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英武╱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員
「一家烤肉萬家香」是有年紀之人在中秋節的口頭禪,但是中秋節烤肉活動真的是因為口頭禪而來的嗎? 其實,不是的,只是因為萬家香醬油在某一年的中秋節,趁勢推出了「一家烤肉萬家香」的系列廣告,才讓此口頭禪在街頭巷尾流傳,人人朗朗上口。而「萬家香」確實是一家醬油公司,公司註冊的商標就是以「萬家香」三字為基礎。而已經註冊的商標,是否因為該系列廣告,直到今日成為著名商標呢?

烤肉在現在社會中已經走入日常生活中,在尚未走靠近鄰居門口時,遠遠的就已經聞到烤肉味道。烤肉必備用品是烤肉醬,若是自己動手做的話,也需要醬油。而有一定年紀之人都知曉的一句話「一烤肉萬家香」,這句話可是已被註冊為商標,該商標在民國(以下同)97年1月4日提出申請,並於同年12月1日公告商標權註冊,註冊號01340159,申請人是萬家香醬園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起源於34年,在日本釀造權威梅田博士技術指導下開始釀造醬油的事業,並以「萬家香」三字作為商標基礎,使用於所產製之醬油等食品調味品上,後續共取得註冊第00187978、00448955以及00480005號等商標約15件商標權。

雖說「一烤肉萬家香」是在97年才提出商標申請,其實在75年,該公司就已經請當時紅透半邊天的電視明星張詠詠,為旗下產品「萬家香陳年醬油」拍攝電視廣告,並且巧妙地把原由「味全醬油」廣告使用的「一家烤肉三家香」,修改成「一家烤肉萬家香」做為廣告主軸。豈知,此支廣告卻是帶出出奇的效果,成功地掀起台灣人對烤肉的喜愛。
即使註冊不同類別也有攀附及混淆之虞
前段所述的15件註冊商標,註冊類別有19、21、23、29、30、32與33類,並未在第4與11類中註冊。因此,A廠商便藉機提出萬家香,註冊類別為第4與11類的商品名稱提出商標申請案,也獲得商標權註冊。其所提出的商品名稱如下:
第4類「火種、木炭、木炭磚、無煙煤、點火用木片、點火用紙捻、木柴、易燃煤球、礦物燃料、瓦斯、酒精燃料、酥油燈、照明用酥油、照明用蠟、蠟燭、聖誕樹用蠟燭、液體燃料、氣體燃料、照明燃料、供照明用氣體」商品。
第11類「烤肉爐、電烤盤、煎烤機、串烤機、瓦斯點火器、蒸氣牛排烤架、烤肉用風箱、食物電烘烤器、烤肉用鐵叉旋轉器、電動旋轉式烤肉器、爐架、電煎烤器、烤爐用烤盤、烤肉用熔石塊、火把、瓦斯燈、水龍頭過濾器、瓦斯爐、手電筒」商品。

萬家香醬園股份有限公司以A公司的商標權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情形,予以提出評定申請。智慧局審定認為確實應予以撤銷,但A公司不服,便提出訴願與行政訴訟,最終法院判定A公司敗訴。法院的判定理由簡述如下:
首先,近似程度判斷部分,兩者皆有相同之中文「萬家香」,且萬家香之商標並無其他足資區辨之部分,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可能會誤認二者來自同一來源或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應屬構成近似程度極高之商標。
再則,商標著名程度判斷,萬家香醬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諸多證據,證明該商標已經是著名商標,例如:獎項部分,於74年當選十大金商標廠商獎、75年榮獲全國金商標推展委員會金字招牌、此外陸續得到75年台灣區秋節食品評鑑會金牌獎、75年第一屆食品工業展覽會品質優異獎、83年第11屆全國優良食品評鑑金牌獎、全國第六屆金字招牌廠商獎、74年全國食品品鑑會金品獎等獎項。
報紙雜誌部分,72 年中國時報刊登獲獎廣告(著名廣告詞「一家烤肉萬家香」)、81年中央日報專刊報導創業史,77年全國金商標推展委員會出版之「中華民國商標字典」也將據以評定商標列入金商標,98年台北縣三重市公所出版之「三重工業史」,據以評定商標也列入早期三重金商標廠商,並詳細介紹企業歷史。廣告部分,於1980、2001、2004 年邀請藝人代言商標商品,並持續製作影音廣告於各媒體宣傳廣告。
經過該二點判斷,足認萬家香醬園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標持續多年使用於醬油商品所表彰之信譽,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而達著名商標,且該商標之醬油商品為我國一般消費者日常生活極易接觸之調味品,再加上該商標之宣傳行銷使用時間及地域範圍,其應為國內大部分地區之絕大多數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著名程度高。
A公司以為只要與萬家香醬園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標種類不同類別,就可以取得商標權,凡對於在一般人認知中已經有不小名氣的商標,在想要攀附它而使用在自己的產品前,還是要再細細查查該商標的狀況,避免落入此案狀況而不自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