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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加入海牙體系 相關配套修法2015/05/13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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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協定》預定2015年5月13日開始在美國生效,為加入海牙體系,USPTO公告37 CFR配套修法(註1),2015年5月13日起新申請的國際設計申請及美國一般設計申請案,經USPTO實審通過後,在美國可享有公告後15年的專利權保護,較舊制多一年。 同時自該日起,美國申請人也可經由海牙體系提交國際設計申請,一件申請案最多可包含100件工業設計,儘管各局仍可依本國規定予以實審,是否准予專利仍得看各局實審結果,但對申請人而言,這是以單一語文申請案取得在多國註冊其工業設計的機會。 因設計專利申請案可提交彩圖,USPTO此次修訂設計專利申請案彩圖提交辦法,無需申請人另外依37 CF...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五十五》 您應該知道海牙協定中申請人的要求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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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協定對於設計專利申請人的規範,基本上與PCT的規範相同,就是締約國的國民或是居住在該國的居民,都可以提出申請案;若是公司法人者,則以在該國有合法的營業所為判斷標準,凡是在該國有合法營業所者,則可以公司為申請人提出申請。然而,海牙協定申請案的提出與指定適用都不同於PCT體系,不可以單純的以PCT認知去理解海牙協定的規範,必須以全新的角度去瞭解它。 讀者應該也注意到最近關於專利的新聞,那就是美國與日本正式公告加入WIPO的設計專利申請體系海牙協定了。中國SIPO最新公布的專利新聞中指出,對於因應海牙協定的約定,中國專利法也在進行大幅的修正草案,尤其是設計專利部分。另一方面,台灣TIP...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五十四》 延後實質審查與專利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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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智慧財產局(TIPO)在2015年3月24日公告一項措施,那就是發明專利申請案「延緩實體審查」,且自同年4月1日開始施行。從名稱上可以知曉該項規範的內容,就是實體審查往後延緩。具體內容簡述如下: 首先,適用的申請案當然是發明申請案,因為只有發明申請案的實體審查必須經過要求的提出之後,審查官方會進行實體審查。新型申請案不經過實體審查,而設計申請案則是TIPO官方自己會進行實體審查,不需經過要求提出的階段。 再來就是如果申請案有下述情形存在者,不可提出此項要求: 申請案已受有審查意見通知或已審定。 申請案已提出分割之申請。 申請案係由第三人提出之實體審查申...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五十三》 中國設計專利權與著作權關係詭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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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中國法院2013年的侵權糾紛的判決導出了一種思維:「一個心智產物,二個權利重疊時,只可以主張一種權利;若因為他種權利已經失效,另一種權利也跟著失效。而未重疊部分,則互相不干擾。」但如此權利共消共長的判決內容合法嗎? 大家都知曉,專利權期間是給予專利權人專屬的使用權,任何第三人,在該期間未經過專利權人的同意,不得任意自行製造、販賣或為任何違反專利法規定的行為。若恣意為之者,將必須承擔侵權的賠償責任。所以,當專利權期間已經到期,該專利權就成為公共財產,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該專利。但是所有心智產出物,只能以專利保護嗎? 何謂心智產出物?只要凡是自然人腦力活動的結果的物品都是心智產出物...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五十二》 中國專利法優惠期與商標法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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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申請人欲主張專利法的優惠期還是商標法的優先權時,都必須先確認該些公開行為,是否符合中國的規範,避免造成自己的申請案被駁回的狀況發生。中國大陸商標法僅限於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時,方可適用,像許多台灣廠商都會參加的德國CEBIT展或是台灣COMPUTEX電腦展等,都不是該項規範的展覽。 讀者們對於中國的專利申請規範中,應大都知曉會有優惠期。也就是申請人在提出專利申請前的6個月內,符合專利法第24條記載的狀況時,申請案不喪失新穎性,又稱做寬限期。 該條文所述的狀況為: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五十一》 舉發與行政訴訟中的舉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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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提出舉發時,必須注意專利權期間的狀況。如果在舉發以及後續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程序終結前,專利權仍未到期消滅者,則僅依舉發證據即可進行審查與訴訟程序;但若是對於專利權期間已經期滿的專利權要提出舉發時,提出人就必須具備「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方能使自己的訴訟基礎穩固,等待舉發證據的爭辯。 甲公司與乙公司是商場上的競爭對手,對於彼此的產品都非常清楚。有一次甲公司將改善產品結構,使產品更加便利的新型發明,提出專利申請,並如期的於6個月後拿到專利權,隔月便正式產品上市銷售。初期該產品的銷售狀況不是很好,在沈寂多年後,因為網路團購以及部落格文章的大肆瘋傳,使得該項產品的名聲越來越大,銷售量也...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五十》 共同侵權行為的犯意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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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中華民國92年3月31日起,所有專利侵權行為都是民事法規範的對象,必須以民事訴訟方式保護專利權,並排除刑法共同正犯間的「犯意聯絡」成立要件。亦即,即使所有侵權行為人,都不知道其他的侵權行為人時,仍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李先生家中從爺爺那一代起,從事冰品的製造,雖說現在是冬天,但是販售金額與數量,仍是維持一定的量。但為求市場上的創新與突破,於是著手對冰品造型的研究,期間設計可愛的動物、食品與花朵的造型。 某日,與朋友聊天時,朋友告知相關設計非常有創意,應該去申請設計專利,以保護市場的佔有率。李先生抱著嘗試的心態,將自己的設計圖樣向智慧局提出申請,因為設計迥異於是面上的產品,具有...

USPTO公告依Novartis案Fed. Cir.判決變更PTA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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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Fed. Cir.)2014年1月公告Norvartis v. Lee一案判決結果(註1),認定USPTO有關35 U.S.C. 154(b)(1)(B)(i)的法條詮釋不正確,USPTO徵集公眾意見後,2015元月正式修訂37 CFR部分專利權期間調整(Patent Term Adjustment;PTA)規定(註2)。 依35 USC 154(b)規定,若申請案繫屬USPTO程序期間(Pendency)超過3年,即屬官方B延誤(B delay),因申請案較晚公告,專利所有...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四十九》專利權公告前的產品販售有權利耗盡的適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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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耗盡是在專利權產品販售後,專利權人不得向取得專利權產品之人主張專利權,目的是在保護善意第三人以及市場交易的安定性。現在法院判決卻將此原則往前延伸至專利權尚未取得前的產品,這似乎與該原則的目的有出入。該判決的目的是要打破權利耗盡的限制嗎? 王先生從事美容產品事業,嗅到女生對於睫毛捲翹在意的商機,於是針對假睫毛的生產以及捲翹下功夫研究。針對市面上已經存在的假睫毛生產工具機的問題,提出了模具、裁切與捲翹加溫器的三項發明。為搶得商業利潤,在提出專利申請前,已經委託A公司生產假睫毛以及捲翹加溫器,市場的業績直線上升。有錢大家賺時都沒有事,直到專利核准後,雙方便發生爭執了! 原來當初王...

2015年美國專利法規相關事件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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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東時間2015年12月22日傍晚,正值年底送件高峰,全美有許多人正全力趕工、希望手邊工作漂亮收尾好安心休假,不料USPTO送件、繳費、檢索、審查…,眾多平台無預警癱瘓,甚至連傳真也斷訊,面對優先權期間及各項官期即將截止的壓力,美國專利商標申請送件人員霎時陷入集體恐慌。一場天外飛來的聖誕驚奇,或許不及國會修法和法院判例影響深遠,但一年將盡卻遇上這起風波,應是眾多美國IP從業人員難忘的插曲。 根據USPTO聲明,事發當天該局總部所在地跳電,局內配置的兩台大型電力濾波裝置嚴重毀損,推測因而導致USPTO其他系統停擺,USPTO局長Michelle K. Lee為此宣布:2015年12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