會失去通知被告侵權行為之前或起訴之前的損害賠償金。2020年2月,美國 CAFC在Arctic Cat Inc. v. Bombardier Rec. Prods.案判決中,雖然維持聯邦地院在專利有效性和專利侵權之判決,惟廢棄損害賠償範圍之起算時間點的部分。CAFC指出,依專利法第287條第(a)項規定,一旦專利權人或與被授權人曾製造、販賣專利物,即使其...

IPR審查範圍是否受請願理由拘束? — 2020年Koninklijke Philips N.V. v. Google LLC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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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美國 CAFC在Koninklijke Philips N.V. v. Google LLC案裁定兩項關於PTAB在決定成立IPR案件時,和續行審理中是否受當事人請願理由拘束的爭點,包含:(1)PTAB決定是否成立IPR案件時,應受請願人(即舉發人)決定審理範圍的拘束,「不得擴張」審理範圍至請願人未在請求狀提出的無效理由;(2)PTAB審理IPR時,法律雖明定無效理由基礎僅包含以先前技術審查新穎性和進步性,惟按案例法所建構的標準流程,在審查專利進步性時,當然應將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理解的事物「納入」系爭請求項的解釋與限制。 美國專利舉發制度,是採複審制下的「...

談公平交易法對於商標權利耗盡原則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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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賦予商標權人防止他人以行銷為目的而不當利用其商標,該不當行為略分為三類:(1)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中使用相同的商標;(2)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中使用相同的商標;(3)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中使用近似的商標;其中後二者行為必須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相關商品或服務來源。不過,商標法第36條規定四類商標權效力所不及的事項,其中之一是「權利耗盡原則」,即「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不過,若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商標權人仍能主張權利。 權利耗盡讓商標權人喪失控制相關產品的二手市場或次級市...

對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專利資訊彙整:「老藥新用」為發展主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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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新冠病毒已於全球多個國家肆虐,各國的疾病防控部門 、藥物研究機構都已針對國內外公開且進入臨床試驗或臨床前研究階段的各種藥物開展了廣泛的篩選試驗工作,希望可以以最短的時間找出及產出高效的抗新冠肺炎藥物。像中研院便在極短的時間內成功合成高純度的「瑞德西韋」。當然,疫情最嚴重的中國在這方面更是積極。值得一提的是,中國不管在發展什麼「產業」,智財專利一定先行。像這次為了支援抗新冠肺炎藥物的研發,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抗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專利資訊分析課題組」於2月14日即發表了《抗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專利信息研報》,內容鉅細靡遺,看來除了為科研人員技術攻關提供資料支撐外,其完善專利布局的企圖也不容忽視。...

歐盟CEN/CENELEC工作坊之 「5G和物聯網標準必要專利授權原則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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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4G以下的行動通訊標準,主要應用在智慧型手機、平版電腦、電視、機上盒、基地臺、路由器等。但5G的興起加速物聯網的發展,由於物聯網的相關產品更廣泛,因此需要授權的廠商比起過去4G時期多很多。在5G標準必要專利的時代,需要為這些新加入的家電和汽車廠商,也制訂一個公平合理的授權方式。歐盟CEN/CENELEC工作坊於2019年6月正式公布了「5G和物聯網標準必要專利授權原則和指引」。 標準必要專利組織與FRAND授權問題 各種電子通訊標準,都是由國際上的標準制訂或發展組織制訂,例如,WiFi標準是由電機電子工程師學會(IEEE)制訂。而行動通訊的4G、5G標準,則是由「第三代合作伙伴計畫...

無線耳機成為2020智慧型手機新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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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3.5mm耳機孔逐漸從智慧型手機新品上被淘汰,更高規格的無線藍牙耳機成為3C愛好者的新寵!蘋果在2019年接連推出AirPods2與AirPods Pro,今年1月台灣開賣AirPods Pro後,官網至今仍然缺貨中。不讓蘋果專美於前,Google也跨足真無線耳機戰場,號稱AirPods最大勁敵的Pixel Buds,即將在今年春季上市。 蘋果推出無線耳機AirPods Pro 蘋果在2019年中推出AirPods2不久後,去年下半年火速推出新一代AirPods Pro,並在10月30日開始於美國等首批供貨的地區率先出貨。 AirPods Pro最大的賣點是「主動式降噪」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