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著作權法並未定義「電影著作」,但可歸類在「視聽著作」範圍內。「視聽著作」為著作權法第5條明文規定的著作類型,其具體內涵則根據《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以下稱「《著作內容例示》」)第2條第7項而為「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另方面,根據電影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電影片:指已攝錄影像聲音之膠片或影片規格之數位製品,且可連續映演者」。但這些法律規範無法完整描述「電影著作」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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