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產自Gruyere的Gruyere乳酪:Interprofession du Gruyere v. U.S. Dairy Exp. Counc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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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 GI)保護不僅牽涉到舊世界(移民來源地)與新世界(新移民地)的利益衝突,往往也面臨著通用化的威脅。來自瑞士及法國的Gruyère乳酪雖已是歐盟的受保護地理標示(PGI),但在美國消費者眼裡,卻可能只是某種乳酪的代稱。 本案爭議源自原告Swiss Interprofession du Gruyère與French Syndicat Interprofessional du Gruyère在2015年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申請將「GRUYERE」註冊為證明標章,用以證明產自瑞士及法國Gruyère地區的乳酪。惟遭到被告U...

專利侵害之損害賠償計算、與系爭請求項經部分無效後之重算—美國WesternGeco L.L.C. v. ION Geophysical Corporation案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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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計算中有所謂「所失利益」(lost profits)法,其估算「若不是」(but for)侵權行為時專利權人所早已獲得的銷售利益。基本上,專利權人必須舉證:(1)專利產品的需求;(2)沒有可接受的非侵權替代物;(3)其生產與行銷的能力,以能開拓該需求;(4)其所早已獲得的利益金額。 不過,當民事訴訟過程中,有部分的系爭請求項遭無效,則原所失利益法賠償金是否應重新計算?本文在介紹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的WesternGeco L.L.C. v. ION Geophysical Corporation案判決,供實務界參考。 背景 本案原告暨專利權人為WesternG...

商標侵權使用與註冊使用的區別:2019年VersaTop Support Systems, LLC, v. Georgia Expo, Inc.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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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商業上使用」(use in commerce)是美國商標法上的重要概念。在商標侵權訴訟中,不論請求的基礎是美國商標法第1114條的註冊商標,或是1125條的未註冊商標,原告都必須舉證被告之行為構成侵權使用;亦即,被告未得原告同意,於商業上使用其商標。就商標權之取得,美國法奉行先使用原則,商標權歸屬於首先將商標實際於商業上使用於特定商品之人。在申請商標註冊時,申請人若實際於商業上使用該商標為申請基礎,需提交於商業上使用之證據。若申請人未實際使用該商標,而以意圖使用為申請基礎,則需宣示具有於商業上使用的真實意圖(bona fide intention)。 美國商標法第1127條將「於...

吉普越野車的外觀商標保護: 2022年第六巡迴法院Mahindra v. FCA US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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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普(Jeep)從1986年推出經典越野車Wrangler銷售至今,有明顯的外觀特徵,在美國受到未註冊商標的保護。來自印度的馬亨達(Mahindra)生產類似Jeep造型的越野車ROXOR,被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認為侵害Jeep車外觀造型保護,命令禁止進口。2020年馬亨達重新設計了ROXOR,但吉普母公司FCA認為修改的幅度不夠,要求法院擴大禁令範圍,要達到「保持安全距離」的程度。 馬亨達模仿Jeep越野車的受保護商業外觀 美國飛雅特克萊斯勒集團(FCA)旗下擁有吉普這個品牌。Jeep從1986年推出經典越野車Wrangler銷售至今,就車前方的水箱罩的七個直立柵格和圓形車燈有註冊立體...

歐盟商標混淆誤認之探討 ─ 圖文商標近似審查首重文字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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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及商標近似與否,是以外觀、意涵及讀音呈現給相關消費者之整體印象來進行判斷;不過商品銷售及服務提供的方式會影響商標在形、音、義上近似判斷的比重,如一般於商店販賣的商品,消費者僅會看到帶有商標的產品原始包裝,故外觀會被賦予比重較重之考量,而商標外觀的呈現,通常包含圖形、文字及記號,一般消費者在挑選商品時,除非商品本身具專業性或價位較高,例如藥品、汽車,都是施以一般注意力選購,不會細究商標組成元素,因此在某些情況下,即使比對的商標上有明顯不同的設計,商標上的字母跟數字亦可能造成混淆誤認。 根據歐盟商標審查基準,當一商標包含圖案及文字兩者元素,相較於圖案或設計,文字原則上會給予消費者較深刻...

未註冊商標之產品外觀是否取得後天識別性?2022年第九巡迴法院P&P Imports v. Johnson Enterprises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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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P&P公司於2016年底推出一款大型庭院式四子棋產品,在Amazon上成為最暢銷玩具。不久後,另一家公司推出大小、配色都一樣的產品。P&P公司主張自家的產品大小配色之產品外觀,屬於受保護的未註冊商標,而控告對方侵害商標權。雙方在法院爭執,此種大小配色之產品外觀,是否取得次要意義(後天識別性),而可主張商標保護。 庭院大型屏風式四子棋產品 P and P Imports公司(以下簡稱P&P公司),以GoSports這個品牌銷售戶外玩具產品。其在2016年12月起推出「大型四子棋」(Giant 4 in a Row Game)這款玩具品,該產品將一般桌遊的屏風...

商標之國際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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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和專利權一樣,採屬地保護原則,簡言之,在於特定國家或地區取得商標權後,其受保護的範圍僅限於該註冊領域境內。也就是說,即使商標在我國已經獲准註冊,但如果商品要行銷到其他國家,在當地國也應申准註冊,才可避免侵害到他人的商標權。在台灣,商標權受我國商標法規範,如要拓展海外市場申請商標註冊,則應了解相關的國際規範。與商標權有關的國際協議除了TRIPS以外,還有WIPO下所執行的商標國際條約或協定,主要包括「巴黎公約」、「馬德里協定」、「馬德里議定書」、「商標法條約」及商品與服務分類有關的「尼斯協定」。依據台灣智慧局TIPO及WIPO官網說明,簡介如下。 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

專利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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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設置「舉發」制度的目的,是因為發明、新型、設計專利申請案經核准公告後即取得專利權,發生獨占排他之效力,故為了調和專利權人與公眾之利益,才產生此一之公眾輔助審查制度,以期藉公眾之協助,使專利專責機關就已核准公告的專利案再予檢視,讓專利權之授予更臻正確無誤,也提高社會公眾對於專利制度的信任。 除了專利法有舉發的相關規定,依據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法院於民事侵權訴訟中應就專利有效性抗辯進行審理判斷,亦即被控專利侵權人可在訴訟中對系爭專利提出類似舉發的主張,但應注意民事訴訟的判決確定結果僅對個案具有拘束效力,亦即該專利權仍然存在;而經專利舉發撤銷專利權確定者,其專利權效力視為...

談涉專利連結制度之民事侵權訴訟 與禁止侵害請求權之訴訟標的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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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學名藥申請案的專利訴訟(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中,該法院認為本案排除侵害請求權「屬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排除專利權侵害所獲之利益核定」,但卻指出計算此利益之方法與證據不存在於卷內,故「屬不能核定」而應以165萬元定之。 該法院明瞭計算該價額時應參考「原告專利產品銷售量、獲利率、專利權剩餘有效期間、訟爭確定期間、相關產品之產品週期及價格因技術進展之變動性、產品之市場替代率、原告專利授權金多寡等諸多因素」,卻違反最高法院於102年度台抗字第317號民事裁定之見解,即:「倘法院在客觀上可得依其職權之調查,資以計算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即不得謂訴...

用於違法商品的商標能否註冊:TTAB 2020年In re Stanley Brothers Social Enterprises, LLC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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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於違法商品的商標能否註冊?美國一家公司將含有大麻成分的商品申請商標,被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認定將商標用於違反聯邦法的商品而核駁,申請人不服又向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TTAB)提起上訴…… 本案背景 科羅拉多州的Stanley Brothers公司透過雜交育種,培育出一種大麻二酚(CBD)含量高,且四氫大麻酚(THC)含量低的大麻植株。THC是一種精神活性物質,會引發使用者的亢奮體驗。CBD則不具精神活性,而且有抑制THC的效果。Charlotte Figi是一位罹患小兒頑固型癲癇症卓飛症候群(Dravet Syndrome)的小女孩。她的父母認為Stanley Broth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