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各國專利法,保護發明專利從申請時起算20年。根據1992年的1768/92理事會規則,若是「藥物產品」(medicinal product ),因為申請上市許可而耗費的時間,其專利可申請延長保護5年。另外,1996年的歐洲規章1610/96亦有類似規定,「植物保護產品」(plant protection product)亦可申請專利延長保護5年。2014年歐洲法院的Bayer CropScience案 [1],涉及的是在農藥中使用的安全劑,針對安全劑的專利,算不算是植物保護產品,是否可以申請延長保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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