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審查人員與從業人員的日常工作與進步性 (專利法第22條第2項) 相關居多,新穎性 (第22條第1項) 次之;不論是新穎性還是進步性層面、也不論是核駁還是答辯行為,都可說是以論證、說服為中心展開。但當核駁理由是專利法第26條第1項的時候,就不太有修正的空間了,輕則審查人員誤會一場,從業人員提供說明與佐證即可令審查人員明瞭;重則因為說明書本身存在先天缺陷而回天乏術。
專利法第26條第1項
法條文字很簡單: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白話似乎是:說明書要寫得明明白白,讓同行能看懂,還要能讓同行可以看著說明書而完成一模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