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列文章精選了9篇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關於化合物專利的顯而易見性判決,摘錄了判決中判例法的見解與準繩作為系列文章的第一篇,希望能於專利從業人員在思考顯而易見性時提供一些方向或指引。本系列9篇文章中,分別有6篇與新化合物相關、2篇與立體異構物相關及1篇與鹽類相關。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Bristol-Myers Squibb Co. v. Teva Pharmaceuticals USA, Inc. (Fed. Cir. 2014) 案中指出,顯而易見性需要評估四個Graham因素: (1) 「相關領域中通常技藝的水準」,(2) 「先前技術的範圍和內容」,(3) 「先前技術和系爭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