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智權 / 商標服務團隊

在演唱會或粉絲見面會外,經常能看到粉絲熱心印製帶有偶像官方宣傳照或團體 Logo 的應援小卡免費發放。許多人直覺認為只要不收錢、出於對偶像的熱愛就不會觸法,但北美智權的著作權與商標顧問小麥特別提醒,這樣的行為在法律上其實已經構成侵權。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 22 條與第 28 條之一規定,私自印製官方照片屬於「重製」,將小卡發給他人則屬於「散布」,這兩種行為都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許多粉絲常有「沒收錢就不算違法」的誤解,但只要未經授權,無論是否營利,在法律上都已明確侵害了著作財產權。

既然已經侵權,為何經紀公司鮮少提告?這並非法律允許,而是經紀公司出於商業判斷下的選擇。粉絲自費製作應援物,不僅能幫官方做免費宣傳、炒熱現場氣氛,這些熱度最終還能轉化為演唱會門票與正版周邊商品的銷量。因此在粉絲沒有獲利且製作規模不大的情況下,經紀公司通常會選擇睜隻眼閉隻眼。

然而,經紀公司的包容並非沒有底線,一旦粉絲的行為開始影響到官方市場,法律責任便隨之而來。例如有些粉絲在蝦皮拍賣或 IG 接單販售,甚至製作得比官方周邊更加精緻,這會直接瓜分消費者購買官方商品的預算。依據《著作權法》第 65 條評估「合理使用」時,只要該行為傷害了著作的潛在市場,合理使用的主張便無法成立。

此外,即使沒有直接販售應援物,若是透過發送應援物來為個人帳號吸引大量粉絲,進而接業配獲利,由於流量本身具備商業價值,法院在評估《著作權法》第 65 條第二項第一款的「利用目的與性質」時,就不會將其視為單純的非營利利用,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也會大打折扣。

粉絲進行應援活動的出於善意與熱情,但在重製與散布官方素材時,仍須特別留意著作權的界線。避免進行商業販售、大規模製作或藉此獲取商業流量,才能在支持偶像的同時保護好自己不致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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