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開上映權的「公開播送」性質看著作權法修正案

陳秉訓/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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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2017年11月初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著作權法修正案」中,「公開上映權」的定義有了改變。根據現行著作權法第3條,「公開上映」指「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但根據修正案第3條,「公開上映」指「以視聽機或其他放映影像之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但屬再公開傳達行為者,不適用之」。另「再公開傳達」指「將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內容,同時以螢幕、擴音器或其他機械設備再向公眾傳達」。不過,此次修法的方向,卻有可能忽略「公開上映權」的「公開播送」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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