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商標的「商標」:電視節目著作也有商標性質

陳秉訓/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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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標法的領域中,販賣仿冒品行為乃傷害商標權人商譽的行為。由於戲劇節目中常置入商品行銷,因此電視節目畫面也可能具有商標性質,消費者看到某項商品就會聯想到某個節目。若利用含有特定商品的戲劇畫面販售仿冒品,也可能構成商標的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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