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中封鎖外國侵權網站的救濟手段

陳秉訓/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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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台北市美國商會(Americ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Taipei)在2018年的白皮書中要求我國著作權法應「提供著作權利人一個阻斷接觸存有盜版著作內容的境外網站之方法」[1]

在2013年5月21日智慧財產局提出的封網政策中(以下稱「521新聞稿」),其指出「美國及英國等歐洲國家著作權法規定,法院有權核發命令,要求ISP業者採取合理措施防止連結境外重大侵權網站」[2]。亦即一般來說,核發封網命令是法院而非行政機關,也不是由行政機關發動的司法程序。

事實上,根據現行著作權法,影音內容物的權利人有相關機制來要求網路連線服務業者(例如Hinet)封鎖外國的盜版內容物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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