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戰與國家安全》離職中高階主管配合挖角單位來竊取營業秘密:二件案例介紹
透過挖角行為來竊取營業秘密是企業必須注意的問題。企業更應監控中高階主管的離職後發展。本文介紹二則產業案例,案例一涉及中階主管被挖角而為新公司竊取營業秘密,而案例二則為高階主管先被挖角,而後進一步從原公司挖角中階主管並竊取營業秘密。
案例一:化學產業
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裁判日期:2022年3月2日)中,被害公司為LS公司,而系爭營業秘密涉及「熱塑性聚酯彈性體」(thermoplastic polyester elastomer,TPEE)技術資料。本案被告HuZY從2008年7月7日起至2014年10月1日止任職於LS公司,並在高雄廠中從生產三部技...
營業秘密侵權解析:如何判斷「意圖在境外使用」?
刑事責任要求被告具有行為之「故意」,即「主觀犯意」;但有時就同一罪而處罰因「過失」犯罪者。還有一類要求「主觀犯意」必須達到「某種特定的主觀」,即犯罪者的「意圖」。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與之2即屬此例,前者要求被告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後者更要求被告應具「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近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655號刑事判決有解釋應如何判斷第13條之2之「意圖在境外使用」。本文欲詮釋如何妥善應用該基準。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655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認為在判斷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之「意圖在境外使用」時,「如被告未自白」...
簡介美國《經濟間諜法》 經濟間諜罪之「圖利外國單位」 要件與案例
美國《經濟間諜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EEA)的經濟間諜罪(18 U.S.C. § 1831)有「意圖圖利外國單位」要件。在比較法上,類似台灣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或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2項的「意圖在境外使用」要件,因此EEA經濟間諜罪的相關判決值得台灣司法實務借鏡。本文透過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簡稱「第九巡院」)United States v. Chung案的經典判決,介紹美國法院如何認定經濟間諜罪。
EEA經濟間諜罪
18 U.S.C. § 1831(a)規定:「任何人其意圖或知悉其犯行將圖利外國政府、外國政府所控制之單位、或外國代理人,且知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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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順利竊取營業秘密者,也應有刑事責任
營業秘密法針對侵權人設有刑事責任,其所保護之法益「兼具國家社會競爭力之公共利益及私人財產法益性質」,屬「抽象的整體財產法益」,並非單純的個人財產法益保護,而涉及更高的公共利益。當前政府持續推動相關政策,以建構我國為科技公司的研發中心。政府的招商對象包括跨國企業,例如Intel、HP、Dell、Sony、Microsoft、IBM、Ericsson等國際大廠。過去曾有美國科技大廠在台灣發生營業秘密遭竊事件,但仍繼續在台灣增加產能,反映外商對台灣保護營業秘密之信心,也驗證智慧財產權保護與外資投資間的正向關係。本文意在建言檢方的打擊侵害營業秘密犯罪行為之政策,其將強化我國對於營業秘密的保護,進而更能...
傳統產業也不能忽視營業秘密竊取問題 — 兩件案例的提醒
營業秘密遭竊並非高科技產業的專利。傳統產業也會面臨台積電、聯發科等公司所擔心的營業秘密保護問題。本文意在介紹兩則侵害營業秘密的犯罪事件,其涉及石化產業與機具製造產業。值得注意者,兩個案例顯示傳統產業的營業秘密也遭境外勢力窺探,有賴經濟部相關單位協助改善營業秘密的保護機制。
基本概念
本文所介紹的兩件案例,涉及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三款犯行:(1)第1款「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2)第2款「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3)第4款「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
科技公司必須要注意的三種竊取營業秘密行為:台灣案例
台灣營業秘密法自2013年起導入刑事責任。同法第13條之1規定侵害營業秘密罪;第13條之2乃加重處罰「意圖」在境外使用受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第13條之4則規定法人、被代理人、與雇用人之連帶責任。
營業秘密法意在制裁四類犯行:(1)「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2)「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3)「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4)「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本文在...
因缺乏合理保密措施 超過六成營業秘密案件獲不起訴處分
據法務部統計資料顯示,截至今年上半年為止,有約六成多到七成的案件結果均是不起訴處分,而不起訴的主因是提告人未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究竟何為「合理保密措施」?很多時候可能企業認為已經做好做滿,但法院就是認為還不足,因此便存在落差,且以目前情況觀之,落差還蠻大的。然而,經過多年磨合,TIPO智慧局國際及法律事務室主任何燦成表示,目前司法實務已經差不多有穩定的見解,所以不管是企業或是法人機構,都應該設法去要符合其標準。
11月8日於經濟部智慧局主辦、資策會科法所執行之「法人研究機構的營業秘密管理趨勢與實務分享」交流會中,智慧局主任何燦成除了以具體案例來說明營業秘密保護的重要外,也詳細介紹了...
營業秘密分類
在營業秘密的定義中,所謂的「秘密性」,必須是其他人難以得知的資訊,如果在網路即可查詢到,或是業界其他人已知道的資訊,即不屬於營業秘密。而常見企業內部之營業秘密,可以概分為「商業性營業秘密」及「技術性營業秘密」二大類型,二者因為性質不同是否符合「秘密性」條件不盡相同,以下摘錄法院判決之實務見解供參考。
商業性營業秘密
所謂「商業性營業秘密」,主要包括企業之客戶名單、經銷據點、商品售價、進貨成本、交易底價、人事管理、成本分析等與經營相關之資訊。而此等資訊是否具備秘密性,依法院之實務見解,應視該等資訊是否可以從公開管道輕易得知,或企業是否就其另投入相當之人力財力為進一步之整理、分析,...
談侵害營業秘密行為之危險性與其論罪
根據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侵害營業秘密行為涉及四類犯行:(1)第一類為「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2)第二類為「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3)第三類為「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4)第四類為「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四類行為的危險性能否足以達到一程度,其使得即使遭侵害的資訊被法院判定不合營業秘密要件,也必須判被告屬未遂行為,而應依第13條之1第2項和第13條之...
營業秘密:經濟性
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營業秘密必須符合「秘密性」、「經濟價值」、「合理之保密措施」三項要件。在「經濟價值」方面,凡是可用於生產、製造、經營或銷售等相關資訊,若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利益或商業價值,即構成經濟價值要件,營業秘密所有人若要主張營業秘密,應舉證該資訊具有經濟價值。
所謂經濟性,必須是該資訊因秘密性而對企業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依司法實務之見解,企業於研發過程投入之成本、實際市場占有率或銷售額之減損,乃至可能影響競爭力,或是未來能為
企業創造的產值或收益,皆屬經濟性要件評估之標的。
司法對於「經濟性」之實務見解
針對營業秘密的經濟性,法院實務上曾做過以下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