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意圖」要件中「使用」用語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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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規定「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以「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要件(「意圖」要件)為觀察,相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財法院)的判決顯示有兩種類型:類型一乃以「實際使用」證明「意圖」要件,而類型二所涉之相關事實可歸納為「實際使用之虞」。本文欲藉由美國法的經驗來補強以「實際使用之虞」用於證明「意圖」要件之意義。 「使用」解釋 相較於《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之被告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科技戰與國家安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修訂入法,強化營業秘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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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政治及經濟角力之下,高科技產業發展與保護儼然成為延續國家命脈的重要指標,大國莫不戮力保護相關專門知識、智慧財產權及營業秘密,並將之提升至國家安全層級,也使得現今「國家安全」概念不再侷限於軍備方面。 近年來頻傳高科技產業違法挖角、竊取機密等不法情事,且根據法務部統計,營業秘密案件量逐年攀升,自2014年(52件)至2022年(393件)為止,已成長7倍之多;其中涉及域外不法使用者,幾乎集中在中國及港澳地區(95.8%),其他則為日本、英國等地(4.2%)。值得注意的是,挖角不單是基於經濟競爭所為,往往意在竊取技術機密,例如中國芯原微電子透過僑外資方式,設立台灣據點以吸引IC人才;...

科技公司必須要注意的三種竊取營業秘密行為:台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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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營業秘密法自2013年起導入刑事責任。同法第13條之1規定侵害營業秘密罪;第13條之2乃加重處罰「意圖」在境外使用受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第13條之4則規定法人、被代理人、與雇用人之連帶責任。 營業秘密法意在制裁四類犯行:(1)「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2)「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3)「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4)「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本文在...

營業秘密侵權解析:如何判斷「意圖在境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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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要求被告具有行為之「故意」,即「主觀犯意」;但有時就同一罪而處罰因「過失」犯罪者。還有一類要求「主觀犯意」必須達到「某種特定的主觀」,即犯罪者的「意圖」。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與之2即屬此例,前者要求被告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後者更要求被告應具「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近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655號刑事判決有解釋應如何判斷第13條之2之「意圖在境外使用」。本文欲詮釋如何妥善應用該基準。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655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認為在判斷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之「意圖在境外使用」時,「如被告未自白」...

簡介美國《經濟間諜法》 經濟間諜罪之「圖利外國單位」 要件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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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經濟間諜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EEA)的經濟間諜罪(18 U.S.C. § 1831)有「意圖圖利外國單位」要件。在比較法上,類似台灣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或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2項的「意圖在境外使用」要件,因此EEA經濟間諜罪的相關判決值得台灣司法實務借鏡。本文透過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簡稱「第九巡院」)United States v. Chung案的經典判決,介紹美國法院如何認定經濟間諜罪。 EEA經濟間諜罪 18 U.S.C. § 1831(a)規定:「任何人其意圖或知悉其犯行將圖利外國政府、外國政府所控制之單位、或外國代理人,且知悉其— ...

《科技戰與國家安全》離職中高階主管配合挖角單位來竊取營業秘密:二件案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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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挖角行為來竊取營業秘密是企業必須注意的問題。企業更應監控中高階主管的離職後發展。本文介紹二則產業案例,案例一涉及中階主管被挖角而為新公司竊取營業秘密,而案例二則為高階主管先被挖角,而後進一步從原公司挖角中階主管並竊取營業秘密。 案例一:化學產業 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裁判日期:2022年3月2日)中,被害公司為LS公司,而系爭營業秘密涉及「熱塑性聚酯彈性體」(thermoplastic polyester elastomer,TPEE)技術資料。本案被告HuZY從2008年7月7日起至2014年10月1日止任職於LS公司,並在高雄廠中從生產三部技...

未順利竊取營業秘密者,也應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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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針對侵權人設有刑事責任,其所保護之法益「兼具國家社會競爭力之公共利益及私人財產法益性質」,屬「抽象的整體財產法益」,並非單純的個人財產法益保護,而涉及更高的公共利益。當前政府持續推動相關政策,以建構我國為科技公司的研發中心。政府的招商對象包括跨國企業,例如Intel、HP、Dell、Sony、Microsoft、IBM、Ericsson等國際大廠。過去曾有美國科技大廠在台灣發生營業秘密遭竊事件,但仍繼續在台灣增加產能,反映外商對台灣保護營業秘密之信心,也驗證智慧財產權保護與外資投資間的正向關係。本文意在建言檢方的打擊侵害營業秘密犯罪行為之政策,其將強化我國對於營業秘密的保護,進而更能...

營業秘密:經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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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營業秘密必須符合「秘密性」、「經濟價值」、「合理之保密措施」三項要件。在「經濟價值」方面,凡是可用於生產、製造、經營或銷售等相關資訊,若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利益或商業價值,即構成經濟價值要件,營業秘密所有人若要主張營業秘密,應舉證該資訊具有經濟價值。 所謂經濟性,必須是該資訊因秘密性而對企業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依司法實務之見解,企業於研發過程投入之成本、實際市場占有率或銷售額之減損,乃至可能影響競爭力,或是未來能為 企業創造的產值或收益,皆屬經濟性要件評估之標的。 司法對於「經濟性」之實務見解 針對營業秘密的經濟性,法院實務上曾做過以下判...

營業秘密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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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營業秘密的定義中,所謂的「秘密性」,必須是其他人難以得知的資訊,如果在網路即可查詢到,或是業界其他人已知道的資訊,即不屬於營業秘密。而常見企業內部之營業秘密,可以概分為「商業性營業秘密」及「技術性營業秘密」二大類型,二者因為性質不同是否符合「秘密性」條件不盡相同,以下摘錄法院判決之實務見解供參考。 商業性營業秘密 所謂「商業性營業秘密」,主要包括企業之客戶名單、經銷據點、商品售價、進貨成本、交易底價、人事管理、成本分析等與經營相關之資訊。而此等資訊是否具備秘密性,依法院之實務見解,應視該等資訊是否可以從公開管道輕易得知,或企業是否就其另投入相當之人力財力為進一步之整理、分析,...

台積電營業秘密註冊制度的「三要、三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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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積電 (TSMC)是台灣首席專利大戶已是業界無人不知無人不曉的事實,然而,每當台積電副法務長陳碧莉在公開場合分享公司的智權管理成果時,都強調專利在台積電的智財資產中只是冰山一角,公司擁有更多的是營業秘密,事實的確如此! 台積電自2013年始首創營業秘密註冊制度,並進行智慧化管理,實現企業ESG永續經營願景,可以說是業界先驅。此外,公司更於2021年新增激勵員工更多環保節能減碳創新的「綠色營業秘密獎」,並同時啟動「供應鏈營業秘密管理分享」公益服務專案,傾囊建立註冊制度與管理的經驗,帶動發展供應鏈更完善的營業秘密管理實力,雙管齊下驅動永續創新動能。為帶動供應鏈更完善的智財管理能力,台積電於...