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蘭閔/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員

依Fed. Cir. Dental Monitoring案判決,引證案若主張美國暫時案優先權,美國暫時案須充分揭露引證案至少一請求項所寫技術特徵,方可依102(d)以在先的優先權日作102(a)(2)引證日。然而,USPTO內部現行審查指引抵觸此一教示,且目前尚無修訂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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