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能力與專利範圍解釋同樣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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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藉由美國的IN RE OMEPRAZOLE PATENT LITIGATION案與台灣的智慧財產法院106年民專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兩個案例分享,說明專利訴訟中的法律問題 (專利範圍解釋) 與事實問題 (舉證能力) 對於訴訟的成敗都是舉足輕重的。在進行專利範圍解釋時,將產品請求項限制到特定製程是不適當的。美國案例中的被告Apotex公司確實做了減少元件的迴避設計,但化學會有所反應,我們來看看原告Astra公司如何神乎其技的進行舉證,最終拆解被告的「迴避設計」。 IN RE OMEPRAZOLE PATENT LITIGATION案 本案是由被告Apotex Corp.、Apotex,...

為何一案兩請中的新型專利被判無效,對應的發明專利還能被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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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在專利申請實務上有所謂的「一案兩請」制度,同一申請人可就相同創作同時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因為新型專利只採形式審查,正常情況下會先獲得核准,但一樣的創作僅能授予一項專利,在對應的發明專利即將被核准前,申請人必須選擇保留其中一者。然而在對應的發明專利審定前,新型專利已當然消滅(如未繳年費)或被撤銷者,由於新型專利的排他權已失其效力,專利行政機關自然不應再核准對應的發明專利,否則便從公眾手中剝奪自由使用技術的權利。 有位獨立發明人 (以下統稱發明人Y) 為了保護自行開發的玻璃尖鋼筆,採取了「一案兩請」的專利申請策略。因緣際會下,發明人Y從網站上購得某家業者 (以下統稱L公司) 公開...

解決人才荒,將是EPO最大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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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在世界專利版圖上的重要性,並沒有因為英國脫歐或者單一專利難產制度而下降,反而隨著內部市場統合以及司法判決而提升。但現在最大的問題是,就算歐洲專利局已經年年提升專利審查與舉發審理的效率,還是趕不上專利產業的需求。加速補足質量均佳的人才,是歐洲專利局的當務之急。 專利業界只要一談到歐洲,很難不聯想到命運多舛的歐盟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確實,在英國明確聲明退出、還有德國立法進程緩慢的影響下,歐盟單一專利制度的實現愈來愈遙遙無期;但不可否認的是,歐洲仍然是全世界數一數二大的經濟體,經濟政策也穩定地朝向跨國統合的方向進行; 此外,歐洲專利法制的國際影響力也與日俱增,例如...

複數專利權人想各拿一份USPTO專利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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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有兩個人申請專利,可以拿兩份專利證書一人一份嗎?」 「不行,證書正本只有一份。」 「付錢也不行嗎?」 「不行,證書正本只有一份。」 部分美國案有複數共同申請人,將領證時,偶爾有申請人以為證書會按人頭數發,也就是每個申請人都能一人一份。不過實務上USPTO只發一份專利證書,即使申請人、專利權人願意付費,USPTO還是只發一份證書正本。 或許有人好奇,如果真的付費請USPTO再發一份證書會發生什麼事呢?事實上,的確曾有人以此為由,依37 CFR 1.182繳400美元提Petition,請求USPTO發出證書副本給第二位受讓人。 結果兩個半月後收到USPT...

WIPO 智財權事實與數據 2019:專利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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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WIPO發布了《WIPO IP Facts and Figures 2019》報告,當中公布了2019年全球的智慧財產權統計數據,北美智權報將分別撰文簡介專利及商標領域的發展狀況。在專利部分,專利5大局 (CNIPA、USPTO、JPO、KIPO、EPO)的專利申請量占了全球申請量85.3%;值的注意的是,中國CNIPA單一專利局的申請量即占全球申請量46.4%,與排名第2至第11的10個專利局之申請量總和相約,數量相當驚人。 在簡介各國專利申請的狀況之前,先說明一下全球的智財權保護情形。從圖1各區域智財權申請之比例分佈可發現,亞洲已成為全球智財權申請的樞紐,不管是發明專利、實用...

競爭者專利資訊研究之重要性 — Suprema, Inc. v.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案判決之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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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Suprema, Inc. v.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案中,專利權人Cross Match Technologies公司(以下稱CMT公司)於國際貿易委員會(以下稱ITC)申訴Suprema公司及Mentalix公司等因侵害其美國專利第7,203,344號(第344號專利)、第7,277,562號(第562號專利)、與第5,900,993號(第993號專利)而違反美國關稅法337條款(19 U.S.C. § 1337)。 以第344號專利為例,其名稱為「生物特徵影像系統與方法」(Biometric Imaging System and Metho...

「運用」方能取得專利適格 ─ 2020年Illumina v. Ariosa Diagnostics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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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CAFC在Ariosa案判決「游離胎兒DNA」的發現和偵測方法發明僅是一種對自然法則的複述,不具專利適格。2020年,CAFC對該自然現象的後續技術發展產生不同的專利適格認定,其判斷重點聚焦在系爭請求項是否具專利適格的重點在於該請求項是請求「一種自然現象」,還是「運用該自然現象的方法」,本文以Illumina v. Ariosa Diagnostics案解說CAFC在判斷上的差異。 美國專利法第101條規定任何人發明或發現新穎而有用的「方法、機器、製品或物之組合」,在符合其他專利要件後皆得取得專利,稱為「專利適格」(patent eligibility)。美國最高法院給予該...

USPTO引進「Patents 4 Partnerships」(已改為Open Data Portal)市場平台,初期以COVID-19專利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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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於5月初推出了一個新的智慧財產權網路市場平台「PATENTS 4 PARTNERSHIPS」(現已改為Open Data Portal,更新資料:2025/6/20),此一市場平台旨在為公眾提供一個用戶友好,可搜索相關已公開專利申請的資料庫。相關專利主要指COVID-19新冠病毒相關,且是主動願意授權的已公開專利。USPTO表示推出新IP市場平台除了是為了促進各種關鍵技術的創新、主動授權和商業化外,同時也希望能有助於傳播有價值的專利訊息。 美國總統川普於2020年世界智慧財產權日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 2020)...

進口方法發明製成之物的侵權:2019年美國Syngenta v. Willowood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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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與臺灣專利法中有一種侵權類型,是在國外使用方法專利製造之物,進口到國內或在國內進行銷售,也會構成侵權。2019年美國Syngenta v. Willowood案,就涉及這樣的問題。由於美國專利法對於多人分工實施一方法專利時,有一個特殊限制,必需要由單一實體負責,才會構成方法專利侵權。因此,2019年美國Syngenta v. Willowood案討論的問題在於,從國外進口方法發明製成之物的侵權,是否要限制,在國外的方法侵權也須限於單一實體規則? 美國專利法第271條(g)使用方法專利製成之物的侵害 美國專利法的各種侵權態樣中,第271條(g)規定:「任何未經授權向美國進口、在美國提...

亞太國家運用AI輔助專利商標審查 – II:日本、韓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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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260期亞太國家運用AI輔助專利商標審查 - I:澳洲、新加坡、菲律賓 一文,本刊期會將重心放在亞太國家運用AI輔助專利商標審查的第二站:日本及韓國。 日本 日本使用人工智慧AI來輔助專利及商標審查共有3大目的及6大目標。圖1是其6大目標的時程表。 3大目的包括 (1) 針對IP處理作業,發展更複雜,更高效的業務管理操作方式、(2) 改善對用戶的服務、(3) 推動JPO員工工作方式之改革。而6大目標則為 (1) 回應用戶的問題(第3級)、(2)申請程序數位化(第3級)、(3)分配專利分類(第3 ~ 4級)、(4)進行前案檢索(第4級)、(5) 進行商標圖形前案檢索(第3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