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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六十四》 EP申請案優先權主張沒有正式契約書,這樣救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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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適切地與最適切法律的適用」之原則,應用於實際案件時,審查委員認定的標準不同,答案可能就是一百八十度的翻轉。因此,「最適切地與最適切法律的適用」之原則只是一項逼不得已時之補救措施,為了防患未然,最好的方式,就是在契約中明確載明爭議發生時的管轄地以及適用法律,避免日後爭執發生。 前期文章EP申請案優先權主張可以用回溯讓與合約,替代原應存在的讓與契約嗎?中提到歐洲 (EP) 專利申請案的優先權主張,因申請人與優先權基礎案的申請人間,未於當時簽署正式的優先權轉讓合約書,在取得專利權後,第三人提出異議,認為該案件優先權主張無效,所以可以引用優先權日到申請日間的先前技術文件作為核駁引證文件,...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六十三》 EP申請案優先權主張可以用回溯讓與合約, 替代原應存在的讓與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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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案的優先權主張權利存在與否,歐盟專利局並不會去審理。也就是說,只要申請人填入與提交,前述優先權主張應備具的文件,歐盟專利局就會推定優先權主張有效。但如果發生第三人提出申請人主張該優先權是無權利時,這時候舉證證明優先權存在的義務就落在申請人身上… A公司是一家電子產品生產製造公司,看中歐盟市場的廣大。但因為美國暫時案制度可以先減少申請人的負擔,於是先將公司的發明提出美國暫時案申請。在暫時案提出後的6個月時,出現一家紙上公司(就是在避稅天堂註冊的公司)B,雙方協議後續的歐盟申請案,由B作為申請人,並且主張A公司的美國暫時案作為優先權基礎案。B公司請歐盟代理人協助處理送件,審查過程...

專訪周延鵬:錯誤的政策讓台灣智財發展空轉30年 未來該怎麼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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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延鵬:「以我在智財界32年的觀察,政府在智財領域沒有做過什麼有意義的事情,而且太依賴學術界及法人研究單位,也因此把台灣的智慧財產發展給葬送掉。過去台灣ICT產業在專利方面都做錯了,並沒有形塑成國際專業能力,只是大量依賴學術界及法人研究機構,積非成是,將錯誤的觀念透過學校及法人單位,大量擴散出去,擴散到業界再繼續發揚光大,這就是台灣專利沒辦法翻身的原因。更嚴重的是我認為如果大陸專利界在這一輪創新創業政策中起來,那未來台灣廠商連在大陸立足之地都沒有。」 針對最近盛傳高通 (Qualcomm) 智權部門即將與其IC設計本業分家一事,特別約訪了前鴻海法務長,現任世博科技顧問公司執行長及賽恩...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六十二》 美國專利申請的保命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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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聘僱契約書也是紙本文件,但是讓與契約書的效力大於聘僱契約書。因為讓與契約書的客體非常具體,就是該項發明與專利權,而聘僱契約書的內容卻是籠統的,多是記載「在職期間,所有智慧財產都應歸屬於公司」,究竟是哪項智慧財產,在聘僱契約中都是無法指明的。因此,公司在申請美國專利時,不論是以發明人或是公司作為申請人,務必一定要取得發明人簽屬的讓與該發明權利契約書,這是一張具有百分百絕對效力的保命符。 甲公司是一家資本額不大的中小企業,為能在狹窄的競爭環境中生存,除了代工產品外,也兼做部分研發工作,以開拓公司的產品路線,增加公司的營收。公司創立初期,由於僅是未超過20人的公司,因此並未建立員工應簽...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六十一》專利權不見了!系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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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創新技術而想從產品中獲得龐大利益,在進行專利保護時應先慎選事務所。而且在撰寫專利稿件過程中,應要求發明人與事務所充分溝通,讓事務所真正瞭解發明內容,再將發明完整的載入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中。在校稿期間,發現稿件有錯誤敘述時,也應嚴正要求事務所修正,方能避免發生憾事! 甲公司是一家食品烘焙機器製作公司,為能使機器更符合店家成本要求,開發出一個省電的機器,運用快速發熱裝置,使機器快速達到運作溫度,節省時間成本。 一推到市面上,眾多店家都向他購買,一時之間同業非常眼紅。其中乙公司於是仿製該產品,從中獲得不少利益。甲公司眼看自己的利益被搶走,於是一狀告上法院,告乙公司侵害專利權。...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六十》 透過馬德里國際註冊取得商標真的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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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德里國際註冊,固然提供一個快速、便捷與便宜的申請管道,但也隱藏者一槍斃命的風險。所以,商標的申請是隨者產品/服務使用的國家與類別而浮動,隨時依據狀況提出申請案。但是否真的要走上馬德里國際註冊一途,可能還是要有詳盡的產品策略方向,不要一味的只提出馬德里國際註冊。 大家應都知曉商標權也是如專利權般,為屬地主義下的產物,也就是說,商標權的權利主張僅可及於該地區或國家,並無國際性的商標權。而專利權有個PCT制度,可以先取得國際申請號,再擇期進入PCT的成員國,經過審查後,取得該成員國的專利權。而商標也有此制度,那就是馬德里國際註冊。 馬德里國際註冊是由兩個協議/協定組成的,一個是「馬...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五十九》專利權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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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申請多國專利時,如果其他國家的申請人與第一國的專利申請人為不同一人時,必須要取得優先權的權利來源證明,並簽署正式的法律文件;否則在出現訴訟糾紛時,很容易會因申請過程中的便宜行事,讓已到手的專利權變成無效。 甲公司為手機通訊專利研發公司,很早就佈局於手機專利技術開發,開發期間為保護公司的資產,於是在發明內容經過評估後,具備專利性時,立即提出美國專利的申請。雖與通訊標準協會有多次的接觸,希望能將公司的發明列為通訊標準之一,但卻是始終未有所獲。多年後,甲公司的專利人員知悉專利蟑螂的發展體系後,便向公司高層提出一個想法,就是將專利權信託讓與給設立於免稅天堂的境外公司,由那家境外公司,拿...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五十八》 專利權與瑕疵擔保的糾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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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專利權被撤銷,被授權方以瑕疵擔保解除契約後,授權方所收取授權金的法律地位又是如何?係屬不當得利嗎?司法院101年智慧財產法院座談會民事訴訟類第6號提案,曾經討論此問題,結論為「不成立不當得利」! 甲公司一項改良式發明,為取得市場地位,於是提出新型專利的申請,也如期拿到專利權。由於該項改良式發明,可以在生產過程中減少生產材料的損失,公司成本也跟著下降,因此可以給客戶更優渥的購買價,也逐漸拉開了市場的佔有率。 乙廠商發現該項發明符合自己的需求,於是向甲公司尋求授權。雙方意定授權金額,係依據每月銷售的數量去計算授權金。乙方取得授權後,也拉大公司的營收。可是卻從未給付甲方授權金。甲方...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五十七》 弔詭的新型專利權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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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專權的更正是形式審查,但在更正一途中,卻有一種更正可以獲得實體審查的效果,那就是「更正」與「舉發」並存的狀況。當新型專利權在更正審查中,第三人對該新型專利權提出舉發,或是,反向狀況發生;新型專利權的更正案會併同舉發案,全數以實體審查方式進行審查,使新型專利權達到實體審查的效果。 新型專利是大家所周知的快速取得專利權的方式,只要申請案符合形式審查的要件,大都可在申請日後的6個月內拿到核准通知書,甚至有的申請案更快。收到核准通知書後,可在收到日後的3個月內,繳納相關費用後,就可拿到一張發燙的專利權證書。 新型專利權由於僅是形式審查,未經過實體審查,所以專利權的穩定度較差。這時候...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五十六》 申請案外文本可作為判斷擬制喪失新穎性的引用文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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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辯論終結的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14號的智慧財產法院判決,著實給判斷擬制喪失新穎性的要件丟了一個震撼彈,雖說此案已經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最終結果如何仍待日後的判決,但也是一個應知曉的判決。 案情簡述 此件於民國85年8月27日提出申請,之後經公告發明第97574號專利權。後經他人提出舉發,智慧局以(101)智專三(三)05053字第10121338980號決定書,認定舉發成立,專利權人不服,向訴願委員會提出訴願而被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審理。 審理中,主要的舉發證據為申請日85年4月25日,公告日為88年9月11日的前專利權。前專利權的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