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發明人無法於短時間內清楚估算出一項研發成果的市場需求及市場價值、或是在現階段投入智權保護的資金有限、又或者是發明人來不及在技術公開日前完成美國專利申請的準備工作時,即可以考慮以美國暫時申請案的方式,先取得此一發明之申請日及申請號。並在申請日始12個月內以主張暫時申請案為優先權案,提出正式申請案。然而,在取得一發明之暫時申請案申請日及申請號後,有什麼該注意的地方?如果暫時申請案因不影響申請日及申請號取得之因素而被廢棄,那對世界各國優先權主張會不會有影響?
A公司是家電子零件製造商,董事長非常重視研發工作,在公司創立之初,自己親自帶著研發團隊,著手各項研發工作,也累積為數不少的專利。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