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衛林 / 產業顧問
第一次飛往那個小鎮時,我其實沒有太多心理準備。從住處飛往大城市轉機,再開車三個半小時,才終於抵達德州東區這個被稱為「馬歇爾」(Marshall)的邊陲之地 。這裡人口約兩萬三千人,街道安靜得讓人質疑時間是否停滯,晚餐過後幾乎看不見燈火。但在那幾年間,這個聯邦地方法院一年審理超過兩百五十件專利訴訟,全美曾有近四分之一的案件集中於此。對全球企業而言,這不是寧靜的觀光地,而是一個充滿速度與壓力的訊號。
我們公司的法務部門決定在這裡開戰,理由很理性:這裡有著名的「快速案卷」(Rocket Docket),程序明確、審理速度極快,且過去的判決紀錄對專利權人相對友善。在會議室裡,這是一項精準的戰略選擇;但當我真正走進法院,我才發現,這同時也是一種極端的文化選擇。
一句「抗議:形式」,其實是一道制度門檻
在這個法院的庭外偵訊(Deposition)中,有個近乎冷酷的特殊規則:律師若要提出異議,通常只能簡短地說一句「抗議:形式」(Objection: Form) 。沒有解釋,不准說明。聯邦民事訴訟規則(FRCP)第 30(c)(2) 條規定,異議必須簡明且不得具備暗示性,目的是防止律師透過「說話式異議」來指導證人。
這意味著,證人必須獨自面對風暴。當對方律師問我:「你發明的某某技術,不是早就在某些文獻中揭露了嗎?」
我方律師輕描淡寫地說了一句:「抗議:形式。」在那關鍵的幾秒鐘裡,我必須在腦中迅速拆解:對方是否在誘導?是否在預設錯誤的前提?更危險的是,他是否在試圖將我的專利「碎片化」?
專利不是一段話,而是一組嚴密的結構。法律規定必須將專利視為「整體」(As a Whole)來評估其非顯而易見性,而對手最常用的策略就是「分而治之」,將完整的發明拆解成零散的既有技術,試圖證明它只是一個平庸的組合 。如果我順著他的語氣回答,我就等於親手毀掉了自己發明的完整性。
於是我冷靜地回應:「相關文獻確實提及了個別技術元素,但這項專利是一個整體的宣告,我不接受將其拆解成獨立片段的解釋。」那一刻我才明白,制度不會自動替你保護邏輯,你必須自己守住它。
「真實」與「可採證據」的認知落差
在一次正式庭審中,我回答公司在某州的採購規模,習慣性地說:「根據 X 公司提供的內部報表資料……」
對方律師立即打斷:「抗議,傳聞證據(Hearsay)。」
法官裁示刪除,陪審團被要求忽視這段話。那一刻我愣住了。在企業內部,我們依賴報表做決策;但在法庭上,除非這份報表符合「業務紀錄例外」(Business Records Exception)— 即由具備直接知識的人員在事件發生時即時紀錄,且屬於常規業務慣例 — 否則它就是不可採信的「聽說」 。
那一刻我理解到:企業管理層習慣追求「事實的真實」,但法庭更在乎「證據的可採性」。對技術專家而言,具備制度語感,有時比技術專業更重要。
翻譯與陪審團之間的隱形距離
在某些案件中,由於我們是亞洲企業,證人必須使用翻譯。問題先從英文譯成中文,然後再把回覆之內容從中文譯成英文。
語氣消失了,節奏斷裂了。我看著陪審席上的成員,他們多是重視財產權的當地居民 。他們並沒有不公平,但在長達數小時的審理中,翻譯帶來的微小停頓與認知負荷(Cognitive load)會慢慢堆積成一種疲態 。研究顯示,同步翻譯的準確性在三十分鐘後會顯著下降 ,而陪審團也會因為無法直接從證人的語氣中判斷其「沉著度」(Poise)而產生心理脫鉤。
語言在全球化企業裡是日常工具,但在法庭上,它可能成為一種無形的風險邊際。
開庭前十四小時的和解
其中一案,在正式開庭前十四小時達成了和解。前一天晚上,我們還在馬歇爾小鎮的臨時辦公室裡熬夜準備證詞、模擬提問。這種「開庭前夜」(Eve of trial)的和解在專利訴訟中極為常見,因為雙方都畏懼進入不可控的陪審團裁決 。
十四小時後,一切結束。對方支付的金額,幾乎剛好只夠支付我們的律師費 。從法律角度看,這止損了風險;但從商業角度看,因為這場曠日持久的訴訟,我們失去了一個原本具備長期潛力的重要客戶 。
那次經驗讓我第一次思考:訴訟策略是否與企業整體策略同步?在法庭上爭取勝利,不一定等於在市場上保留機會。
一位陪審員的直白
有一次,一位陪審員在選任過程中公開表示,他不願意因為「一個外國人寫的專利」而在這裡枯坐。
他的目光直視著我。法官隨即暫停審理,最終讓他退出陪審團。那一晚,我失眠了。雖然研究顯示馬歇爾的陪審團普遍尊重專利權 ,但數據也揭示了殘酷的一面:約有 71% 的美國受訪者認為外國科技公司更容易違反美國法律 。
我並不懷疑制度的框架,但我第一次真切感受到:制度的運作,終究會透過人的情緒顯現。企業在評估訴訟時,通常計算勝率與成本,卻很難計算這種「不可量化的偏見變數」。
一個讓我沉默的夜晚
在一次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的案件中,壓力比地方法院更驚人。ITC 的調查節奏極快,通常只有 10 天的時間來回應對方的發現請求。
開庭前一晚,律師為了確保案件能快速結束,建議我調整一份十年前研發資料的表述方式。我過去一直強調「我相信是電腦自動記錄」,但他希望我說得更確定一些,以符合「業務紀錄」的門檻。那天晚上,我對著那份日期已模糊的文件猶豫了很久。
隔天,我照建議回答了。案件最終沒有勝訴,而那段證詞的微小瑕疵,竟成了對手在另一個訴訟中攻擊我誠信的把柄。幾週後,那家大型法律事務所因為經營問題突然結束營運 。我沒有控訴誰,但那一次,我學會了分開兩件事:法律程序的正當性,與行為動機的透明度。
修法之後
2013 年,美國專利制度經歷了重大變革,由「先發明者」改為「先申請者」(First-to-File) 。制度在調整,企業也在適應新的遊戲規則。
而我也慢慢離開了頻繁出庭的日子。有人問我,如果重來一次,是否還會選擇同樣的策略?我沒有立刻回答。
我只知道,在那個兩萬人的小鎮,我學到的不只是訴訟技巧。我學到的是:企業若要進入制度戰場,不能只準備技術與預算,還要準備好理解制度背後的節奏、人性與邊界。法律條文可以更新,但制度的重量,只有真正走進去、被它擠壓過的人才知道。
責任編輯:李淑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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