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內卷式競爭!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10/15修訂上路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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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中國首部促進公平競爭、規範市場競爭秩序、維護市場經濟運作的基礎性法律制度,自1993年實施至今已有30多年,經過2017年、2019年兩次修改,為順應當前網路發展下出現的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在今(2025)年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完成第三次修訂,並從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無論是混淆行為、虛假宣傳、濫用數據、資料侵害、強化平台法律責任,都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法的重中之重。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從原法的33條增加至41條,共分為五章,涵蓋總則、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調查、法律責任以及附則。除了完善反不正當競爭規則制度、加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司法,還要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建立健全、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

由於中國網路和新興數位產業領域目前面臨嚴重的「內卷式」競爭,舉凡電商平台、網路叫車、外賣等各種產業,在特定地區或產品上進行極端補貼,以極高成本和消耗來進行「內卷式」價格戰,惡性競爭之下不但大家利潤都變薄、甚至虧損,然而市場結構並沒有實質性改善,或是平台強制低價、拖延帳款、數據侵佔等亂象,「內卷式」競爭阻礙了真正的創新,加劇了從業者的焦慮和疲勞,成為本次《反不正當競爭法》要整治的重點目標。

亮點1:完善關於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

近年來受到平台經營者低價競爭的影響,「全網最低價」成為中國各大平台爭奪流量的宣傳手法,造成中小型網路商家經營利潤日漸走低,加上網路上到處充斥虛假宣傳、價格欺詐等多重風險,導致市場失序競爭,最終仍將轉嫁回消費者身上。因此本次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新增規定,「平台經營者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台內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平台需禁止強制商家低價銷售,及時處置虛假交易、惡意退貨等行為,並向監管部門報告違規情況,藉此扭正市場競爭的不正當行為。

為了避免透過混淆視聽的手法進行惡性競爭,規定經營者不得擅自將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不得擅自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等設置為其搜尋關鍵字;若擅自將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讓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者,將被認定為屬於混淆行為。此外也進一步規範搜尋關鍵字的使用,並規定經營者不得幫助他人實施混淆行為。

亮點2:禁止網路不正當競爭手段

《反不正當競爭法》新增資料權益保護條款,禁止通過演算法、技術手其他經營者,要求平台建立公平規則及舉報機制。修訂後的法律禁止使用數據、演算法或平台規則,透過技術影響使用者選擇,實施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主要禁令包括:

  • 禁止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連結、強制進行目標跳轉;
  • 禁止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
  • 禁止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相容;
  • 禁止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資料盜用:經營者不得以欺詐、脅迫、避開或者破壞技術管理措施等不正當方式,獲取、使用其他經營者合法持有的資料,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平台濫用:經營者不得濫用平台規則,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對其他經營者實施虛假交易、虛假評價或者惡意退貨等行為,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亮點3:懲治大型企業拖欠帳款亂象

在市場惡性競爭下,常見許多大型企業會濫用自身優勢地位,對中小企業供應商訂出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因此在新法中明訂,大型企業等經營者不得濫用自身資金、技術、交易管道、行業影響力等方面的優勢地位,要求中小企業接受明顯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代理等交易條件;未來若是大型企業等經營者拖欠中小企業帳款,將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查處。

亮點4:完善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

為提升執法效率,《反不正當競爭法》新增約談制度,允許監督檢查部門在經營者涉嫌違法時,對其負責人進行約談並要求說明情況及提出改進措施。此外,為保障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新法明確規定了監督檢查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機密、個人隱私和個人資訊負有嚴格的保密義務。

在民事責任方面,新法進一步規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導致的民事賠償計算方式,將其定為「依據被侵權人實際損失或侵權人所得利益而定」。此外,法律增訂了對受賄者的法律責任,以及在行賄行為中,對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個人責任的規定。同時,對銷售違法商品的責任也進行了區分,若能證明商品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則可免於行政處罰,僅責令停止銷售。

在行政處罰方面,顯著上調對侵犯商業機密、商業詆毀以及網路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罰款上限,最高可達人民幣500萬元,同時取消了虛假宣傳行為的罰款下限,以確保過罰相當。

隨著中國對於網路不正當競爭監管的大幅強化、擴大對於企業商業標識的保護範圍,以及平台法律責任與行政監管工具升級,中國打擊惡性競爭的最佳解方就是提高違法成本。對於在中國市場經營數位產業的企業而言,必須重新審視自身的經營行為、網路行銷和數據使用方式,以確保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新法規範,若經營思維不能與時俱進,恐將面臨更高的法律風險。

附錄: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全文

資料來源:

  1. 2025/6/2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

作者: 吳碧娥
現任: 北美智權報主編
學歷: 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驊訊電子總經理室特助
經濟日報財經組記者
東森購物總經理室經營企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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