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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七十三》網路資料之舉發證據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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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舉發是專利制度中的一環,但也可以成為一種在市場中打擊對手的手段:就是利用舉發手段使對手專利無效,繼而影響其產品在市場的銷售。廠商收到智慧局的舉發通知後,面對舉發證據,又該如何應對? A公司對於研發工作管理非常嚴謹,也非常鼓勵發明人提出專利申請,除可以提供公司的無形資產價值外,員工也可以有相當的獎勵,可說是雙贏政策。近日發明人B的一項發明相當受到公司重視,預計應是可以讓公司營收增加的利器。歷經申請與答辯過程後,終於收到核准通知書,並於繳納領證費與相關年費後,取得專利權。公司在尚未取得專利權之前,便已經依循該項發明的成果,對公司產品著手改進。現在已經取得專利權了,則是如火如荼的推出...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七十二》 臺韓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開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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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自2016年1月1日起,開始與韓國智慧局局實施優先權證明文件的電子交換作業。但不是所有種類的申請案都可以適用,而是僅限於臺灣與韓國的「國內發明與新型」申請案,不適用「設計、商標與PCT申請案」。 智慧局(TIPO)繼與日本專利局開始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後,終於自2016年1月1日起,開始與韓國智慧局局(KIPO)實施優先權證明文件的電子交換作業。此項作業兩局已經商談甚久,都是希望可以減少申請人的成本支付,而且更快速與正確的使兩局取得優先權證明文件。 誠如前述,自2016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此項措施,而且是免費的哦!但注意,不是所有種類的申請案都可以適用,而是僅...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七十》 美國對專利直接侵權的司法意見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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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廠商為了規避專利侵權的法律責任, 而使出拆分方法專利的技術要件的手段:自己僅完成九成方法,最後一成的完成動作,交給客戶自己完成。這樣可以嗎?不會造成侵權嗎?現在這種盤算,在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Akamai Techs., Inc. v. Limelight Networks, Inc.案 (2015/8/13) 全院庭審(en banc)的決定(Decision)中,已明確指出了新的判斷標準。 A公司是一家網路公司,著重資料傳輸快速與安全的技術,標榜是世界領先的技術。也因為是技術領先,所以有著多項專利權遍布各國,其中美國更是重點中的重點市場。 經過多年的發展,A公司終於掌...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六十九》聘僱契約與營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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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公司資料有「秘密性」且具有「經濟價值」,但是卻是放任任何人都可以取得或看到該資料者,那該些資料仍是不被營業秘密法所保護。公司要將資料轉入「營業秘密」去保護時,必須先釐清該些資料的要件是否符合營業秘密法的要求,首先就是「秘密性」,接下來就是「經濟價值」與「保密措施」的判斷。 每一個人進入一家公司時,應該都會簽署聘僱契約書,書中記載著未來的工作項目,工作時間以及薪水…等,其中有幾條是關於智慧財產權;簡單的約定是,「在公司任職期間,運用公司資產所產生的智慧財產權,都歸屬於公司所有。」當A進入B公司,也是如此,正常的簽署了聘僱合約書。 A在B公司擔任的工作是向客戶確認客戶所提供的...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六十八》 化合物的共同發明人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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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必大家都知道,可以列在發明人之人,必須對申請專利範圍有實質貢獻之人,不論他的貢獻度是多少,都可以是發明人。那化合物的共同發明人之認定標準又是如何? 甲於大學修讀博士學位時,研究的主體是化合物研究,包括各種抗癌物質。畢業後轉入民間公司任職,與乙、丙為研發單位的同事。而丁身為研發單位主管,由於主管工作繁忙,所以已經不再接觸實際的研發工作,僅是在研發會議中提點相關基本化合物知識與解釋已經存在的相關技術。 某次,公司已經訂出時間表,對化合物的研究,丁僅是陳述基本知識與公司的要求,之後便交給甲、乙與丙處理。由於該項化合物的研究,甲在學期間多有接觸,於是三人同意交由甲主導,乙與丙從旁協助...

USPTO調整錯標外國優先權案號逾期更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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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USPTO現行政策,申請人若錯標外國優先權案案號,即使更正之時已超過申請日起算4月或優先權日起算16月的期限,並不要求申請人另提逾期補主張外國優先權Petition。但依該局2015年10月6日公告,前述作法將在11月有所調整,再遇逾期更正狀況,申請人需提逾期補主張外國優先權Petition,才能順利更正這類錯誤。 其實,若申請人錯標且逾期更正的是美國國內優先權案案號,USPTO本來就會要求申請人併提逾期補主張Petition,並於同意更正後,再以正確資訊重新公開其申請案內容。而逾期更正錯標的外國優先權案案號,依原本的作業程序,不僅不需併提逾期補主張Petition,USPTO也不...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六十七》 均等論使用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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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打官司之前,專利權人必須先清楚自己專利權的範圍有多大,這就涉及當初專利申請書中的專利範圍的內容。如果在文字中已經自我限縮專利範圍,在取得專利權後,就不可以再主張擴大專利範圍。此外, 要注意均等論有一定的使用限制,不能隨意使用均等論來擴張或延伸專利範圍。 A公司是家系統傢俱製造商,產品型錄中有多種產品,包括餐桌椅、客廳桌椅、客廳櫥櫃、鞋櫃…等。其中某款鞋櫃申請了新型專利,專利範圍中所述的技術特徵重點是「複數個連接件」。該產品於市場的銷售狀況不錯,於是另一家傢俱製造商B,仿製該項產品,並以低於A公司產品的價格打入市場,從中獲利不少。A公司不願吞下這口氣,於是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民事侵權賠...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六十六》 聘僱契約書與讓與契約書的法律效力差異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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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以公司名義提出申請時,最好在申請之前已經取得發明人正式簽署的讓與契約書;如果急於提出申請,而以有權要求發明人讓與發明權利之身分提出申請,於日後也應取得發明人簽署的讓與契約書,以保障公司的權利。 相信大家都知道,專利申請權以及專利權都可以辦理轉讓登記,僅是因為國家法律制度不同,而有「登記生效」與「登記對抗」的不同。登記生效,就是讓與契約雙方雖然簽訂成立,但是要真正生效必須辦理登記後,讓與契約才會生效。登記對抗,就是雙方契約成立與生效,都在簽約當下已經合法,而登記僅是為對抗第三人,並無礙雙方契約的效力。 對於大陸法系的國家而言,專利申請時,多是直接以公司作為申請人。因為專利法...

散出型晶圓級構裝 (Fan-Out WLP)之技術與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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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消費性電子產品對於可攜式(Portability)及多功能(Multi-function)之需求,迫使微電子構裝發展朝小尺寸、高性能、及降低成本前進。晶圓級構裝(Wafer Level Package; 簡稱WLP)具備縮小構裝尺寸之優勢,剛好迎合行動電子產品之市場趨勢。 然而,傳統WLP構裝是將晶片的I/O點,經由散入(Fan-In)技術將凸塊以矩陣式( Area Array)排列於晶片面積內,簡稱為Fan-In WLP。然而,決定晶片是否可採用散入(Fan-In)技術構裝之前,必須同時評估元件尺寸、I/O接點數及間距等因素,進而確認晶片是否有足夠的空間容納所有的連接點。 前段I...

《專利管理 - IHPA工作故事系列之六十五》 國外專利權權利爭執司法管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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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權主張權利」必須依附在母體的暫時案,當暫時案不存在時,「優先權主張權利」也就不存在。所以,最終該EP案對於美國暫時案優先權主張的權利以及衍生的移轉生效要件,都應是依循美國法律,而不是臺灣法律;廠商務必多加注意。 前期文章EP申請案優先權主張沒有正式契約書,這樣救可以嗎?中提到,EP申請案的優先權主張符合法律規範的處理方式,就是引用臺灣的民法法律,因為臺灣民法並未規定契約必須是以書面方式處理。所以,雙方當事人間的合意一致,就是合約成立與生效,並以臺灣知名大學教授的Declaration作為佐證。可以如此的處理方式,EPO當局的決定尚未公開,但在台灣有個判決卻是可以作為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